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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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公共财政职能,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着力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的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改制,不断强化国有金融资产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发挥财政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包容性”发展
(一)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力度,缓解农村金融发展的“后顾之忧”。2012年,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在补贴品种上,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棉花、油料作物、马铃薯等14个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在补贴区域上,将现有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在保障水平上,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对于因此而增加的保费,中央财政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在资金支持上,2012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96.8亿元,较2011年增长45%,为1.83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约9000亿元。
(二)强化财政金融奖补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
2012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公共财政职能,服务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着力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的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改制,不断强化国有金融资产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发挥财政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包容性”发展
(一)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力度,缓解农村金融发展的“后顾之忧”。2012年,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在补贴品种上,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棉花、油料作物、马铃薯等14个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在补贴区域上,将现有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在保障水平上,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对于因此而增加的保费,中央财政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在资金支持上,2012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96.8亿元,较2011年增长45%,为1.83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约9000亿元。
(二)强化财政金融奖补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向符合条件的3681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23.53亿元,向1231家农村金融机构(51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12家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23.27亿元,在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加大信贷支农力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深入基层调研、详细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拓宽了增量奖励政策的扶持范围,将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以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推动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发挥财政导向作用,逐步形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投融资体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积极推动基金筹备有关工作,明确基金运行总体框架,择优选聘基金管理人。
(四)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积极支持“弱势群体”创业再就业。自2002年实施以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先后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退役军人、农村妇女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162.95亿元,其中,2012年拨付61.39亿元,同比增长3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将“担保机制”和“财政贴息”有机结合,不仅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金融“支小”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约1297亿元,同比增长85%,按照人均贷款5万元测算,当年即可直接扶持近260万人创业和再就业。
(五)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着力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架起了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桥梁,但与此同时,担保市场过度竞争,担保机构偏离主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也在增多,蕴藏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财政部以规范发展为主线,积极参与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2012年,与相关部门研究印发了全面开展风险排查的通知,向地方政府发出风险提示,督促各地政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和化解潜在的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
(一)以“促进保值增值”为目标,强化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在产权登记管理这一“最基础”的环节,结合国有金融企业大多数已改制上市的情况,印发新版产权登记表证,并对中央金融企业换发了新证,以使国有金融资产得到更加及时、更加准确的反映。在资产评估监管这一“最技术”的环节,制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办法》,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的遴选程序,增加备选成员约谈的环节,通过评估行为的“程序化、制度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以“完善委托代理”为核心,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近年来,积极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模式,从“派出股权董事、绩效考核评价、高管薪酬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委托代理”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金融机构稳健经营。2012年,坚持“控风险、促发展”的原则,对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财务决算、股权收购和转让等事项进行审核。按照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对中央金融企业2011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确定有关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三、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提升支持经济发展能力
(一)牵头推进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推动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妥善处理剩余政策性资产问题,召开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推动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研究推进东方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
(二)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支持交通银行再融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交行非公开发行方案,及时拨付配股资金。参与研究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认真审核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继续推动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认真研究国家开发银行债券信用的有关问题。
(三)稳步推进国有保险和证券公司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人保集团整体上市方案,完成人保集团整体上市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授权方案等公司治理制度,支持人保集团实现了H股上市。研究推进太平集团重组改制,完善重组改制方案。研究人寿集团老保单利差损及整体改制等相关问题。稳步推进银河证券上市,研究解决老银河证券历史遗留问题。
(四)积极推动国有金融控股公司改革。继续推动中信集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制定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研究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层级授权文件,同时,协助做好中信集团整体改制相关后续工作。积极推动光大集团深化改革,研究光大集团财政借款转增资本问题,评估光大集团提出的新重组方案,并提出推进光大集团重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政策性银行改革涉及的业务范围、分账管理、公司治理、外部监管等问题。规范政策性银行业务开展方式,强化政策性职能,依法合规经营,合理控制风险,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严格管理业务范围。进一步研究完善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积极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促进对外经贸发展。
四、完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一)修订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借鉴国外“动态拨备”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建立动态拨备制度。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缓冲风险的财务能力;在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已经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这种拨备方法有利于发挥准备金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也有利于金融企业保持信贷投放的长期均衡性,提高支持经济平稳运行能力。
(二)修订完善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办法。为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导向和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执行情况,对2006年印发的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政策进行修订。重点对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缴费列支比例、年金方案实施、审核备案程序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扎实做好财务监管分析基础工作。2012年,结合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新特点,研究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和决算报表,规范金融企业类型,细化了部分报表科目和监管指标,加强对金融企业户数的统计等,使之更加符合现代金融财务监管需要。同时,结合国有金融企业的季度财务快报数据,围绕经济金融运行的热点难点,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业经营情况的专题分析,深入查找潜在风险点,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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