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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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经济工作方针和财政部党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立足公共财政职能,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着力健全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机制,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强化金融财务管理,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健全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机制,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发展
(一)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农业灾害风险抵御能力。2013年起,将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26.9亿元,同比增长31%,为2.1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39万亿元。同时,为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将准备金的计提范围,由“种植业补贴险种”扩大至“种植业、养殖业、林业补贴险种”,进一步明确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相关政策。
(二)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41.05亿元,同比增长74%,有力支持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保障偏远地区的...
2013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经济工作方针和财政部党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立足公共财政职能,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着力健全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机制,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强化金融财务管理,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健全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机制,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发展
(一)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农业灾害风险抵御能力。2013年起,将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26.9亿元,同比增长31%,为2.1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39万亿元。同时,为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将准备金的计提范围,由“种植业补贴险种”扩大至“种植业、养殖业、林业补贴险种”,进一步明确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相关政策。
(二)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41.05亿元,同比增长74%,有力支持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保障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同时,为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拨付县域金融机构涉农增量奖励资金20.9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惠及18个试点省区3307家金融机构。2013年是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试点第1年,向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个试点省(市)的151家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奖励资金2519万元,鼓励小贷公司发放涉农贷款。
(三)创新财政金融支农方式,发挥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示范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牵头成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农业产业化建设,支持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投融资体系。基金成立1年多来,已投资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金额14.47亿元,充分体现了财政资金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排弱势群体创业之忧。按照“规范运作、靶向扶持”的原则,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针对地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象泛化、担保基金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在深入调研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印发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严格贷款审核发放程序,使扶持政策真正惠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2013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95.4亿元,同比增长55%,支持了约1200亿元小额贷款的发放,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为其更好地融入和推进“城镇化”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五)支持提升融资担保增信能力,解小微企业融资之难。2013年,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和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修订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意见,以更好地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研究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提升担保机构的“增信能力”,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扩大贷款覆盖面。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益
(一)狠抓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在产权登记管理上,2013年,共完成928户中央金融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在资产评估监管上,完成太平保险重组改制、银河证券、信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等资产项目评估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在产权转让上,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项目,促进国有金融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同时,对2012年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并启动全国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建设。
(二)牢固树立“市场化管理”理念,确保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坚持“促发展”和“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审议持股金融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对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股权收购和转让等事项进行审核,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坚持“绩效评价”和“薪酬审核”相联动的原则,确认中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并结合评价结果,审核有关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三、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一)扎实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印发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其拨备计提、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股权投资、绩效考核等业务事项,增强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立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竞争能力,推动信达公司于2013年12月在港上市。研究推进东方公司和长城公司股份制改造问题。
(二)研究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立足于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从业务范围、注资规模、公司治理、章程修订等方面,研究提出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意见。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管理方式,研究起草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三)深入推进国有保险公司等机构改革。立足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进太平集团重组改制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方案,将其独家发起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授权体系。推动银河证券成功实现H股上市。结合中信集团运营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中信集团深化改革方案。深化光大集团重组改革,就其历史账务处理、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进行深入研究。
四、健全完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制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控制标准、审核预算、严格监督、追究责任”的原则,制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通信、差旅、因公出国、培训等7个方面内容,健全职务消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的要求,支持金融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扩大金融企业核销自主权,切实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完善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等政策。会同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金融企业以私募基金等实施对外投资的国有股转持政策,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另外,结合国有金融企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印发《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可转债发行行为进行规范。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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