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作者:林斌 黄婷晖 杨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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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安然等一系列会计丑闻的发生,引发了美国社会对会计职业及其制度规范的全方位反思。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及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研究报告。SEC已于2003年7月25日向国会提交了名为《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采用“原则基础”模式,或更准确地说是“目标导向”模式。基于SEC的压力,作为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2年9月召开理事会,对以原则为基础还是以规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进行了讨论,并于当年10月21日对外发布了“用原则基础法制定会计准则的建议书”(Proposal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 toUSstandard setting)(以下简称建议书),向社会征求意见。由此在会计界引发了对会计准则的定位——是以规则为基础还以原则为基础的广泛讨论。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美国财务会计及其报告,主要讨论财务报告目标和新概念、例外原则、解释及实施指南等问题;(2)以原则为基础制定美国的会计准则,主要分析用原则基础法制定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收益与成本问...
一、引言
安然等一系列会计丑闻的发生,引发了美国社会对会计职业及其制度规范的全方位反思。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及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研究报告。SEC已于2003年7月25日向国会提交了名为《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采用“原则基础”模式,或更准确地说是“目标导向”模式。基于SEC的压力,作为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2年9月召开理事会,对以原则为基础还是以规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进行了讨论,并于当年10月21日对外发布了“用原则基础法制定会计准则的建议书”(Proposal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 toUSstandard setting)(以下简称建议书),向社会征求意见。由此在会计界引发了对会计准则的定位——是以规则为基础还以原则为基础的广泛讨论。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美国财务会计及其报告,主要讨论财务报告目标和新概念、例外原则、解释及实施指南等问题;(2)以原则为基础制定美国的会计准则,主要分析用原则基础法制定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收益与成本问题,具体包括应用CF(概念框架)开发准则、尽可能减少例外原则、解释与实施指南以及接受原则基础法的收益与成本与问题;(3)要求对6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评论。此外,建议书还包括两个附录,即原则基础法对FASB 133号公告“衍生工具与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某些特定方面影响的讨论和以原则为基础修订FASB 34号公告“利息费用资本化”的具体内容。
建议书要求评论的内容是:(1)你支持美国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方法吗?该法是否会改进美国财务会计与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2)FASB应开发IAS1那样的总体报告框架吗?若需要,它应否以真实与公允为指导思想?(3)采用原则基础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解释与实施指南?作为主要准则制定者的FASB应对提供指南作出回应吗?(4)报表编制者、审计师、SEC、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能将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方法变更为原则基础法吗?若不能,需要做什么?谁来做?(5)什么是美国准则制定者接受原则基础法的成本(包括过渡成本)和收益,成本与收益如何量化?(6)在评估美国采用原则基础法制定准则方面,FASB还应考虑其他什么因素?
建议书发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等反应热烈,在规定的期限内,FASB共收到135份调查答卷。本文以该调查数据为样本,结合美国理论界在该方面的实证及规范研究成果来讨论、分析美国会计准则的定位问题,以期对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研究能提供一些参考。
二、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
从2002年10月22日起至2003年3月15日止,FASB共收到135份共700多页反馈回来的调查问卷,并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由于这份建议书允许各方人士自由评论,我们认为,这些答卷基本上可以代表社会各界对美国会计准则定位的看法。由于评论日期已过,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已形成且封闭,所以数据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本文的研究数据来自该数据库。
2.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
