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明晰项目确定的工作计划,IAASB将按照新的写作体例对所有35项国际审计准则进行重新改写,制定1项新准则,计划于2008年底完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IAASB在2007年发布了7项准则正式稿,16项按照新体例改写的准则征求意见稿,5项修订并改写的准则征求意见稿。
(一)正式发布的准则
正式发布的7项准则均按照明晰项目新体例改写。其中,3项准则较改写前变化不大,其余4项变化较大,介绍如下:
1.《国际审计准则第260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确定了审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整体框架,规定了沟通的特定事项(包括要求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对独立性进行沟通),并就沟通过程做出新的要求(包括要求审计师评价与治理层进行双向沟通的有效性)以及提供新的指引。
2.《国际审计准则第540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该准则将现行《国际审计准则第540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不包括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会计估计)》和《国际审计准则第545号——审计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相关内容予以合并,并在“应用和其他解释性资料”部分增加了与审计公允价值会计估计相关的指引。IAASB认为,将现行的两项准则进行合并...
根据明晰项目确定的工作计划,IAASB将按照新的写作体例对所有35项国际审计准则进行重新改写,制定1项新准则,计划于2008年底完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IAASB在2007年发布了7项准则正式稿,16项按照新体例改写的准则征求意见稿,5项修订并改写的准则征求意见稿。
(一)正式发布的准则
正式发布的7项准则均按照明晰项目新体例改写。其中,3项准则较改写前变化不大,其余4项变化较大,介绍如下:
1.《国际审计准则第260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确定了审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整体框架,规定了沟通的特定事项(包括要求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对独立性进行沟通),并就沟通过程做出新的要求(包括要求审计师评价与治理层进行双向沟通的有效性)以及提供新的指引。
2.《国际审计准则第540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该准则将现行《国际审计准则第540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不包括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会计估计)》和《国际审计准则第545号——审计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相关内容予以合并,并在“应用和其他解释性资料”部分增加了与审计公允价值会计估计相关的指引。IAASB认为,将现行的两项准则进行合并,不仅更新了原有准则的相关内容,还将审计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日常会计估计的类似原则有机地联系起来。
3.《国际审计准则第580号——书面声明》。由于各国法律环境不同,书面声明不同,对现行ISA580进行修订是一项挑战性的工作。管理层承认已履行自身的责任是审计师执行审计的基本前提。IAASB对这一前提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使之与《国际审计准则第210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独立审计师对一般目的财务报表的报告》(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保持一致。本次修订还解决了其他三个问题,一是书面声明是否可以作为审计证据;二是书面声明的日期;三是书面声明不可靠或管理层拒绝提供时的处理。
4.《国际审计准则第600号——审计集团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包括组成部分审计师的工作)》。该准则的制定历时5年,经过3次征求意见,综合考虑了全球监管要求和准则制定环境的变化,中小企业的利益需求和各利益相关方(包括IAASB咨询顾问组)的意见。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准则规定了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审计师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应当实施的审计工作的类型,并要求集团项目组恰当参与组成部分审计师的工作。
(二)准则征求意见稿
1.《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独立审计师的整体目标以及按照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审计、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国际准则前言》于2007年1月发布。前言阐明了明晰项目新写作体例的影响,国际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应遵守的义务声明。考虑到某些国家在采用国际审计准则时可能并不将前言包括在内,IAASB决定将这些规定纳入ISA200中。这样可以使这些规定的作用更加突出,保证执行国际审计准则的审计师能够遵守所有的要求。除此之外,ISA200还定义了财务报表审计的性质及相关概念,方便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审计师的整体目标以及国际审计准则的目标和要求等。
2.《国际审计准则第402号——被审计单位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审计考虑》。很多被审计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完成特定任务,二是代替被审计单位某一个或多个业务单元或功能。通常情况下,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了审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使用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时应获取审计证据的责任,包括获取服务机构审计师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报告。
3.《国际审计准则第505号——外部函证》。最近的实务经验表明,外部函证并不像预期的那样可靠,监管机构由此要求审计师实施更加严格的函证程序。审计师是否实施函证程序,要根据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结果以及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的相对价值来判断。ISA505规定了在审计师确定函证程序能够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如何有效执行外部函证程序。
4.《国际审计准则第620号——利用专家的工作》。修订后的准则针对审计师利用会计或审计领域之外的人员或机构,协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重点强调了审计师评价专家的目标以及与专家就其职责达成一致理解的必要性。
5.《国际审计准则第550号——关联方》。修订该准则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考虑,规定审计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的方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审计为目的的关联方新定义,并区分了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措施。不同的会计框架对关联方的定义和解释不同,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审计师意识到关联方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的必要性(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不存在对关联方的要求或要求不充分)。
(三)制定的新准则
欧盟法定审计指令规定审计师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识别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为了回应这一事项,IAASB于2005年10月开始着手起草《国际审计准则第265号——沟通内部控制缺陷》。该准则主要针对审计师就已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区分了重大缺陷与其他缺陷,建立了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的不同层次要求,同时规定审计师应与治理层就重大缺陷进行书面沟通。
(四)明晰项目新准则的生效日期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IAASB将原定的准则生效日期向后推延了一年,即新国际审计准则将适用于会计期间自2009年12月15日起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这就为准则使用者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用于开展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翻译、采用和培训等)。IAASB还决定,明晰项目完成后留出两年的平稳期,除非发生紧急突发事件,之后发布的准则将不会适用于会计期间早于2011年12月15日的财务报表审计,以便准则使用者集中精力“消化”和执行新准则,确保准则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