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财政部去年下发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指控某事务所在对两家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时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决定给予警告处罚。两家公司分别隐瞒银行借款2.7亿元、2.5亿元,还分别虚增收入2.63亿元、虚增利润4502万元。财政部指控该所在两家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时,均“未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有效实施函证及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
最近曝光的某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占用案专项审计结果:根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调查报告,截至2005年6月30日,该上市公司以银行借款、开具承兑汇票为××公司提供资金6568万元,其中未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的:(1)未到期的转贷银行借款34000万元(其中存在银行的保证金余额1050万元),系少计短期借款;(2)未到期的票据贴现借款26000万元(其中存在银行的保证金余额15400万元),系少计应付票据;少计其他货币资金16450万元(保证金合计);少计其他应收款43550万元(扣除保证金后的银行借款和票据贴现借款合计)。上述未披露的被占用款项没有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从而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也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会计师事务所为某公司2004年年报重新出具了“保留+解释”审计意见,“解释段”中强调:我们于2005年3月10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对某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某公司于2005年3月12日对外公告了2004年度报告。现根据某公司提供更正后的2004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截至2004年12月31日,某公司向银行所借的短期借款供××公司使用而未在某公司会计报表和会计账册中如实反映的贷款余额为44500万元,用某公司开出承兑汇票贴现而某公司未入账的汇票余额28890万元,扣除未入账的保证金12479万元,××公司共计欠某公司60911万元未在会计报表和会计账册中如实反映;也未如实反映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在以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某公司未向我们提供上述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和对外担保的资料,未完整反映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和对外担保的真实情况,致使我们实施正常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某公司以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为××公司提供资金和担保问题。
不管孰是孰非,事实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巨额账外银行借款没有被发现。这些案例表明,证券审计师在银行借款审计方面未能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最大的审计缺陷怀疑是未能对贷款卡实施有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