目前,会计界对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与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的界定仍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美国的会计准则(FAS)是规则基础的,而国际会计准则(IAS)是原则基础的,也有人认为FAS是原则基础的,IAS也不完全是原则基础的,还有人认为美国的会计准则是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的混合体(Nelson,2003)Nelson认为,美国会计准则是典型的按FASB的CF制定的,所以它们是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准则同时提供恰当的(correct)会计处理及披露处理指南,这样它们也包括规则。“准则”是应用于既定会计问题的所有原则与规则的整体。。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将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的特征归结如下我们赞同LaureenA.Maines等人(2003)的观点,将制定准则的方法描述为一连续体,“纯”的规则基础是其末端,而“纯”的原则基础则为另一端。但我们所描述的规则基础和原则基础概念不是“纯”的、非此即彼的概念,我们更强调实质区别,而不是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异。。
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具有以下特征:
(1)在原则为基础的准则中,指导财务报告的应该是已知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形式。FASB的CF定义了经济交易的计量与分类,它自然应作为反映交易实质的财务报告的基础;
(2)有一个基本的、内涵一致的、清晰完整的CF,对经济事项的分类和计量等加以引导;
(3)由若干基本原则组成,以原则为基础并辅之于较少的解释和执行指南;
(4)强调相关人员运用合适的、与准则的内涵和精神(目标)相一致的职业判断来处理交易;
(5)较少(或没有)准则外的例外情况。
如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主要由几项基本原则组成,包括较少的解释与实施指南(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南)。在若干基本原则下,强调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它可以被认为是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
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的主要特征是:
(1)规则包括具体的标准、“清晰的界线门槛”(bright line thresholds)、示例、范围限制、例外和连续性的惯例(subsequent precedents)。它们通常被称为规则要素;
(2)由较多详细、具体、复杂的规则组成,操作性较强;
(3)包含规则属性(Katherine Schippe,2003),即“范围上的例外”(scope exception)、“会计处理上的例外”(treatment exception)和“详细的执行指南”(detailed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4)职业判断的空间较小,在某些时候更倾向于反映经济事项的形式而不是实质;
(5)会计准则往往是各方利益集团协调的结果,准则之间的一致性较差。
如美国的FAS 133包含大量详细、具体、复杂的规则,针对不同的情况给出了具体指南(共涉及180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该准则可以被认为是以规则为基础的。
基于以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尽管美国的会计准则是以CF为指导,准则中也包括基本原则,但总体上说,它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而国际会计准则虽然也包括一些规则要素,但总体上它是原则导向的准则。
3.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本文主要通过构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模型和综合成本与收益分析模型,来对135份问卷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模型
我们借鉴FASB概念框架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层次体系,构建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模型。FASB认为,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其中相关性包括有三个子特征:可预测性、反馈价值、及时性。可靠性也包括三个子特征:如实反映、中立性、可验证性;次要特征为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在分析中,我们按照FASB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划分,对问卷分别进行描述性统计与推断性统计分析,以判断问卷总体与各不同团体是否认为采用原则基础会计模式会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描述性统计分析依据FASB关于信息质量特征的划分和样本数据,对采用原则基础会计模式是否能提高相应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一个简单描述。
推断性统计分析对问卷总体与各不同团体关于采用原则基础方法是否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均值检验。我们采用如下处理,根据FASB的信息质量特征层次体系的分类,对每份问卷进行赋值:若某一问卷认为原则导向(principal-oriented)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包括可预测性、反馈价值和及时性)的意见给予4分,反之,给予负4分;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包括如实反映、中立性和可验证性)给予3分虽然相关性与可靠性属于同一层次质量特征,但在美国CF中将相关性排第一位,可靠性排第二位,因而这里我们给予相关性更高的分值。,反之,给予负3分;提高了次要特征(包括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给予2分,反之,给予负2分;认为总体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给予4分,反之,给予负4分。未发表意见的给予0分。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我们将问卷的最大分值限定在+7,最小分值限定在-7。这样处理,一份问卷的分值大于0即意味着该问卷认为原则导向的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反之,分值小于0则意味着该问卷认为原则导向的准则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若总体均值在一定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的大于(小于)0,我们就可以认为,调查结果显示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提高(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2)综合成本与收益分析模型
