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孟焰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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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常性收益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有持续性,投资者可以据此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及判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非经常性损益具有一次性、偶发性的特点,投资者无法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使得证券市场股价的泡沫成分增加,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上市公司实际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股票市场的再融资功能遭到破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鉴于此,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1999年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中,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同时披露所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这说明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关注上市公司的利润确认方法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
本文作者通过对1999年至2001年的年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在这三年中,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盈利质量不佳;另一方面,由于该项目尚无确定定义,使得各上市公司披露的该项目信息比较混乱,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降低。鉴于此,本文试图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标准、包含的...
经常性收益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有持续性,投资者可以据此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及判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非经常性损益具有一次性、偶发性的特点,投资者无法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使得证券市场股价的泡沫成分增加,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上市公司实际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股票市场的再融资功能遭到破坏;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鉴于此,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1999年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中,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同时披露所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这说明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关注上市公司的利润确认方法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
本文作者通过对1999年至2001年的年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在这三年中,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盈利质量不佳;另一方面,由于该项目尚无确定定义,使得各上市公司披露的该项目信息比较混乱,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降低。鉴于此,本文试图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标准、包含的项目及目前的信息披露现状做一分析。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标准
根据Ramakrishnan和Thomas(1991)提出的持续性观念(persistence concept),净收益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持续性(包括长期持续性、短期持续性和零持续性),投资者应对净收益中的不同类型的持续性加以区分,以此判断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际上,大多数西方国家都要求其上市公司对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区分。我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相关领域,然而,非经常性损益也有可能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大大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由于按照非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得的利润并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得的利润,因而也应该算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在确定非经常性项目时,要注意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除了应该考虑该项目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是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
1.判断某项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分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否为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须,是否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如果产生某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公司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则该项损益也就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例如,公司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每隔三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理,因而不是公司的特殊业务,所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就是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因此而产生的损益也就应该是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另外,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而言,业务性质的确认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一般的生产性企业而言,归属于非经常性项目的出售房地产业务,对于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而言,恰恰是其主营业务。
2.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还应该考虑损益金额的大小。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非经常性损益既使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也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分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为了简化起见,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处理。但是,如果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仍然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比如,某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高了10万元,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仅占当期净利润的0.5%,如果公司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刚好超过6%,但扣除该项收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则低于6%。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扣除多收的10万元,会使公司达到发行新股的最低条件。因此,应将多收的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除了考虑损益的性质和金额外,还必须考虑其发生的频率。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或业务应该是公司发生的偶发性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不能合理预计是否会再度发生的业务。比如,公司本年度获得了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1000万元,使公司避免了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对于以后年度能否继续获得此类补助则无法进行合理的预计。因此,本年度获得的10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就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二、非经常性损益包含项目探析
为了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发布的《问答》中列举了应该包括的项目和可能包括的项目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问答》中指出,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资产置换损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投资损益;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如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充分说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额。。这一法规并没有列举出全部的项目,但强调了公司在具体判断时应该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合理进行。以下将以该法规中列举的项目为基础对非经常性损益可能涉及的主要项目做一分析。
