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5年8月18日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同时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并自200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1.适用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资本披露的修改,适用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一般目的财务报表的主体。
2.主要内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要求披露:(1)金融工具对主体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性;(2)关于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敞口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规定的最小程度上披露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和市场风险。
准则还进一步详细说明了有关上述两类主要信息的详细披露(例如:通过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信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有关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增加了对以下披露的要求:(1)主体对资本管理的目标、政策和程序;(2)关于主体资本的量化信息;(3)主体是否遵循了对资本的有关规定;(4)如果主体未遵循资本的有关规定,则应披露其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