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5年8月18日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修改,并自2006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鼓励提前采用。
1.适用范围
本修改适用于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主体。
2.主要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修改将财务担保合同定义为“当特定债务人未能按照原先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支付到期款项,合同签发者将被要求支付特定款项以弥补合同持有者的损失的合同”。本修改要求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者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该担保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负债,并且规定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合同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确定:(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确定的金额;(2)初始金额减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确认的累计摊销额的余额。
但是,如果满足特定的标准,签发者可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签发者已明确声明该合同为保险合同并采用有关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或者上述指南。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5年8月18日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修改,并自2006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鼓励提前采用。
1.适用范围
本修改适用于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主体。
2.主要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修改将财务担保合同定义为“当特定债务人未能按照原先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支付到期款项,合同签发者将被要求支付特定款项以弥补合同持有者的损失的合同”。本修改要求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者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该担保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负债,并且规定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合同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确定:(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确定的金额;(2)初始金额减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确认的累计摊销额的余额。
但是,如果满足特定的标准,签发者可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签发者已明确声明该合同为保险合同并采用有关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或者上述指南。
同时,修改也指出,下述贷款承诺也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范围:(1)可以以现金净额或者通过交付或者发行另外的金融工具来结算的贷款承诺;(2)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