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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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关税管理工作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灵活、审慎地调整关税税目、税率,有效落实完善进口税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落实各项多、双边贸易优惠安排,推动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果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一年来,关税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明显,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012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7579.1亿元,同比增长9.1%,比全年17528亿元预算计划超收51.1亿元。其中,征收关税2782.7亿元,增长8.7%;征收进口环节税14796.4亿元,增长9.1%。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财政收入的31.3%。
一、科学调整进出口关税,合理调控经贸规模与结构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扩大进口。自2012年1月1日起,通过进口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计73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大于50%。据统计,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一般贸易进口额...
2012年,关税管理工作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灵活、审慎地调整关税税目、税率,有效落实完善进口税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落实各项多、双边贸易优惠安排,推动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果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一年来,关税工作有序开展、成效明显,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012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7579.1亿元,同比增长9.1%,比全年17528亿元预算计划超收51.1亿元。其中,征收关税2782.7亿元,增长8.7%;征收进口环节税14796.4亿元,增长9.1%。进出口税收约占中央财政收入的31.3%。
一、科学调整进出口关税,合理调控经贸规模与结构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扩大进口。自2012年1月1日起,通过进口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计73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大于50%。据统计,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一般贸易进口额增幅高于同期一般贸易进口总体增幅,为促进外贸平衡发展、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物价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保持出口关税调控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自2012年1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200多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征收2%~40%不等的出口关税。据统计,2012年以来这部分产品出口普遍保持下降态势,有效控制了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的出口,抑制了这些行业的盲目发展,并起到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调控作用。
二、落实并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落实支持“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下发2012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免税进口计划。二是下发2012年度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免税计划,支持地方发展特色农业经济,提高花农收入。三是研究下发2012年度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第一批进口计划,巩固和发展替代种植成果,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合作和社会稳定。此外,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继续对部分饲料、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充分发挥关税政策导向,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2012年继续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了储备粮油成本。此外,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通过暂定税率的形式大幅降低多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主要包括特殊配方奶粉等婴幼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等日化产品,人用疫苗、人工耳蜗等医疗卫生用品,咖啡机、榨汁机等厨用电器。有关产品进口普遍实现较快增长,丰富了国内市场供应,降低了百姓消费成本。
(三)鼓励引进先进文化产品,推进文化强国建设。一是完善进口图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相关工作,规范企业申报程序,调整发文形式,提高政策效率。二是支持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动漫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有关审核和认定工作,并与文化部联合印发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三是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降低了绘画制品、雕塑品的进口关税。
(四)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着力保障能源安全。一是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继续对进口天然气实施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研究增加享受政策的项目及企业,妥善解决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问题。二是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石油天然气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及器材,不断提高油气勘探能力;加大对煤层气开采企业的支持力度,改善我国能源结构。此外,在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中,除继续对能源资源性产品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外,还降低了部分有利于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先进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三、有效发挥关税杠杆作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
(一)调整完善进口税收专项政策,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1.调整完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2012年3月,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了调整,将大型港口机械、海洋工程船舶、基础制造装备、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等20多种装备扩充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同时将因国内技术进步而具有生产能力的部分零部件、原材料从免税目录中剔除,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截至2012年8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共支持200多种先进设备的研发和制造,约2000多种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被纳入政策支持范畴。
2.研究出台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2015年期间,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上游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并制定出台配套管理办法。此外,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转型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的资金占压问题,提出了既不突破现行税收体制、又可妥善解决企业诉求的分期纳税的方案。
3.全面落实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政策。为继续推进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印发重大科技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涉及440多种先进设备、510多种零部件及原材料,共310个项目享受了上述政策。
(二)开拓关税政策新思路,多渠道支持自主创新。
1.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给予首批符合规定条件的1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免税资格,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0家。
2.研究拟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政策方案,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民办科研机构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四、落实重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
(一)适时调整完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自2011年4月20日启动试点以来,政策运行总体平稳,对促进海南旅游发展、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离岛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免税购物金额、数量限制,放宽适用对象年龄条件,增加免税商品品种,并允许调剂使用免税额度。调整后的政策于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研究完善区域发展规划以及与区域有关的进出口税收政策问题。
1.研究落实支持横琴、平潭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涉及的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拟定政策的基本原则。在开展实地调研、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订旅客经“一线”、“二线”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的具体货物清单草稿。
2.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政策。针对福建省提出的调整大嶝市场税收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和论证分析。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本着“适度提高免税额度、满足生活自用以及避免扰乱有税市场”的原则,研究提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进口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将大嶝市场免税携带台湾商品额度从3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制定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经国务院批准,新政策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有效落实贸易优惠安排,推动国际经贸合作
为扩大多双边经贸合作,依据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2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包括零关税在内的协定税率;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有关贸易优惠协定已成为我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六、科学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
一是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日本进口相纸产品,原产于欧盟、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管征收反倾销税。二是决定对马铃薯淀粉、壬基酚、磺胺甲噁唑、电解电容器纸、双酚A、甲乙酮等6个涉案产品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三是决定对邻苯二酚、环氧氯丙烷、氨纶等3个涉案产品在反倾销期终复审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四是调整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税税率。
附表: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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