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郑百文破产的申请,这是中国第一例由债权人提起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件。但是法院以申请材料不齐为由拒绝受理此案。此后,郑百文走上重组之路。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资产、债务重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等九项议案。其中,资产、债务重组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三联以3亿元的价格取得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郑百文的14.47亿元债权;三联向信达购买上述债权后,将其对郑百文的债权全部豁免,同时,郑百文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郑百文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对于不同意过户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格”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流通股为每股1.84元,非流通股为每股0.18元。李香铃等38名股东在规定期限3月19日之前做出了《股东声明》,明确表示既不同意将所持的郑百文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也不同意所持股份按“公平价格”被回购。4月18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认为股份变动手续申请所附材料不完备,拒绝执行股份过户。12月3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公告宣布,11月29日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协助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将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股份的50%过户到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名下。同时,证监会批准三联集团“要约收购豁免”的申请。
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复市。同日,李香铃等6名股东发现,尽管已明确声明,但自己所持有的原郑百文的股权的50%仍被强制划转给了三联商社这个新股东。于是,将郑百文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所持有的郑百文所发行的流通股1000股。理由是原告于2001年2月23日以每股5.98元的价格买入的郑百文1000股流通股,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郑百文强制回购。2004年6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返还6名投资者已被回购股份的50%。2005年4月13日,郑州中院进行终审判决,撤销了金水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李香铃等6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过户是在执行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