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协[2012]162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
第十...
(会协[2012]162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
第十条
(一)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