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ST秦岭是于1996年10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1999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1999年12月16日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营范围为水泥、水泥材料及水泥深加工产品、水泥生产等,控股股东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占ST秦岭总股本的24.8%,最终控制人为铜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ST秦岭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05年亏损1.39亿元,2006年亏损1.77亿元,2007年勉强实现了盈利,但2008年巨额亏损3.3亿元,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其债权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ST秦岭进行重整。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ST秦岭破产重整。2009年8月28日裁定公司重整,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并准许公司重整采取债务人管理模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ST秦岭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其债务人管理模式下主要治理机构的工作成果如表1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自ST秦岭接受法院指定采用债务人管理模式开始,至2010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其运行体系体现出了债务人管理模式下正常状态治理机制与破产...
ST秦岭是于1996年10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1999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1999年12月16日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营范围为水泥、水泥材料及水泥深加工产品、水泥生产等,控股股东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占ST秦岭总股本的24.8%,最终控制人为铜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ST秦岭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05年亏损1.39亿元,2006年亏损1.77亿元,2007年勉强实现了盈利,但2008年巨额亏损3.3亿元,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其债权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ST秦岭进行重整。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ST秦岭破产重整。2009年8月28日裁定公司重整,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并准许公司重整采取债务人管理模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ST秦岭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其债务人管理模式下主要治理机构的工作成果如表1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自ST秦岭接受法院指定采用债务人管理模式开始,至2010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其运行体系体现出了债务人管理模式下正常状态治理机制与破产重整期间治理机制的融合。在此期间,ST秦岭股东大会未召开会议,集中体现出资人意志的出资人组在债权人会议上代表所有股东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董事会事实上承担两种身份:一种是正常状态中的经营决策机构;另一种是重整特殊期间法院指定的重整事务管理机构。其具体工作内容表现为:召开5次会议,形成若干决议,其议题涉及经营方案实施中的关联交易、技术改造、土地使用权抵押资金借款、信息披露等;发布董事会公告若干,涉及重整进程等。债权人会议召开了两次,即进行债权确认和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际出具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