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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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首中航油的十年沧桑沉浮,值得反思的不仅是陈久霖的个人悲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风格和管理哲学、中国企业的法人治理以及外部监管。只有通过不断优化企业内外环境,强化企业运行机制,才能防止此类悲剧重演。
(一)乱世用重典——定罪与处罚启示
中航油曾被誉为新加坡股市的龙筹股,其定调之高,社会追捧力度之大,为市场所罕见;而其欺上瞒下行径之恶劣亦为新加坡证券市场鲜有。对于中航油事件的责任追究,新加坡政府及司法方面投入力量之大、效率之高、切责之重、追究之深也为历史所罕见。从惩戒的责任人来看,既惩戒了始作俑者的当事人,又追究了相关的连带领导人,还追究了相关的职能负责人;从惩戒力度来看,也为新加坡经济犯罪案件所少有。正所谓乱世用重典。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陈久霖的处罚。陈久霖律师向法庭陈情,要求以罚款来处罚陈,而不入狱服刑,并列举了诸多理由:其一,与巴林银行事件的主角交易员尼森相比,陈久霖是主动到新加坡配合调查,为此,他都不能参加他母亲的葬礼;其二,陈久霖从未通过公司交易谋取私利,一系列决策的出发点均基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三,陈久霖被指控欺骗德意志银行进行内幕...
回首中航油的十年沧桑沉浮,值得反思的不仅是陈久霖的个人悲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风格和管理哲学、中国企业的法人治理以及外部监管。只有通过不断优化企业内外环境,强化企业运行机制,才能防止此类悲剧重演。
(一)乱世用重典——定罪与处罚启示
中航油曾被誉为新加坡股市的龙筹股,其定调之高,社会追捧力度之大,为市场所罕见;而其欺上瞒下行径之恶劣亦为新加坡证券市场鲜有。对于中航油事件的责任追究,新加坡政府及司法方面投入力量之大、效率之高、切责之重、追究之深也为历史所罕见。从惩戒的责任人来看,既惩戒了始作俑者的当事人,又追究了相关的连带领导人,还追究了相关的职能负责人;从惩戒力度来看,也为新加坡经济犯罪案件所少有。正所谓乱世用重典。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陈久霖的处罚。陈久霖律师向法庭陈情,要求以罚款来处罚陈,而不入狱服刑,并列举了诸多理由:其一,与巴林银行事件的主角交易员尼森相比,陈久霖是主动到新加坡配合调查,为此,他都不能参加他母亲的葬礼;其二,陈久霖从未通过公司交易谋取私利,一系列决策的出发点均基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三,陈久霖被指控欺骗德意志银行进行内幕交易,但在新加坡,至今没有人因内幕交易而被判入狱。然而,法庭认为“被告(陈久霖)扮演了一个主要的角色,并且也应该比其他同案人承担更多的责任。”首先,由于中航油未能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导致投资者购买原本并不值那么多钱的公司股票;其次,操纵市场、虚假交易以及虚假披露扭曲了市场;第三,内幕交易不仅仅破坏了市场的完整性,同时也是一种欺骗。因此,法庭最终仍然对陈久霖实施了严厉的处罚。
正如负责此案宣判的法官所言:“案件事实强调了一个诚信、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这需要公司向正直透明的高标准治理努力。”
(二)溺子终害子——资本市场监管启示
作为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国有控股企业,在期货投机交易中,中航油其实面对两套规则,一是新加坡本地法律,一是国内有关规章制度。中航油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政府明令禁止的。中航油海外上市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并未经过正规的申报和审批。2002年证监会在调查杰威国际造假案时,才发现在新加坡市场有一个名噪一时的中国上市公司中航油(新加坡),进而发现其招股说明书中指明公司很重要的一项业务是期货交易。为避免境外投资者诉讼,证监会才为其补报手续以获得相关资格。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期权交易历时一年多,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直到保证金支付问题难以解决、经营难以为继时,新加坡公司才向集团公司紧急报告,但仍没有说明实情。由此,我国海外上市企业内部和外部监管的失效可见一斑。中航油对于新加坡证券监管更是玩之于股掌之间,不断沿袭隐瞒和造假恶习,隐瞒亏损,发布虚假盈利信息,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新交所曾授予中航油“最具透明度企业”奖。
如果证监会当时能够“痛下杀手”,将各种法规落到实处,如果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果……是否中航油的旗帜就不会陷落了?
(三)看起来很美——内控设计与执行启示
发生5.5亿美元损失的中航油并非是混乱不堪的烂摊子,普华永道的调查结果显示,其风险管理体系出自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之手,《风险管理手册》与其他国际石油公司基本一致。公司内部设有七人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四名专职人员,三名兼职人员,分别为运作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和财务经理。根据安永的设计,风险控制的基本结构为:交易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内审部交叉检查——总裁(CEO)——董事会,层层上报;每名交易员期权交易亏损20万美元时,要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亏损达37.5万美元时,向CEO汇报;亏损50万美元时,必须斩仓。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导致中航油衰亡的恰恰是期权投资,中航油的最后损失大到足以斩仓110次。
在中航油失控的轨迹中,陈久霖个人“功不可没”,一是在不了解期权交易、没有对交易风险做出正确评估的情况下就开始期权交易;二是通过违规挪盘使公司承担了不可接受的巨大风险,最后导致公司的财务灾难;三是未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的市场对市场(MTM)损失;四是在公司中培养了一种“保密文化”,在这种文化下,陈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隐瞒期权交易,期权交易导致挪盘,而挪盘又引发更多交易,从而导致更多的损失。可见,正是中航油高管将个人权力凌驾于公司制度之上,致使内控形同虚设,失效的内控导致巨额亏损则成为必然。由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的内控建设,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看似系统、规范的内控流程,在我国内控环境和企业文化掣肘之下,到底能规避和化解多少风险?
