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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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葡文名称为Comissao de Registo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简称CRAC,文中简称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核数、会计专业的唯一法定监管机构,隶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于1978年成立。除委员会外,目前澳门尚有四个民间组织的会计专业团体,分别为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公会、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及澳门注册会计师公会,历年来委员会多次邀请各专业团体一起联合举办各类培训课程、研讨会,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培训课程、澳门核数准则培训课程、澳门核数准则、核数实务准则及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研讨会等。截至2004年12月31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注册核数师有117人,注册会计师159人,核数公司9家。
一、改革相关制度
2004年,委员会完成了《核数准则》和首批《核数实务准则》的立法工作。《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是“澳门核数准则”系列法律文件的第一批法例。“澳门核数准则”由三个层次组成:核数准则、核数实务准则-实务性程序和核数实务准则-技术性指引,此次推出的是“首阶段”文件,包括了第一及第二个层次的内容。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推出,旨在制定出既符合澳门地区实际、又能与...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葡文名称为Comissao de Registo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简称CRAC,文中简称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核数、会计专业的唯一法定监管机构,隶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于1978年成立。除委员会外,目前澳门尚有四个民间组织的会计专业团体,分别为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公会、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及澳门注册会计师公会,历年来委员会多次邀请各专业团体一起联合举办各类培训课程、研讨会,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培训课程、澳门核数准则培训课程、澳门核数准则、核数实务准则及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研讨会等。截至2004年12月31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注册核数师有117人,注册会计师159人,核数公司9家。
一、改革相关制度
2004年,委员会完成了《核数准则》和首批《核数实务准则》的立法工作。《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是“澳门核数准则”系列法律文件的第一批法例。“澳门核数准则”由三个层次组成:核数准则、核数实务准则-实务性程序和核数实务准则-技术性指引,此次推出的是“首阶段”文件,包括了第一及第二个层次的内容。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推出,旨在制定出既符合澳门地区实际、又能与邻近地区及国际接轨的准则。在制订准则时,委员会参考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制定的《国际审计准则》以及其他不同地区的制度和准则,并向业界、商界、学术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和讨论,了解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因澳门立法语言的特殊性(所有法律、法规条文都必须使用中、葡双语),尤其在一些专业名词上必须符合中、葡的通适用语,增添了委员会技术人员在制定工作上的难度。经过与立法部门的反复研究分析、并向行政会解释有关准则制定的意义及相关条文的内容,终于在8月推出了《核数准则》及《核数实务准则》。
《核数准则》及《核数实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一系列准则制定的开始,经过又一轮的咨询、磋商,委员会于2004年11月份顺利推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同时,影响更广泛及深远的澳门会计准则研究工作又再次展开。
二、拟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建议草案
2004年年中,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IASCF)磋商,获得授权,可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月,成立了专责小组研究和开展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小组成员均为拥有丰富经验的业界代表及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咨询文本于2004年底完成。
咨询文本拟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阶段将采用部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包括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16条条文,该16条条文为:①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②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③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④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⑤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⑥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⑦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⑨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⑩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⑪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⑫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⑬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⑩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上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大型企业必须遵循的准则,此外,还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制订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
三、加强有关培训工作
随着《核数准则》、《核数实务准则》及《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出台,一系列面向会计专业人员的推广工作紧接着展开,委员会于2004年8月举办了面向本澳会计专业人员的推广准则讲解会,共有300名会计专业界人士参与了该次讲解会。10月至11月,联合本澳三所高等学院及四个会计专业团体共同开办了《核数准则》及《核数实务准则》培训课程,该项16个课时的课程,共有440名学员参与,其中302名学员最终获颁出席证明书。
四、整合会务、完善一般行政工作
面对不断扩张的会务,过去一直由委员会各成员兼任处理会务的方式已不胜负荷。为了舒缓各成员的工作压力,2004年委员会的规模不断扩大,法律顾问由1名增至3名,并公开招聘四名负责技术工作的全职工作人员。此外修订了《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由原来5名增加至9名成员。
