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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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水保站是B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因性质特殊而拥有一部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2004年6月,B市水利局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意向:由水保站提供77万平方米闲置土地,该集团公司认可水保站清产核资结果,并负责承接水保站所有债务。10月底,市水利局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便于陈述,以下化名“汇丰所”)对水保站进行审计。“汇丰所”于11月18日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截止2004年10月底,水保站的资产总额为3121万元,负债总额为12712万元。该资产清查报告作为水保站土地盘整开发计划的附送资料,分别经水利、财政部门确认后,上报给市政府。但是,市政府并未批准该项开发计划,转而决定收回原无偿划拨给水保站的土地重新整合,由市政府对水保站的债务予以补偿,职工给予安置。换言之,如果水保站的清产核资结果属实,则意味着政府必须拿出近1个亿的财政资金对其进行补偿安置。2005年4月,市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对水保站的财务状况给予核实。审计机关作出的结论为:截至2004年10月底,水保站的资产总额为1288万,负债总额为7815万元。面对同一审计对象、同一审计基准期,审计机关的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清查结果相比资产核减1833万,债务核减4897万,差距之大令人震惊。...
A水保站是B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因性质特殊而拥有一部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2004年6月,B市水利局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意向:由水保站提供77万平方米闲置土地,该集团公司认可水保站清产核资结果,并负责承接水保站所有债务。10月底,市水利局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便于陈述,以下化名“汇丰所”)对水保站进行审计。“汇丰所”于11月18日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截止2004年10月底,水保站的资产总额为3121万元,负债总额为12712万元。该资产清查报告作为水保站土地盘整开发计划的附送资料,分别经水利、财政部门确认后,上报给市政府。但是,市政府并未批准该项开发计划,转而决定收回原无偿划拨给水保站的土地重新整合,由市政府对水保站的债务予以补偿,职工给予安置。换言之,如果水保站的清产核资结果属实,则意味着政府必须拿出近1个亿的财政资金对其进行补偿安置。2005年4月,市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对水保站的财务状况给予核实。审计机关作出的结论为:截至2004年10月底,水保站的资产总额为1288万,负债总额为7815万元。面对同一审计对象、同一审计基准期,审计机关的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清查结果相比资产核减1833万,债务核减4897万,差距之大令人震惊。因此,审计机关发出移送处理书,将涉及到“汇丰所”的审计资料移交给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协会查处“汇丰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赔偿等责任。
“汇丰所”坚决否认有违规执业行为,认为双方审计结论的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审计中各自采用了不同的审核标准和方法。并以双方对补提逾期负债利息的审核为例作以下说明:“汇丰所”对补计负债的利率审核依据主要来自水保站的“合并报表财务处理报告”,市水利局在报告上签章表示同意。该报告对水保站逾期债务利息提出的处理办法是:参考原借款合同以及水保站与合作方(某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开发意向书,调低部分罚息利率。对应补提债务利息的利率分别定为:(1)职工集资为年利率12%,个人借款为年利率18%;(2)银行贷款按平均年利率6%(3)拖欠工程款为年利率12%(4)向主管厅、局借款按年利率8.9%(原借款合同利率10.98%、逾期罚息为月20%)。据此,水保站共补提了4069.8万元负债利息一次计入损失。而审计机关对审核逾期负债利息所确定的利率标准是:(1)向职工集资和个人借款分别定为年利率12%和18%,该集资借款虽然违规,但考虑到个人补偿方案已公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仍采纳了原合同约定及补偿方案商定的利率;(2)银行贷款按平均年利率6%;(3)对工程欠款参照省高级法院有关判例、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6%(对比“汇丰所”审核标准降低了6%)(4)向主管厅、局借款按照周转金占用费率年3%—6%计提(对比“汇丰所”审核标准则降低了3.9—5.9%)。
可以看出,“汇丰所”和审计局对(1)(2)两项的认定基本一致,对(3)(4)两项认定差距近9%、12%。水保站(3)(4)两项的债务本金将近5000万,且借款期限多在10年以上,假设以9%的最低利率差距来粗略估算双方各自补提的负债利息,因采用不同计息利率而形成的审计差异大约有4500万,约占4897万负债审计差异的92%。“汇丰所”以此为例,对所采纳的审核依据进一步申辩:
1.“汇丰所”在资产清查报告中以“特别说明事项”披露了上述各项负债利率的计提标准,并特别提示补提利息4069.8万元计入损失但“尚待财政部门批准”,提醒报表使用人关注。至于水保站补记负债利息的利率水平是否合理,补记的4069.8万元利息是否可计入损失,应当由该站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决定。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并作出披露,已经尽职尽责。
2.水保站在客户声明书中作出虚假承诺,保证提交给“汇丰所”的会计核算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误导了注册会计师。“汇丰所”在开始审计之前,按照一般清产核资的惯例,要求水保站清理拥有的全部资产债务、将所有账外交易补记入账,按照实际清查结果调整账表。水保站未向“汇丰所”提供全部、完整的账外交易资料,造成一部分账外资产或负债的漏、错记,从而导致财务报表部分数据失真。水保站应对此承担会计责任。
3.如果水保站故意隐瞒或漏报账外交易、资产及负债,提供虚假核算资料,在没有其他线索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仅凭正常审计手段是无法发现其造假行为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绝对地保证。例如,审计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水保站的个别已偿还债务仍挂在账面未作处理,责成其核销该笔已偿债务。而“汇丰所”按照正常审计程序发函询证,却收到对方签署的询证回函而确认了该项债务的存在,造成与审计机关有200多万的审计差异。
4.水保站根据合同、协议、工程欠款确认书、工程结算资料等凭据补记入账的所有事项,均经过水保站管理层签字确认。注册会计师对其实施了审阅、复核和询证等一般审计程序。如果该部分补记入账的资料虚假,那也是由水保站管理层提供并签字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代替水保站来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不能接受“汇丰所”的说辞。因为通过账面资料的初步审核不难发现,水保站账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内控执行基本无效。甚至出现随意地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基建工程欠款、以未结算完工的办公楼抵偿欠付招待费等严重违规事项。尤其是基建工程结算资料严重缺乏,大量“白条”入账,根本不具备审计条件,无法确认基建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在清产核资中,40多笔集中补记入账的债务所依据的个别合同、协议弄虚作假,涉嫌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对水保站提交的核算资料及40多笔集中补记入账的财务事项,“汇丰所”不加分析判断就“照单全收”,以“披露”来摆脱责任。这就是严重违规执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汇丰所”第3项申辩理由尤其不能被政府和公众接受。人们理所当然地置疑: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对财务报表进行收费审计,却不能保证发现错误和舞弊,不能保证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信息是合法的、真实的、完整的。那么,所谓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区别何在?独立审计的意义何在?注册会计师这个职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不过,“汇丰所”的申辩、尤其是第3项和第4项理由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同。业内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就经常遭遇执业人员的类似质询,反映出有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员一直沿用或采纳类似“汇丰所”的方式处理日常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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