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1月24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7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中的重述方法》,并自2006年3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1.适用范围
本解释公告适用于功能货币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主体。
2.主要内容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7号》就《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如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1)可比数字的重述。确定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时,可比数字应该重述,即在功能货币所处的经济环境出现通货膨胀的会计期间,主体应视为持续通货膨胀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要求。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的重述应反映这些项目初次确认至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末的通货膨胀。其他非货币性项目的重述应该反映这些项目现行价值确定日至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末的通货膨胀。
(2)期初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金的重述。期初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金的价值应分两步确定:①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重述资产负债表中非货币性项目的名义账面余额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重新计量递延税金;②重述重新计量后的递延税金以反映期初资产负债...
2005年11月24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7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中的重述方法》,并自2006年3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1.适用范围
本解释公告适用于功能货币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主体。
2.主要内容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7号》就《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如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1)可比数字的重述。确定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时,可比数字应该重述,即在功能货币所处的经济环境出现通货膨胀的会计期间,主体应视为持续通货膨胀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的要求。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的重述应反映这些项目初次确认至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末的通货膨胀。其他非货币性项目的重述应该反映这些项目现行价值确定日至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末的通货膨胀。
(2)期初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金的重述。期初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金的价值应分两步确定:①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重述资产负债表中非货币性项目的名义账面余额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重新计量递延税金;②重述重新计量后的递延税金以反映期初资产负债表至资产负债表日末的计量单位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