在行政工作方面,委员会不断完善各项申请的行政手续,如简化报考执业考试的报名表格,修改准考证格式,制定专业证续期申请表格等;此外,为了让公众清楚了解各项申请手续的内容,委员会已于2004年开始展开制定申请手续指引及各项申请专用表格的工作。
五、执业考核试
每年的执业考核试由典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典试委员会由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的主席指派正选或候补委员组成。典试委员会于5月份组成后,随即筹备考核试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考核试的各项工作时间表、审议考核试内容、确定考试场地、报名日期及考试日期等。考核试于8月接受报名,为期一个月,共有65名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规定,可参加12月举行的考核试。
配合“澳门核数准则”的实施,2004年是自1999年《核数师通则》颁布之后首次举办注册核数师考核试,经过严谨的资格审核后,共有4名考生通过考核试,成为注册核数师。
六、进行多元化沟通
2004年,委员会不断完善网页的设计和丰富网页的内容,增设“最新信息”栏目,发布最新法例、考核试通告、临时名单、确定名单、研讨会资料等信息,及时将核数、会计专业的有关法例、信息等向外界公布,方便公众获取最新资料;增设委员会专用电邮地址:crac@dsf.gov.mo,便于外界查询或反馈讯息,加强与外界的沟通。此外,为了让公众更容易理解相关法规内容,从2004年起已逐渐将相关法规翻译成英文参考文本,放置于网页内以供公众阅览。所有委员会的法律、法规条文将于2005年9月全部备有中文、葡文和英文三种版本。
2004年下半年,委员会开始着手筹备出版《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通讯》,旨在通过更多元化的方式,定期向业界和有兴趣人士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包括最新的法规、准则、行业动态等。通讯包括中文版和葡文版,以季刊形式,将于2005年4月出版创刊号。同时,委员会通过不定期举办各项研讨会、讲解会、培训课程等形式,与业界加强沟通和交流。
七、与内地关系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第一阶段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安排”的规定,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澳门核数公司和核数师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阶段的补充协议亦于2004年10月29日签署,从2005年1月1日起,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可在内地按规定设立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澳门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澳门居民可以参加内地多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中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税务师考试等。
附录一:2004年大事记
1.2004年8月及11月《核数准则》、《核数实务准则》及《注册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颁布,在规范核数专业方面踏出了第一步。
2.2004年底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草案完成,草案包括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大型企业中逐步推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并以《国际会计准则》为蓝本,制订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
3.2004年下半年开始筹备发行《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通讯》,通讯以季刊形式出版,目的是为业界和有兴趣人士提供核数和会计方面的信息,包括最新的法规、准则、行业动态等,创刊号于2005年4月出版。
附录二:澳门核数、会计专业现行的主要监管法例
第2/2005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之《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第36/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注册核数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68/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之《核数实务准则》
第23/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核数准则》
第71/99/M号法令-核准《核数师通则》
第72/99/M号法令-核准《会计师通则》
第240/GM/99号批示-核准给予核数师及核数公司执业准照及专业证式样
第241/GM/99号批示-核准给予会计师及会计公司执业准照及专业证式样
附录三:委员会架构
委员会是按照第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的《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由九名成员组成。2005年度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下: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
主席:刘玉叶
(财政局副局长兼任)
正选委员:容志聪(财政局)
黎恒宣(财政局)
何美华(业界代表)
马健华(业界代表)
候补委员:高嘉仪(财政局)
梁洁欢(财政局)
郑坚立(业界代表)
陈晓筠(业界代表)
附录四:委员会职责
审批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员以及核数公司和会计公司的注册申请;举办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会计员执业资格考试;监督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员以及核数公司和会计公司的执业情况;对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员以及核数公司和会计公司违反有关法例内规定的行为向有权限的实体建议提起纪律程序;编制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员以及核数公司和会计公司的注册名单及清单;对有关会计及核数专业的发展及其他事宜提出意见。
附录五:执业资格介绍及申请程序
澳门核数、会计专业人士的法定注册资格分为三种: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会计员,分别受《核数师通则》(第71/99/M号法令)和《会计师通则》(第72/99/M号法令)等澳门法律规范。根据规定,上述专业资格的发牌制度简介如下:
1.定义
1.1 注册核数师
注册核数师是指按照《核数师通则》的规定,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注册,被允许独立从事以下业务的人士:从事账目复核和签发账目法定证明书;负责规划、组织及执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会计;承担执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会计的责任且与这等法人共同签署税务申报书;担任法律要求的其他职务。
1.2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指按照《会计师通则》的规定,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注册,被允许独立从事以下业务的人士:规划、组织及执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会计;承担执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会计的责任且与这等法人共同签署税务申报书的人士。
1.3 专业会计员
专业会计员是指按照《会计师通则》的规定,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注册,从事规划、组织、协调或执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会计,并与有关的公司有劳务联系性质,且与这等法人共同签署税务申报书的人士。
2.登记的强制性
