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权协议》,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一)适用范围
本解释公告适用于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服务让步权经营者。
(二)主要内容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权协议》,该解释公告用于解释特许服务权的经营者怎样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处理在特许服务权中承担的义务和收到的权利。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只适用于特许服务权的经营者,并没有规定特许服务权协议政府方的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解释了许多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包括那些关于施工合同、服务合同收入、借款费用、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虽然《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列举了两种特许服务权协议和各自的会计模式的处理(即金融资产模式和无形资产模式),但是解释公告也认可两种类型的协议可以应用于单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