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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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各级计财部门紧紧围绕质检中心工作和质检计财工作重点,狠抓制度建设、严格财务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财务行为,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质检系统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
一、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为切实提升质检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能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计财司加大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和协调力度,资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是围绕质检总局工作重点和年度突发事件需要,通过当面汇报、文件申请、邀请调研等形式,积极向财政部申请经费支持,取得财政部的认可。2013年,落实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国家标准制修订、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对非出口产品监管、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质量发展纲要》贯彻实施、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产品质量安全分析评价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等新增项目或原项目增量经费。二是为落实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反映质检总局实际情况,邀请财政部相关领导赴口岸一线实地调研。2013年底,财政部追加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专项经费,使口岸现场的检疫查验、快速检测和卫生监督设备缺口得到初步解决,保障我国对世界卫生组织做出的2014年6...
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各级计财部门紧紧围绕质检中心工作和质检计财工作重点,狠抓制度建设、严格财务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财务行为,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质检系统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
一、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为切实提升质检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能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计财司加大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和协调力度,资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是围绕质检总局工作重点和年度突发事件需要,通过当面汇报、文件申请、邀请调研等形式,积极向财政部申请经费支持,取得财政部的认可。2013年,落实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国家标准制修订、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对非出口产品监管、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质量发展纲要》贯彻实施、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产品质量安全分析评价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等新增项目或原项目增量经费。二是为落实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反映质检总局实际情况,邀请财政部相关领导赴口岸一线实地调研。2013年底,财政部追加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专项经费,使口岸现场的检疫查验、快速检测和卫生监督设备缺口得到初步解决,保障我国对世界卫生组织做出的2014年6月底前实现达标的承诺。为继续争取国家财政对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持,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反映质检系统在食品安全保障发面的重要作用,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二、提升部门预决算编制水平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结合财政部2014年预算编报的新要求,质检总局加大对各预算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一上”和“二上”审核力度,发现并及时纠正各单位在预算编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系统整体预算编制水平。结合财政部2012年决算工作新要求,制定《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审核流程表》,在审核各单位决算数据时,把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公式审核与模板审核、数据衔接与随机抽审结合起来,实现审核内容全覆盖,确保决算报表的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编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详实,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2013年,质检总局预算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实现对所有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预算管理动态监控系统为质检系统预算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也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供依据。每周对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对重点单位和重大项目紧密跟踪,及时总结和分析制约预算执行进度的因素,对执行进度慢的项目单位进行约谈,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措施。各单位也加大执行力度,有效提升预算执行进度。2013年,剔除年底追加经费等特殊因素,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达到96.79%,比上年增加4.44个百分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达到100%的单位有13家,比上年增加7家。
四、推进项目绩效考评
2013年,根据绩效考评目标,认真组织对反恐专项经费、检疫犬专项经费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专项经费等3个财政部试点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并对有关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在此基础上,2013年,又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农业标准化以及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等3个项目纳入财政部绩效考评试点范围。同时,借鉴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质检机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2013年,将所有预算项目全面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分类进行绩效评价。不断修订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根据业务特点,形成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质检总局机关不同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业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在评审环节还引入第三方机构,力求评价的科学性和公证性。通报绩效考评情况,督促被考评单位落实整改制定措施,重视绩效报告的运用,考评结果与预算挂钩,对绩效考评结果不佳的单位(项目)相应核减预算。通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预算管理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
五、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严格遵照财政部有关政策,严控一般性行政支出,大力压减“三公经费”。在“三公经费”预算连续4年零增长的基础上,2013年,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按照财政部要求,要求各有关机构压减因公招待费预算6%,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预算5%。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部门决算”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时向社会公开2012年度部门决算和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数,并首次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为避免因公众误读引发质疑和消极言论,对公开口径及说明进行审慎研究,对质检工作职责及垂直管理单位特点进行详细说明,让公众充分了解质检系统业务面广、单位数量多、级次多的特点,引导公众对公开数据客观评价。
六、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2013年,完成27类专用仪器设备协议供货项目招标工作,通过质检总局交易系统以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仪器设备1 014台。完成1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及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采购资金平均节约率为13%。组织专家对1 839台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进口论证,对78台专用仪器设备进行非招标采购方式论证,均取得财政部批复。
七、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
进一步加强公务卡宣传培训力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公务卡改革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质检系统682家单位全部实施公务卡改革。为规范公务卡业务的日常管理,各单位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通过公务卡改革,加强财务监督力度,减少现金支出,确保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根据201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公务卡结算报销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卡外结算,现金支付结算大为减少、支付透明度提高,便利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款。
八、加强企业决算和企业月报管理
制定印发《质检系统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和《质检系统企业财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结合质检总局质量综合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定《计财司企业财务信息工作指导书》,进一步规范企业快报、决算布置、审核分析、报送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程序。通过工作流程再造,既为企业决算管理和企业月报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奠定基础,同时也实现编报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作质量。
九、开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检验检疫实际情况,组织4次检验检疫系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研讨会。重新修订《质检系统检验检疫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质检系统检验检疫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对检验检疫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新制度培训,对原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并部署新旧制度衔接和年终编制账表工作。
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
为加强质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下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基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质检系统基本建设前期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和决算管理4个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为解决基本建设项目造价不足的问题,下发《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检验检疫系统综合实验用房参考性造价标准的通知》,调整检验检疫系统综合实验用房建设标准,使项目投资控制管理依据科学合理,这是质检总局2008年颁布基建管理办法以来第一次对造价标准的调整,基本解决了由于人工、材料等价格上涨所造成的项目概算不足问题。
十一、全面清理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质检总局认真落实中央各项要求,组织落实系统内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严格执行整改办公用房标准,组织召开5次专家审查会,对35个直属局、24个京区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和62个在建项目进行清理,督促超标单位进行整改。9月31日向国务院报送《关于质检总局落实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自查报告》,提出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举措和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十二、贯彻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严格落实各项质检收费减免政策,质检总局自2013年8月1日~12月31日减免出口商品法检费用。二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质检总局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三是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划财务司供稿 刘玮洁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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