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2月27日 财政部财综[200559号发布)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及我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的通知》(财办综[2005]10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央财政预算编制管理,提高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我部在下达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指标时,要求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和部分公房出售收入。为确保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顺利执行,现就有关操作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的调剂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在性质上仍属于财政资金,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我部下达2006年“二下”预算的要求,由中...
(2005年12月27日 财政部财综[200559号发布)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及我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的通知》(财办综[2005]10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央财政预算编制管理,提高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我部在下达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指标时,要求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和部分公房出售收入。为确保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顺利执行,现就有关操作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的调剂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在性质上仍属于财政资金,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我部下达2006年“二下”预算的要求,由中央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按照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结余分项目进行统筹调剂,实行专款专用,分别安排用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支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服从中央主管部门对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的调剂管理。
二、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要严格按照“二下”预算,先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历年购房补贴结余,再动用当年预算拨款
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按照规定比例计提住房维修基金后的余额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厅字[1999]10号文件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计提住房维修基金后,剩余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发放购房补贴。考虑到一些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计提住房维修基金,我部在下达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余额的20%左右安排用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具体发放购房补贴时,应先安排批准动用的公房出售收入、历年购房补贴结余,之后再动用当年预算拨款。
三、按照规定做好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和公房出售收入调剂及安排使用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结余,中央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中央主管部门(行政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暂存款—住房改革支出
中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其他应付款
2.所属行政单位上交结余时:
借:结余—住房改革支出结余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结余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中央主管部门将集中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结余再分配给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中央主管部门(行政单位)分配结余时:
借:暂存款—住房改革支出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中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分配结余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2.所属行政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结余—住房改革支出结余
所属事业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
(三)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公房出售收入用于发放购房补贴,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中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交的公房出售收入。
(1)中央主管部门(行政单位)收到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
中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收到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所属行政单位上交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所属事业单位上交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贷:银行存款
2.中央主管部门分配给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
(1)中央主管部门(行政单位)分配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
中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分配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所属行政单位收到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所属事业单位收到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安排动用历年结余及部分公房出售收入,是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公平、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增强中央财政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今后,这项工作还要继续深入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本单位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