我们借鉴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转引陈毓圭译的《论改进企业财务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在《改进企业财务报告》中采用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构建了综合成本与收益分析模型。该模型主要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评价采用原则基础法对问卷总体和不同团体的影响。我们根据问卷回答者的职业将其划分为5个团体:CPA(包括CPA个人或团体)、报表编制者(包括企业、企业代表)、报表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银行、证券分析师等)、学术界(包括大学教授与学生从反馈意见来看,学生为在校大学生获本科以上学历,且学生的意见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大学教授的影响,因此本文把学生归入学术界。)、准则制定机构,将他们提出的意见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分别归入对经济的整体影响、对企业及所有者的影响、对投资者(含债权人)的影响、对CPA的影响、对学术界的影响、对准则制定者的影响几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原则基础法的成本和收益,来判断原则基础会计模式是否可行。
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分析
各方反馈回的问卷均对原则基础法可能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讨论。我们拟从各问卷对原则基础法的讨论入手,应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模型进行分析,以判断原则基础法能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1.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反馈回来的135份问卷里,表示赞成以原则为基础的答卷共有90份,占总答卷67.77%;赞成以规则为基础的答卷共29份,占21.48%;未明确表态赞成哪一方的答卷共有16份。可见,赞成FASB“提议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的答卷占绝大多数。此外,在反馈回来的135份答卷里,有以CPA个人和CPA团体为代表的外部审计师意见共24份,有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为代表给出的报表编制者意见共38份,有以投资者和银行、证券分析师等为代表的报表使用者意见共16份,有以大学教授和学生为代表给出的学术界意见共42份,还有一些准则制定机构给出的意见共15份。
对问卷中涉及原则基础法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的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得到表1。
由表1可知,问卷总体认为采用原则基础法会显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其中相关性、及时性、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收益大于成本方面等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的问卷明显的多于认为它会使会计信息质量下降的问卷。但在采用原则基础法是否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中立性、可比性上分歧较大。我们分析,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在可靠性与中立性问题上,采用原则基础法意味着给予会计职业界更多职业判断的空间,这可能会形成两种可能:一方面,一旦职业界能恰当的运用职业判断这其实包含两个问题:第一,职业界是否有能力恰当的运用职业判断;第二,一定的制度环境下是否职业界能保证恰当的运用职业判断。,如实地反映经济事项的本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中立性应当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一旦职业界滥用职业判断以谋取私利,那么可靠性与中立性可能反而会有所下降。在可比性问题上,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角度来说,采用原则基础法显然提高了与采用IAS的各国会计准则间的可比性;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采用原则基础法即意味着给予职业界更多职业判断的空间,换句话说,建立在原则基础上的准则在解释时可能存在许多分歧,而这可能会导致同一经济事项的不同会计处理,这也就有可能降低可比性。实验及实证证据也支持该结论。如Hackenbrack,K.andM.W.Nelson(1996)认为,会计准则的模糊可能会使审计师的报告偏向客户的立场。Ran-dallW.Rentfro and KarenL.Hooks.(2002)的研究结论是,在原则基础准则条件下,可能会减弱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他们还认为,败德行为状况(moral hazard conditions)会增加报告决策的差异性并减弱可比性。但也有人,如前SEC首席会计师Robert Herdman(2002)认为,在以原则为基础的体系下,并不会影响可比性。当然这需要会计师的专业知识更为丰富,职业道德水平更高。