中航油失控事件反映出我国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重设计,轻执行。而内部控制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就在于执行。如果内部控制空有制度文本,却不能有效地执行,就如同闲置的昂贵设备,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内部环境的缺陷决定了中航油从一开始就具有内控失败的“基因”。从业务授权到执行,从记录到监控,均由陈久霖一个人决定。原本设计科学的制度对陈久霖毫无约束作用。与此同时,本应进行独立监控的审计机构也听命于陈。这样一来,内部控制制度无论设计得多么完善,其执行效果都可想而知。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内部控制的最大困难不在于设计一套制度,而在于如何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这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更取决于执行制度的人。
(四)诚信为本——企业商业伦理建设启示
健康的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商业伦理来支撑。商业伦理作为一套道德规则和规范,要求人们在商业行为中,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考虑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力求相关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换言之,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何谓利益相关者?根据Freeman的观点,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决策、政策、行为以及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决策、政策、行为以及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从广义上看,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等。
健全的商业伦理要求企业遵守诚信义务。在公司法中,诚信义务通常指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高标准的商业伦理体系中,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对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人员而言,首先应恪守公司法所规定的诚信义务,其次才涉及到社会责任。
陈久霖作为上市公司的CEO,把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投资者、债权人、员工以及商业合作伙伴等都担负着不同程度的受托责任,然而他却置最基本的诚信义务于不顾。过多的光环和鲜花让陈久霖产生一种错觉:判断的失误和损失仅仅是暂时的,只要给他时间和资金,一切辉煌都会再现。另一方面,陈久霖也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他需要更大的成绩来巩固已有的地位,包括更高的股价和利润。在这种心理驱使之下,在扭曲的商业伦理观念下,陈久霖越走越远,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各方的利益都可以置之不理,惟有个人的意志至上。对上,他没有向集团公司及时报告交易亏损情况;对下,他在公司内部培养了一种“保密文化”;对外,向交易所和中小股东提供虚假报告,欺骗德意志银行。
(五)无法推卸的责任——企业领导人责任启示
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奥法案)特别强调了CEO和CFO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其中第302款规定,公司CEO和CFO要在每一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即保证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906条规定,如果CEO和CFO故意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务报告提供保证,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和20年的监禁。萨奥法案颁布前后,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世通、泰科以及安然等公司的前任CEO、CFO都被裁定有罪。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对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会计法》将会计信息责任主体界定为企业管理当局。《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为因证券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人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根据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分为六大类,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管人员。近四年来,全国共有20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遭到投资者的起诉。在已结案的案件中,都是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鲜有被追究相应责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企业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首席执行官受董事会的委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责任。首席财务官接受首席执行官委托,负责会计和财务工作。尽管CEO并不直接从事会计工作,但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他有权力指挥CFO的工作;作为内部人,他也有能力掌握公司的真实财务信息。当然,作为受托人,CEO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如实报告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即使CEO没有谋取私利,也无法推卸对会计信息的责任。中航油事件中,新加坡法院对于陈久霖的判决,就体现了这一精神。尽管迄今为止,我国上市公司的CEO从未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承担刑事责任,但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CEO的会计法律责任会日益加重。
中航油事件中的“意外收获”是对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追究。中航油集团领导荚长斌、顾炎飞和李永吉获罪“开启了国企领导人海外受审定那道门”。回首国内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手法,内外联手、寅吃卯粮、痛陈错误但坚决不改者大有人在,最后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匆草收场,对于好心办了坏事的企业更是“罪无可恕,但情有可原”的宽容,特别是对集体讨论和决策的企业行为,除非是其个人的经济问题,无论如何,惩罚的利剑都不会落在高管个人的身上。因此,中航油集团领导最初很可能都不会想到,新加坡的法律会有一天追究到他们。
我国国企一直为一个怪圈所困扰:一方面企业规模狭小、国际市场竞争力差,另一方面企业管理链条冗长,执行效率和监督效率低下,上下层级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海外企业“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现代企业制度既是健全的法人治理、透明的科学集体决策机制,也是决策者必须为其承担责任和后果的机制。在我国企业走向市场、走向国际的进程中,企业领导人担当着企业发展的重任,同时必须承担企业经营不善、制度执行不力的责任和后果。中航油集团领导的获罪表明,无论企业(集团)领导人以何种理由搪塞和辩解,哪怕没有个人利益的行为,也逃不过其领导责任。这不是一种政治和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制度的结果和必然。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6.10 郑洪涛 张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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