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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葡文名称为Comissao de Registo dos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简称CRAC,以下简称“委员会”)按照新的委员会规章调整架构、运作的第一年,并颁布了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之《会计准则》,取缔适用了近三十年的《公定会计设计》。
配合澳门会计准则的正式生效,委员会在准则之宣传、培训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澳门政府登记注册的注册核数师有119人,注册会计师150人,核数公司9间。
一、专业准则的制定工作
(一)会计准则的制定
经过近一年的评估研究,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的澳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于2005年3月向业界和公众进行广泛咨询。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咨询,委员会收集到来自核数/会计专业团体,银行、保险等企业及金融监管机构、其它商业机构和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学术机构以及公众人仕之反馈意见,专责小组对有关建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综合各方意见,采纳建议,对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澳门《会计准则》正式文本经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于2005年12月31日生...
2005年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葡文名称为Comissao de Registo dos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简称CRAC,以下简称“委员会”)按照新的委员会规章调整架构、运作的第一年,并颁布了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之《会计准则》,取缔适用了近三十年的《公定会计设计》。
配合澳门会计准则的正式生效,委员会在准则之宣传、培训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澳门政府登记注册的注册核数师有119人,注册会计师150人,核数公司9间。
一、专业准则的制定工作
(一)会计准则的制定
经过近一年的评估研究,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的澳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于2005年3月向业界和公众进行广泛咨询。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咨询,委员会收集到来自核数/会计专业团体,银行、保险等企业及金融监管机构、其它商业机构和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学术机构以及公众人仕之反馈意见,专责小组对有关建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综合各方意见,采纳建议,对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澳门《会计准则》正式文本经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于2005年12月31日生效,2007年1月1日起强制使用。
《会计准则》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分为两个部分:《财务报告准则》和《一般财务报告准则》。
《财务报告准则》是直接采用2004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15条国际会计准则(IAS)及1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适用对象主要是澳门的大型企业,以及某些影响公众利益的特定性质企业,包括:(1)与澳门政府签订经营承批合约的承批实体;(2)保险机构;(3)受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规范的机构,包括银行、金融中介公司等;(4)离岸业务机构;(5)股份有限公司;(6)股份两合公司。《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包括: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凭》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一般财务报告准则》是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核心准则为基础制定的相对简化的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除强制必须遵守《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及实体以外,其它根据法例规定需要具备适当会计编制的企业和实体,主要为澳门中小型企业,此类企业除强制使用《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外,还可因应其自身需要选用《财务报告准则》,但在同一营业年度必须使用同一准则。
《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包括:财务报告框架、词汇定义和下列15条条文:
第1条 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2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第3条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第4条 租赁
第5条 无形资产
第6条 存货
第7条 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
第8条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9条 收入
第10条 建造合同
第11条 借款费用
第12条 所得税
第13条 汇率变动的影响
第14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15条 关联方披露
《会计准则》同时规范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基本格式,这是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表内披露的最低要求。
(二)《核数师通则》和《会计师通则》的修订咨询
委员会对规范澳门会计职业之《核数师通则》和《会计师通则》的修订工作于2005年6月底展开,首阶段是广泛咨询本澳业界对修改两个通则的意见。
《核数师通则》和《会计师通则》于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其后,相关法例不断推出,包括《核数准则》、《核数实务准则》、《注册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新会计准则也于今年正式颁布。为进一步完善本澳核数和会计专业的法例,委员会适时地开展了对两个通则进行检讨和修订的工作,以配合其它各项法例的实施。首次咨询为期半年,委员会向所有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核数公司以及各专业团体、商界、学术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发出超过300份咨询问卷,多方征询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草拟《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随着《注册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于2004年11月顺利实施,2005年,委员会继续草拟了《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进一步完善澳门核数/会计界专业操守方面的法律规范,并计划于2006年初向业界进行咨询。
