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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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项目意识和办案意识,加强预算管理,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采取多种措施争取经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切实履行司法行政各项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持,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2007年,司法行政系统财政拨款收入总额比上年增长27%,其中:中央级单位比上年增长38%;省级单位比上年增长19%;地市级单位比上年增长49%;县级单位比上年增长45%。
一、监狱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大经费投入,为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强保障,有力地促进了监狱各项工作的发展。
监狱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围绕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确定的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原则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中央补助专款问题的通知》规定...
2007年,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项目意识和办案意识,加强预算管理,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采取多种措施争取经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切实履行司法行政各项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持,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2007年,司法行政系统财政拨款收入总额比上年增长27%,其中:中央级单位比上年增长38%;省级单位比上年增长19%;地市级单位比上年增长49%;县级单位比上年增长45%。
一、监狱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大经费投入,为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强保障,有力地促进了监狱各项工作的发展。
监狱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围绕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确定的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原则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中央补助专款问题的通知》规定,落实监狱体制改革补助资金。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和增加了部分项目标准,完善了2003年出台的监狱经费支出标准,初步建立了监狱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积极实施监狱系统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监狱支出作为国家公共安全支出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支出,纳入政府支出的范围;明确监狱履行职能过程中所承担和发生的监狱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住房改革支出等纳入国家公共财政保障体系予以保障,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了监狱支出结构,扩展了经费保障范围。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监狱企业增值税退税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增值税退税款解决狱政设施、装备购置和维修经费不足的比例,有效提高了监狱经费的保障程度。
监狱布局调整所需资金和重点项目进一步落实。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了《2008-2010年全国监狱布局调整确定重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会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减免三项政府性基金和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节省20%的建设支出,有效减轻了监狱负担。
监狱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加强项目库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的预算项目库,努力争取将重要罪犯管理、“法轮功”罪犯改造、艾滋病罪犯查治等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的项目库,实现了重点保障。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系统解决了中西部等财政困难地区狱政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与问题。加强对监狱体制改革、布局调整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监狱历史债务得到有效化解。司法部会同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处置监狱生产政策性专项贷款的实施意见》,使各地在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专项核销政策性贷款工作中有了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二、劳教工作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积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专项设施投资力度,保障了劳教场所戒毒康复、艾滋病防治、“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等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了劳教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
劳教工作经费保障取得制度性突破。司法部党组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劳教经费保障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劳教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与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劳教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劳教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劳教系统的经费拨款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
劳教所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加大了对劳教场所建设资金的投入,改善了场所收容条件,提高了场所设施水平。
劳教场所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加快实施。按照国家禁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加强劳教场所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按照《全国特殊病犯监区、管理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大力加强劳教系统隔离管理区建设,对劳教人员中的艾滋病感染者集中管理和治疗,防止了传染病在劳教场所的传播。
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陆续出台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普遍开展了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经费支出范围、保障标准和管理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主动与财政部门就基本保障标准、地区分类等重点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共同推动本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定工作。2007年,重庆、海南、四川、青海、湖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新疆、云南、湖北、西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了本地的保障标准。其他地区也已制定了保障标准的初步方案,正在与财政部门积极进行协商,即将出台。从已经出台的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障标准来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和过去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对于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履行职能具有重要作用,改变了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
四、确立了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政策
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规定地方财政可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多数地方与财政部门联合转发了文件,有的省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转发省财政厅、司法厅的实施意见,有的地方还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有的省规定了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补贴、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标准。有的省规定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调解经费按辖区人数进行核定。有的省积极采取“以奖代补”的激励保障模式,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补助本省经济欠发达县市的人民调解工作。
五、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各级党委、政府把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加强配合,共同解决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司法所建设实施方案,解决司法所建设用地问题,依法依政策减免建设性收费;建立完善司法所办公用房和设施装备建设投资管理制度,切实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行全方位管理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了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中西部地区国债资金司法所建设项目第一批5542个已全部完成,第二批10044个项目完成81%,第三批4429个项目完成38%,累计建成司法所1.5万个,完成应建总数的74.9%。东部地区也抓住发展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累计投入资金近10亿元,新建司法所3419个。各级财政投入专项经费近1亿元,为3.5万个司法所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文印、档案等办公设备。司法所设施装备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有力促进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供稿 孙建平 周永才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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