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认真贯彻《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章和行政审批项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摸清行业发展现状,不断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同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依法行政,稳步推进会计市场开放,大力加强专项检查,不断完善行政监管机制,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呈现出新的局面。
一、依法转变职能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精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章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取消了4项行政审批事项。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行业管理现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修订,主要包括:①在整合了原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多个文件和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管理办法》;③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行政许可法》,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开展调查研究
在做好日常行政审批、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先后组织调研组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川、河南、黑龙江、江西、甘肃、陕西、新疆等地调研,对行业发展的现状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并撰写了多份调研报告。为加大调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布置专门课题,指导各地财政部门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的疑难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经验的学习和借鉴也是调查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先后赴澳大利亚、意大利、台湾、香港等地进行考察、学习,了解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和发展动态。通过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基本摸清了行业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也积累了一定的行业管理经验,为今后顺利开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为便于各地财政部门在职能划转后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规和业务审批、备案程序,保证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采用多种形式,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培训、问题答疑、布置课题研究任务等。年初组织部分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澳大利亚参加注册会计师培训班,考察、了解其他国家行业监管措施;11月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培训班,就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讲解、培训,提高了地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此外,还认真督导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办理人民来信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四、促进部门协调沟通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20多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在加强监管和规范的同时,为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监管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财政部会计司、条法司、监督检查局和中注协建立了四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行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在协调好内部关系的同时,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初步建立了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为改善行业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
2004年,在部内外的沟通和协调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就有关办法的修订、制订听取部内有关单位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②就金融机构审计业务监管与银监会沟通,共同研究监管思路;③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与证监会沟通并共同制定相关办法;④就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中国内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问题与商务部沟通,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办法等。
五、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地方省级注协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后,需报财政部备案、确认;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审批事项的备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设立分所等由地方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批准后需报财政部备案;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特种执业资格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四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外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业、设立代表处应报财政部审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等应经财政部审批。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财政部认真完成这些日常审批、备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严格把好行业资格准入关口;启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004年,全国各地新批事务所605家,新批事务所分所78家,注册会计师注册6921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审批57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审批事项13个。
六、稳步推进会计市场开放
2004年,财政部作为CPA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了WTO谈判和对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谈判,认真落实了有关承诺。在注册会计师资格互认方面,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此外,还加强了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监管部门及专业团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如越南财政部、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印度特许会计师公会等。CEPA协议的签订和实施,进一步密切了港澳和内地会计行业的交流,促进了港澳和内地CPA行业的发展。会计市场的稳步开放,对外交流的深入,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CPA行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CPA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杨国俊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