二、专业准则的推广、培训工作
为配合澳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对外咨询顺利进行,委员会在2005年4月先后举行面对公众和中小企业的讲解会,详细介绍“意见稿”的设计理念和内容,同与会人仕交流和分享对“意见稿”的初步意见,并通过面对面的互动交流,掌握第一手的反馈意见,以利于后期意见分析、修订阶段的工作,最终制定适合澳门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
同时,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澳门会计专业规范中首次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意见稿”的咨询修订过程中,委员会联同本地4个会计专业团体:“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公会”、“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和“澳门注册会计师公会”,以及学术机构“澳门管理专业协会”于2005年9月共同举办了为期3个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培训课程,邀请“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以及“澳门理工学院”的资深教授担任培训导师,以配合澳门地区会计专业的长远发展,为日后法规的正式实施打下基础。
三、会务及行政工作
在新修订的《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框架下,扩大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由原来5名成员,增加至9名成员。此外,由于会务不断扩张,除了迁入新的会址外,还增聘了数字工作人员以应付工作需要。
2005年4月,《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通讯》创刊号正式出版。通讯每季度出版一次,包括中文版和葡文版,旨在通过更多元化的方式,定期向业界和有兴趣人仕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包括最新的法规、准则、行业动态等。
四、执业考核试
新的注册考核试制度由2005年度起实施。过往要求全部科目一次性考试合格,才可获得注册资格,从2005年度起改为两年内全部科目合格。此外,从2005年度考试起,整个考期由两个星期延长至五个星期,从11月中旬至12月中,每周日举行一科考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制度的改革,是希望响应大部份在职考生的要求,让考生能有更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关的科目考试,以及与邻近地区的考试制度接轨。
五、加强与国际会计业界的联系
2005年8月,委员会派员前往吉隆坡拜访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这次访问是两会的首次接触,双方互相介绍了各自团体的概况,同时,委员会与会人员应邀出席11月8日至11日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年会,向与会的CAPA成员代表和嘉宾介绍了委员会的职能、澳门的注册及考试制度和配合经济发展的会计准则改革等情况。
第五届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于2005年9月6日及7日在西安举行,该会议是中日韩三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中国财政部、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韩国会计准则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的专业会议,今年首次邀请澳门相关机构列席会议。在会议中,委员会与会人员介绍了澳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计划和该计划的进展情况,与来自四地以及应邀与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代表共同分享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经验。
2005年11月3日,首次正式拜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双方互相介绍了各自的机构性质、职能和工作情况等,并商谈了日后在考试、培训、监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于2005年10月21日在澳门签署,从2006年1月1日起,澳门核数公司和核数师在内地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附录一:2005年大事记
1.2005年3月,澳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咨询。
2.2005年4月,《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通讯》创刊号出版。
3.2005年6月,《核数师通则》和《会计师通则》的首阶段咨询工作展开。
4.2005年6月,本年度注册考核试开始报名,从本年度开始,实施新的考试制度。
5.2005年8月,委员会首次拜访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
6.2005年9月,委员会应邀参加在西安举行的第五届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
7.2005年11月3日,委员会首次正式拜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8.2005年11月8—11日,委员会应邀出席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年会。
9.2005年12月31日,澳门《会计准则》正式文本经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正式生效,2007年1月1日起强制使用。
附录二:澳门核数、会计专业现行的主要监管法例
第2/2005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之《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第36/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注册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23/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核数准则》
第68/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之《核数实务准则》
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会计准则》
第71/99/M号法令—核准《核数师通则》
第72/99/M号法令—核准《会计师通则》
第240/GM/99号批示—核准给予核数师及核数公司执业准照及专业证式样
第241/GM/99号批示—核准给予会计师及会计公司执业准照及专业证式样
附录三:委员会架构
委员会按照第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的《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由九名成员组成。2006年度“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下: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
主席:刘玉叶(财政局副局长兼任)
正选委员:容志聪(财政局)
黎恒宣(财政局)
梁金泉(业界代表)
郑坚立(业界代表)
候补委员:高嘉仪(财政局)
梁洁欢(财政局)
马健华(业界代表)
杨才坚(业界代表)
(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协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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