摘要:
分析发现,尽管从整体而言,样本企业能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具体准则的运用和信息披露方面,某些企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少数企业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年报分析显示,少数企业在某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方面不符合准则规定。如,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更加完整真实地体现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少数企业当期所得税未能准确计量计入企业财务报告,而是按照下一年度企业实际汇算清缴金额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在所得税的处理实质上仍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建议加强对所得税准则的培训和监督力度,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在企业合并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少数企业未设置备查簿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记录,后期合并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整。建议加强对企业会计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对合并业务准确公允地进行会计处理。
(二)少数企业信息披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报送的准则执行情况显示,少数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少数企业对于非流动资产的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和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
分析发现,尽管从整体而言,样本企业能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具体准则的运用和信息披露方面,某些企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少数企业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年报分析显示,少数企业在某些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方面不符合准则规定。如,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更加完整真实地体现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少数企业当期所得税未能准确计量计入企业财务报告,而是按照下一年度企业实际汇算清缴金额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在所得税的处理实质上仍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建议加强对所得税准则的培训和监督力度,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在企业合并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少数企业未设置备查簿对被投资企业的相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记录,后期合并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整。建议加强对企业会计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对合并业务准确公允地进行会计处理。
(二)少数企业信息披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报送的准则执行情况显示,少数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少数企业对于非流动资产的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和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的转回依据披露不够明确;二是少数企业未披露职工薪酬的构成及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三是少数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披露被购买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等情况;四是少数企业未披露金融工具的分类依据;五是部分企业未将持股比例达51%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在附注中也未进行任何说明,无法判断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六是部分企业未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七是少数企业在披露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债务重组方式和原因、收入确认条件等信息时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原文,未能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做出具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