从被问卷提及次数来看,相关性为34.1%,如实反映为43%,中立性为35.6%,可比性为51.5%,可理解性为22.2%,而其他的提及率均不到10%,说明答卷各方认为是否采用原则基础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相关性、可靠性、如实反映、中立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等几个方面。相关性和可靠性是FASB定义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特征,历来受到美国资本市场会计信息供求方所关注,所以两项的提及率较高。如实反映与中立性这两项指标备受关注,可能与美国资本市场近期的一系列会计丑闻有关。越来越多的人指责现行的规则基础会计准则致使会计师或管理当局利用规则上的若干缺陷,或机械的使用规则而不是如实地反映经济事项的本质,例如安然公司就是“创造性”的利用了美国现有会计准则关于“特殊目的主体”的规则性规定。可理解性备受关注可能主要是因为美国现行规则基础的会计准则过于繁琐、过于复杂。至于可比性备受关注的原因,我们认为,一是会计准则的协调(包括准则的纵向前后协调和横向国际协调)的日益重要;二是沟通与约束是会计准则的重要功能,而这与可比性密切相关。
2.推断性统计分析:均值检验
根据FASB的CF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分类,我们对135份问卷和不同团体(包括CPA、报表编制者、报表使用者、学术界和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作一个均值检验。
表2的统计显示,135份问卷总体会计信息质量均值为1.97,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的大于0,即采用原则基础法会显著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表明,大部分问卷回答者认为原则基础法较之规则基础法能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对不同团体会计信息质量均值检验结果显示,除学术界外,其他四个团体均通过了一定显著性水平下的检验报表编制者因存在一定比例的反对意见(见表3),所以仅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学术界中反对采用原则基础法的比例较高(见表3),其中反对与怀疑的原因主要有:(1)美国特有的制度背景环境是否能保证会计职业界能恰当的运用职业判断;(2)一旦会计职业界不恰当的运用职业判断,可能会导致财务欺诈与会计丑闻;(3)职业判断的空间增大,意味着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随之提高——这些往往意味着会计信息可靠性与中立性的降低。另一方面,职业判断的空间增大,会导致相同经济业务的不同会计处理,这意味着会计信息可比性的降低。不少实验结果直接或间接证明,会计准则定位的转换有利有弊。
四、综合成本与收益分析
在分析原则基础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后,我们借鉴AICPA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所提出的成本与收益模型,构建综合成本效益模型,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对原则基础法作进一步的分析。
1.总体分类分析
通过对代表CPA、报表编制者、报表使用者、学术界及准则制定者的总体意见进行归类分组分析(表略)可知:第一,学术界、报表编制者和CPA对FASB这次的问卷调查反应积极。这是因为会计准则的定位一直是学术界所关注的问题,而准则定位问题是准则者的本职工作,准则定位变化又会较多的涉及报表编制者和CPA的利益。第二,CPA、报表编制者、报表使用者、学术界及准则制定机构赞成原则基础法的问卷数均比赞成规则基础法的问卷数多。其中,准则制定机构对原则基础法的支持率最高,为86.67%,而学术界的最低,仅为50%,而各方加总所得的总体支持率达到了66.67%,这反映了各界对现有会计准则的质疑与不满。在各方的意见中,约31%的学术界人士和约24%的报表编制者反对原则基础法(学术界中有19%未明确表态支持哪一方);而CPA、报表使用者和准则制定者均只有13%左右赞成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
我们分析,准则制定机构因为面临SEC和社会的巨大压力,所以支持原则基础法的比率最高;报表编制者之所以存在较多反对意见,主要是从成本角度来考虑的,采用原则基础法对于企业等报表编制者来说,虽然可以避免繁琐复杂的诸多规则,但是给报表编制者自身直接增加了的不少成本(如再教育的成本、适应新准则的成本和学习成本等);对于学术界来说,他们更多的从一种理论的角度出发,较为全面的分析了采用原则基础法的利弊,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则基础优于规则基础,所以他们有更多的不同意见。
2.综合成本与收益模型分析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成本与收益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加工处理:有利于因素为收益,不利因素为成本;中性因素(如加强了职业判断)可能带来某些收益也可能带来某些成本,正负抵销,因而不做分析。
(1)收益因素分析(表略)。135份反馈问卷中共有186次涉及采用原则基础法的收益。这些有利因素主要有:(1)减小与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促进全球贸易;(2)降低法律风险,减少会计丑闻与欺诈行为的发生;(3)降低准则复杂性,使准则易于理解和执行;(4)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与透明度;(5)反映经济事项本质,易于理解报表。
这表明,原则基础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各方认可。平均每份问卷提及的收益因素1.38个,平均每份问卷提及的8收益因素最高的两个团体是报表使用者(2.44)和准则制定机构(1.93),平均每份问卷提及的收益因素最低的团体是学术界(0.88)。
(2)成本因素分析。135份反馈问卷中共有109次涉及采用原则基础法的成本,它们主要包括:(1)对相同经济业务的不同处理,导致可比性下降;(2)各方不适应原则基础法,而产生的学习和再教育成本;(3)发生准备、实施和转变成本;(4)增加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增加会计丑闻与欺诈行为和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这表明,虽然原则基础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支持,但各方(尤其是报表编制者与学术界)对原则基础法是否能顺利实施表示了一定的担忧。因为,第一,从现行规则基础的会计准则过渡到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基础模式,需要花费大量的变迁成本;第二,一旦会计职业界滥用职业判断,原则基础法反而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
