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股票发行与承销规定,在朗玛信息第一次询价前其主承销商宏源证券向各询价对象提供了关于朗玛信息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告认为朗玛信息的估值区间为34.58~40.97元。而第二次询价前宏源证券出具的关于朗玛信息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认为朗玛信息的估值区间为22.44~27.81元,与第一次出具的报告相比,估值区间的上、下限分别调低了32.12%和35.11%。由此可以看出,朗玛信息的首发中止与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的高估值有直接联系。
根据现行股票发行制度规定,发行人的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应为同一证券公司,即谁保荐谁承销。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保荐机构在经过长期的保荐过程之后,对发行人比较了解,可以更为合理地对股票进行定价,从而保护发行人及投资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从成熟资本市场来看,保荐阶段投入较多但收益少,而承销阶段收费较高,因此规定保荐人与承销商由一家机构担任也是为了保护保荐机构的利益,使其更加负责地投入到保荐工作中去。
但上述规定也把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一般规定,保荐机构收取的费用根据发行人募集到的资金数额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这样保荐机构就有较大的利益冲动与发行人合...
根据现行股票发行与承销规定,在朗玛信息第一次询价前其主承销商宏源证券向各询价对象提供了关于朗玛信息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告认为朗玛信息的估值区间为34.58~40.97元。而第二次询价前宏源证券出具的关于朗玛信息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认为朗玛信息的估值区间为22.44~27.81元,与第一次出具的报告相比,估值区间的上、下限分别调低了32.12%和35.11%。由此可以看出,朗玛信息的首发中止与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的高估值有直接联系。
根据现行股票发行制度规定,发行人的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应为同一证券公司,即谁保荐谁承销。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保荐机构在经过长期的保荐过程之后,对发行人比较了解,可以更为合理地对股票进行定价,从而保护发行人及投资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从成熟资本市场来看,保荐阶段投入较多但收益少,而承销阶段收费较高,因此规定保荐人与承销商由一家机构担任也是为了保护保荐机构的利益,使其更加负责地投入到保荐工作中去。
但上述规定也把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一般规定,保荐机构收取的费用根据发行人募集到的资金数额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这样保荐机构就有较大的利益冲动与发行人合谋去提高发行价格,从而获得超额收益。特别是在现行询价制度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由保荐机构所属的研究部门出具,即使证券公司内部建有“隔离墙”制度,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本来在公司内部就处于弱势的研究部门很难保持中立,在发行人或公司投资银行部门的利益驱使下,出具含有水分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就在所难免。
保荐承销机构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整个发行阶段的起点,也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重要补充,对企业估值有着重大的影响。在我国股票发行的市场结构中,20%的发行量是网下发行由机构投资者认购,80%的发行量是通过网上发行由个人投资者认购,在个人投资者对发行公司没有独立调研能力的情况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对投资者定价的作用就尤显重要。因此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不客观、不独立是造成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新股发行“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重要原因。
朗玛信息的两次发行时间相差只有半个多月,公司的基本面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只有市场环境有小幅下跌(其间创业板股指跌幅为8%左右),而公司的估值却下降了30%多,这很难让投资者相信主承销商出具的第一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