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T秦岭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
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权的归属,前者的经营控制权归属于管理人,使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断;后者则将经营控制权归属于债务人,由重整企业原有管理层继续享有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本文以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秦岭)破产重整案为例,主要对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模式运行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