(3)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上分析可知,第一,各方普遍认同采用原则基础法有助于反映交易的本质,有助于提高会计报表质量;第二,从现行的规则基础会计模式过渡到原则基础会计模式需要花费大量的变迁成本,如准则制定成本、再教育的成本、适应新准则的成本和学习成本等;第三,对原则基础会计模式能否提高可比性、减少会计丑闻与欺诈行为等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从收益与成本的角度来看,原则基础的准则总体上是否切实可行?不同团体(包括CPA、报表编制者、报表使用者、学术界和准则制定机构)的意见又如何?以下,我们通过均值检验我们采用以下处理:对每份反馈问卷赋予一定的分值,每份问卷涉及一项有利因素或收益的给予1分,涉及几项有利因素或收益的就给予几分;每份问卷涉及一项不利因素或成本的给予负1分,涉及几项有利因素或收益的就给予负几分。若检验结果显示,在一定显著性水平下,均值显著的大于(小于)0,就意味着收益显著的大于(小于)成本。来回答这些问题。
由表3可知,135份问卷总体均值为0.572,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的大于0,即反馈意见总体认为采用原则基础法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说是切实可行的。此外,CPA、报表编制者、报表使用者和准则制定机构,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报表提供方仅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主要是因为采用原则导向法对于企业等报表提供者来说,虽然可以避免繁琐复杂的诸多规则,但是给报表提供者自身直接增加了的不少成本。。这表明这些团体均认为,采用原则基础法所带来的收益显著地大于成本。而学术界未能通过检验,表明学术界并不认为采用原则基础法所带来的收益会显著地大于成本。这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模型分析的结果基本相同。
五、进一步的讨论与总结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还是从成本与收益的观点来分析,会计准则的原则基础法从总体上优于规则基础法,表明前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支持。这与目前大多数的规范及实证结论相同。Robert Herdman(2002)也认为,理想的准则是以原则为基础的,并且要求财务报告反映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或许正因为如此,SEC的研究报告认为美国会计准则应采用“目标导向”模式,即原则基础会计准则。具体来说该模式的特征是:(1)会计准则应包括对该准则所要实现的目标及相关重要会计原则的论述;(2)准则应具备广泛的适用性,没有或只有很少例外;对经济实质相同的事项保持基本相同的会计处理;(3)准则包括数量适中的指南,提高实务中准则应用的一致性;避免采用“清晰界线”规定,减少或避免通过交易安排以达到从字面上符合准则要求,实质上绕开准则本意的做法;(4)准则必须建立在改进之后的CF之上,并与之保持一致(SEC研究报告,2003)。由此可知,SEC研究报告的观点基本上是赞同IAS的“规则基础”会计模式,只是其中“规则”的含量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而已。
要实现目标导向的会计模式,SEC的研究报告认为,尚需解决以下具体问题:(1)确保新制定的准则明确表述会计目标,并尽可能避免例外及过于具体的细节;(2)解决CF的缺陷和前后不一致问题;(3)确保新制定的准则与CF保持一致;(4)修订现存的过于规则化的准则;(5)重新界定GAAP的级次;(6)确保FASB作为准则制定机构的惟一性,AICPA会计准则执行委员会(AcSEC)不再发布“权威”标准,FASB的紧急问题工作组(EITF)的一致意见必须得到FASB的批准;(7)努力同其他国家、IASB进行会计准则的协调等。
SEC的报告是否意味着美国会计准则的定位问题基本解决呢?是否意味着“目标导向”模式,或说“修正的原则基础模式”不存在争议呢?我们认为可能还不能简单地下结论。一方面实施SEC的方案,困难不少,且要付出不少的实施成本,时间上也较长。另一方面至少在学术界这些问题还存在着不少的争议。因为缺乏充分、有说服力的实证证据一方面关于规则基础与原则基础的实证研究成果比较少,另一方面有些相关的研究没有得出明确的倾向性的结果。如Nelson(2002)发现,若当准则不包括“清晰界线”规则,管理当局进行交易安排的可能较少(相反的情况是,管理当局应用规则进行交易安排来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就大,Dye在2002年也证明,严厉的准则将增加管理层机会主义地操纵财务报告结果的能力),但在原则为基础的准则条件,管理当局也很可能通过说服审计师通过不“精确”规定的解释来进行盈余管理。Cuccia等(1995)用实验方法研究发现,尽管形式不同,税务咨询人员对含糊性语义规则与量化或数字表述的规则的违背可能性是相同的。而Hronsky和Houghton(2001)的研究结果显示,概念性准则中精确的措辞实际上可减少“激进的”(aggressive)报告。此外,在这方面做的较多的会计实验研究(会计行为研究),就方法论而言也存在争议。。
总之,我们认为:第一,“纯”的“原则基础”或“纯”的“规则基础”会计模式不可取(原则基础观与规则基础观常以此为借口相互攻击),实际上现实中它们也并不存在。第二,美国未来会计准则的定位可能要转向“原则基础”,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修正的“原则基础”(因为它很可能包括比IAS稍多一些的规则,即以原则为主,辅之于少量的规则),正如高盛的全球CEO亨利鲍尔森所言:美国的会计准则需要在原有的规则上加入一些基本的原则,是否违反准则,不但要看是否违反规则,还要看是否违反原则。这应该说是一种较合理的选择,但这并不说明规则为主,原则为辅的会计模式是错误的,至少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第三,就我国而言,企业会计制度应该说是规则基础的(有不少补充规定和界线检验,并缺乏CF的指导),会计准则从形式上来看,接近于原则基础会计模式(较多接近于IAS)。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如何定位?原则基础的准则(制度)中规则的量或规则导向的准则(制度)中原则的量如何把握?怎样的准则(制度)才能将准则(制度)制定者的意图准确地(不会在沟通中产生歧义)传达给准则(制度)的使用者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最后,我们就本文研究的局限性作一个说明。由于样本数据量不大,资料收集不全,它们可能不足以完全代表美国社会关于原则基础法与规则基础法的所有观点。此外,在检验中,我们对数据进行了赋值,这种处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些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们的研究结论。
(《会计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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