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金流量表采纳国际上较通行的“三分法”,将现金收支分为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这种“三分法”给现金流量表的分类留有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空间。出于美化经营现金流的需要,有的公司会将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或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计入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于是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选择”问题。
1.应收账款出售和票据贴现存在问题较为普遍。从理财的角度来看,应收账款出售和票据贴现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应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如某外国公司财务欺诈案就充分暴露了将融资性质的现金流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问题。该公司为隐瞒资金流动性问题,达到所期望的现金流动性,于1999年第4季度与银行达成2.88亿美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入使公司报告期内现金余额由负转正。由于该保理业务协议规定该公司下一年度需回购这些应收账款,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具有回购性质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性质上属于质押贷款,应在现金流量表上列示为融资活动现金流入,但公司未披露该笔现金流入的性质。
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也出现类似例子。比如,某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将应收...
现金流量表采纳国际上较通行的“三分法”,将现金收支分为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这种“三分法”给现金流量表的分类留有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空间。出于美化经营现金流的需要,有的公司会将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或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计入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于是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选择”问题。
1.应收账款出售和票据贴现存在问题较为普遍。从理财的角度来看,应收账款出售和票据贴现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应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如某外国公司财务欺诈案就充分暴露了将融资性质的现金流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问题。该公司为隐瞒资金流动性问题,达到所期望的现金流动性,于1999年第4季度与银行达成2.88亿美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入使公司报告期内现金余额由负转正。由于该保理业务协议规定该公司下一年度需回购这些应收账款,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具有回购性质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性质上属于质押贷款,应在现金流量表上列示为融资活动现金流入,但公司未披露该笔现金流入的性质。
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也出现类似例子。比如,某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将应收票据4318万元背书转让。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为47.6万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为80万元。显然票据贴现收到的现金不是计入上述项目,有理由怀疑公司将该现金收入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将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收益性支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资本性支出),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流。如某公司将营运成本计入固定资产,金额高达38.52亿元。通过这种手法夸大利润和经营现金流。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经营费用的现金支出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而固定资产支出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3.利用并购时的会计处理调整经营现金流。按照现行准则,收购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全部计入投资活动支出。当收购资产中的应收账款现金回笼、存货实现现金销售时,却“理所当然”地计入了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那么仅依靠收购营运资本为正的子公司(非货币流动性资产超过非货币流动性负债),即可获得经营现金流的增长。另外,拟收购的子公司或经营单位在收购完成前结清债务,而在收购完成后债权陆续回收,也可以增加收购公司的经营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