只有已经登录在由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编制的注册名单上的核数师、核数公司和会计师、会计公司才能从事《核数师通则》和《会计师通则》内规定的有关职务;须签署有关公司的税务申报书之会计员,需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作专业会计员登记。
3.名称使用的限制
只有经批准在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会计员才可使用“核数师”、“注册核数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员”等专用名称。
4.注册条件及要件
申请成为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的共同条件及要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持有获准在澳门逗留的任何有效凭证的成年人士;强制考试成绩合格;具备执业应有的道德品行;没有从事《核数师通则》或《会计师通则》规定的不得兼任职务。
注册核数师还须符合下列要件:获得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或行政学士学位或专业,或委员会认为是同等专业领域的学士学位或专业;实习成绩合格。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则须获得第十二年级学历程度(高中毕业),或委员会认为其学识能保证从事此专业之专业培训课程。
5.外地核数师、会计师
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核数师、会计师,持有其所属的专业团体发出的最新执业证明文件者,只要符合法例规定的注册条件及要件,可向委员会申请注册。
6.申请手续
有意申请成为注册核数师的人士,如符合上述之条件及要件,可向委员会申请参加实习或豁免实习,并递交相关文件;同样地,符合相关的条件及要件、有意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的人士,也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无需参加实习。
7.实习
申请注册成为核数师的人士必须先完成实习的要求,实习期最长为18个月,由委员会批准参加实习日起计。参加实习需在开始前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在审议申请人的资料后,决定需履行实习的期限,委员会可按照申请人的学历和工作经验方面等资料,豁免或缩减申请人的实习期限,根据法例规定实习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履行实习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核数公司或核数师事务所内,在一名注册核数师指导下进行。实习期满后,除实习人需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报告外,其指导核数师也需递交一份有关实习指导的详细报告;委员会对有关报告审议后,议决申请人能否通过实习及批准实习人参加考核试。
符合下列资格的申请人,可申请豁免或缩减实习期:申请人具有经济和财政领域大专学历或以上程度,或在澳门以外学府取得同等学历,以及持普通和分析会计特别专业培训课程资格的人士;申请人为其他地区或国家专业团体的成员。
8.考核试
注册核数师申请人完成实习要求或获得豁免后可参加考核试;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无需参加实习,可以直接报名参加考核试。有关考试科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考核试每年举办一次,两年期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即可获得注册资格,获得部分科目豁免者则必须一次性通过所要求之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格。
9.批准注册
申请人在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正式注册为核数师、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并获发给专业执照和专业证。
10.拒绝注册
在下列情况下,拒绝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具备执业应有的道德品行,特别是曾经因侵犯财产罪而被判刑者,但获得翻案者除外;申请人不具备全面性的执业能力,例如涉及被确定宣判为禁治产、准禁治产、无偿还能力或破产等情况的申请人;申请人在履行有关职务时因犯刑事罪被判刑、或因在道德品行上犯过失而透过纪律程序被勒令退休、被革职或被逐离公职的司法官或公职人员,但获翻案者除外;申请人不具备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求的执业条件或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求的执业要件。
11.中止及撤消注册
11.1 中止注册
在下列情况下,应中止核数师、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的注册:
a)由核数师、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主动提出中止注册的申请;
b)根据司法判决禁止执业;
c)不遵守专业证的续期规定;
d)同时从事《核数师通则》或《会计师通则》内规定的不得兼任的职务。
11.2 撤消注册
在下列情况下,应撤消核数师、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的注册:由核数师、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主动提出撤消注册的申请;连续停止执业三年以上;被中止或撤消注册的核数师、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在获知中止或撤消注册生效后,不能再引用该身份,也不能再从事《核数师通则》或《会计师通则》内规定的有关职务,并必须立即将专业执照及专业证退回。
12.年度续期
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的专业证须在每年的二月一日办理续期,续期的申请需在续期期限前三十天内以申请书形式向委员会递交。办理专业证年度续期需缴交续期费用,注册核数师续期费用为澳门币1000元,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续期费用为澳门币750元。倘在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递交续期申请信的人士,需在信中充分阐述有关逾期续期的原因,经委员会开会决议接受其续期申请后,需缴纳最高相当于续期费用三倍的附加费。若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会计员不在上述期限内申请专业证续期,其注册将被中止。
13.核数公司/会计公司
核数公司/会计公司须由2名或以上的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形式组成,所有股东均须为在委员会登记的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而且不可以同时是多于一家核数公司侩计公司的股东。
所在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核数公司/会计公司如果希望申请注册,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民事公司,所有股东须为在委员会登记的注册核数师/注册会计师,其中,最少一名股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或获准在本地区永久居住;同时,公司聘用的雇员中须有百分之五十为本地居民。
附录六: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的发展概况
澳门核数和会计职业的规范及监管机构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78年以前阶段:在1978年6月(即17/78/M号法令未颁布)之前,澳门并没有本地区认可的核数师/会计师,因此也没有任何监管核数及会计职业活动的机构。
1978至1999年阶段:按照17/78/M号法令而设立的CICA负责规范及监管核数及会计职业活动的工作。
1999至今阶段:因71/99/M及72/99/M号法令替代了17/78/M号法令,故CRAC也替代了CICA的监管工作,同时CRAC也依法增设了考核试,及其他推动澳门会计职业及专业发展的工作。
1999年11月1日,澳门政府颁布了《核数师通则》(71/99/M号法令)和《会计师通则》(72/99/M号法令),取代了1978年颁布的第17/78/M号法令,成为规范和监管澳门会计及核数专业的法例,监管机构也正式易名为“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即现时的CRAC。新的《核数师通则》及《会计师通则》赋予了委员会更大的权力去规范及监管澳门的会计职业活动,如规范注册核数师及会计师必须要通过考核试及格后方可登记注册执业等。
(澳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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