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某生产和销售灯具的私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初,注册资金为50万元,系两个自然人投资,其中甲投资60%,乙投资40%。其他应付款科目为15.498万元,应付股利余额为零,本年利润总额为25.7万元,所得税为8.48万元,净利润为17.22万元。
2.舞弊的形式:用“其他应付款”科目代替“应付股利”科目,逃避个人调节税。
3.审计对策:一般来讲,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应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但上述企业不用“应付股利”科目,而用“其他应付款”科目代替“应付股利”科目。对于投资方为法人单位的企业,没有必要多此一举。但对于投资方为自然人,情况可能不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红利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经抽查会计分录,该单位借记未分配利润17.22万元,贷记盈余公积1.722万元,其他应付款15.498万元。经与管理层沟通,该单位同意调整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根据制定的重要性水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