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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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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于2006年7月20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0号——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适用于自2006年1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一)适用范围
本解释公告适用于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
(二)主要内容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0号》解决《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关于商誉减值损失记录的相关要求以及国际会计准则39号确定金融资产之间的潜在冲突。《国际会计准则34号》要求主体在每一个报告日期评估商誉减值和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按原始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和金融资产的投资减值。由于这些评估应体现在每一个报告日期或资产负债表日中,如果评估只出现在以后期间,评估结果可以表明以前确认的减值损失不会存在。接下来的问题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建议在以后期间减值损失是否应转回。《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0号》表明“主体在以往的过渡期,关于商誉或按照原始成本计量的权益性工具或金融资产的投资不得转回确认的减值损失。”
(三)过渡期规定
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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