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股票市场建立至今经历了审核制及核准制两个阶段,新股发行定价也经过了行政核准定价及在询价基础上的协商定价两个阶段。现行询价制度的基础是机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研究分析人员及相应的研究分析能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相应的水平对新发行的股票给出反映其内在投资价值的报价。从朗玛信息首次发行中止的结果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果,询价制度在新股发行中作用良好,大多数询价机构在报价时审慎尽责,对于新股价值有着自己的合理判断,对于估值虚高的股票不愿参与询价。但从朗玛信息两次发行的过程来看,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询价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选择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现行制度下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由主承销商所属的研究部门出具,由于保荐机构研究部门并不能完全独立于公司,且公司利益与发行人利益基本一致,因此研究部门很难保持中立、客观公正。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形成过程分析,证券公司的“隔离墙”制度使得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各负其责,保荐机构所属研究部门与其他机构的研究部门相比并不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因此为了避免投资价值研...
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股票市场建立至今经历了审核制及核准制两个阶段,新股发行定价也经过了行政核准定价及在询价基础上的协商定价两个阶段。现行询价制度的基础是机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研究分析人员及相应的研究分析能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相应的水平对新发行的股票给出反映其内在投资价值的报价。从朗玛信息首次发行中止的结果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果,询价制度在新股发行中作用良好,大多数询价机构在报价时审慎尽责,对于新股价值有着自己的合理判断,对于估值虚高的股票不愿参与询价。但从朗玛信息两次发行的过程来看,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询价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选择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现行制度下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由主承销商所属的研究部门出具,由于保荐机构研究部门并不能完全独立于公司,且公司利益与发行人利益基本一致,因此研究部门很难保持中立、客观公正。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形成过程分析,证券公司的“隔离墙”制度使得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各负其责,保荐机构所属研究部门与其他机构的研究部门相比并不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因此为了避免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现较大“水分”,可以选择第三方研究机构来出具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第三方研究机构可由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上一年卖方研究机构排名靠前(比如前十名)的研究机构中随机选取。
(二)建立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保荐机构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虚高估值的冲动,因此应当建立对投研价值研究报告的事后跟踪制度,用以限制保荐机构的虚高估价,具体做法是:可以在新股发行上市后一个月内或半年内,对上市公司发行价格或上市一个月内、半年内的股票价格进行跟踪,并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的估值进行对比。如果发行价格不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区间或者是发行人的股票交易价格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估值偏离较大(比如扣除大盘影响因素后偏离20%)的,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此保荐机构记入诚信档案,在每年考评证券公司时按记录次数进行扣减分数,这样就可以把保荐机构的行为与其每年上缴的风险资本金联系起来,约束保荐机构的发行定价行为。
(三)加强对询价对象报价的监管。
现行询价制度下可以成为询价对象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从朗玛信息最终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可以看出,部分询价对象并不能恪守应有的职责,对于新股价值完全没有自己的研究和分析,而是仅仅依靠主承销出具的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进行报价。因此,应加强对询价对象报价的监管,建立新股定价的工作底稿制度,各询价机构应在工作底稿中明确各部门在新股定价中的作用、新股的定价依据、价值分析过程、内部的审批流程等。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对询价对象的报价依据及分析过程进行定期抽查,对于没有工作底稿而随意报价或者工作底稿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可取消其询价对象资格或暂停其申购新股的资格。
(四)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由于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不一样,相应的制度约束也不同,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也不尽相同。我国应借鉴美国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进行故意哄抬发行价格、虚假陈述或者违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要求发行人或保荐机构赔偿,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对证券违法的威慑力度。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