1.关联交易及非公允交易损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多年来成为众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或达到配股资格线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规定》从稳健性原则出发,对关联交易业务能够作为收入确认的事项规定了刚性的限制性比例,使得企业在实务操作中能更清晰、更明确的处理该类事项。而证监会在2001年4月发布的《问答》中规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应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这两个规定之间,笔者认为存在矛盾,在前者中,关联交易导致的非公允损益应计入资本公积,不作为当期损益;而在后者中,要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使得上市公司在编报年报时会无所适从。实际上,笔者查阅2001年年报资料也很少发现有上市公司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披露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损益。将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及非经常性损益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因为,尽管《规定》内容详细具体,但《规定》约束的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一旦上市公司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则新规定的意图将不能实现。有些学者提出要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关联方交易,扩大关联方交易的约束范围,然而,这一设想无疑会使得关联方交易确认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笔者认为,若将非公允的非关联方损益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将能有效的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的有关规定的财务指标中仍然未区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使得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效力弱化。
2.资产的处置或置换损益。公司为生产经营所购置的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公司进行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基础,作为生产性公司购置资产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通过对这些资产的出售或置换以获得利润,处置或置换此类资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也是很低的,因此,对于资产处置或置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损益应该剔除在经常性损益之外而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债务重组损益。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之前,债务重组一度成为上市公司维持账面盈利,甚至扭亏为盈的重要手段,据统计,1999年至2000年间,全国共发生了45家近60起债务重组事件,涉及的总金额达80亿元。在重组过程中,不少公司并非真正将主营业务进行整合,以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只是为创造账面利润达到扭亏或其他目的而进行重组。为限制一些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这一合法渠道进行盈余管理,人为操纵会计账面利润的状况,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只能确认重组所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重组中发生的收益;发生的重组收益由原来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账户改为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对于准则实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与准则规定的方法不一致时,应予以追溯调整。债务重组的这些新变化,意味着公司重组所获得的收益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这使得许多公司无法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巨额账面利润而背离其实际经营业绩。另外,根据债务重组的追溯调整要求,许多公司追溯调整债务重组时,剔除了以前重组时确认的重组收益,出现当年业绩大幅缩水,甚至亏损的状况。总之,新的债务重组规定在防止企业逃避债务的同时,对杜绝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情况,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维护股市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这一政策的出台堵死了利用债务重组产生非经常性损益以美化净利润指标的道路,有效地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
4.投资收益。对于一个非投资管理型的企业,营业利润表明了公司主营业务盈利额的大小,这也是公司利润总额的主要组成部分。而目前一部分上市公司却是:“投资收益挑大梁”,利用投资收益来操纵利润。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大多属于一次性,用非经常性损益撑起的业绩只能是“昙花一现”。公司发生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基本类型,由此获取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对于上述三部分收益能否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收益,应该根据其形成的具体来源进行分析:
(1)公司基于战略发展的考虑进行各种长期投资,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内转让以获得价差收益。因此,通过对外的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在投资期间所获得的正常投资收益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转让持有的长期投资属于特殊业务,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应该全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否则无法合理地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收益,如公司能合理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会转让该项股权,且摊销期限不短于三年此三年的规定只是作者所举的一个例子,具体应规定几年作为划分界限还需要进一步的斟酌。,则可将此项发生频率较高的损益归属于公司的经常性损益。
(3)公司进行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委托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短期内的差价收益。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收入和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从而可能导致部分资金闲置。因此,如果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而不是借入的资金,直接进行而非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短期投资,则可以将此类投资产生的收益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处理。
(4)如果公司发生向其他企业拆出资金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也应该作为企业的投资活动。如果此类活动产生的收益高于或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则应该将实际获取的收益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收益的内部项目哪些应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哪些又应计入经常性损益,各上市公司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大大削弱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信息的可比性。
5.补贴收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返还。对于公司获得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优惠及税收返还、财政补助等其他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地判断:
(1)获得补贴收入或享受税收优惠、返还的期限。判断公司能否在未来较长的期限内获得这些收益。如果公司能够在较长的期限内(比如在连续三年此三年的确定是以《问答》中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或三年以上的期限内)连续地获得这些收益,则可以认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构成了公司经常性损益的组成内容。如公司在进行长期工程项目建设时,可能获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则可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冲减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但是,由于财政贴息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时间,最长不会超过三年,因此,应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2)相关收益取得的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如果有审批文件,且由此产生的收益能够在较长的时期内获得,则应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比如,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每年均有大量的进出口业务,则公司每年收到的税务部门出口退税虽然在会计处理是作为补贴收入,也应该将其作为经常性项目进行处理。
6.其他项目。
(1)追溯调整的影响数。由于公司会计政策在制订以后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不是经常发生的事项,由于变更会计政策对以前年度进行的追溯调整而引起的以前年度损益的变化,进而影响当期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数,应该作为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2)资金占用费。如果公司在向关联企业及其他企业拆入资金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高于或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应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项目处理。
(3)汇兑损益。对于外汇业务发生较多的企业,由于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4)营业外收支。营业外收支项目中,公司发生的诸如捐赠支出、罚款收支、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收支项目,一般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不大,属于偶然发生的事项,因此大部分都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但并非所有营业外收支项目都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如企业每年度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就应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5)资产减值准备。我们在分析2001年年报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众多上市公司将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都列入非经常性损益之中,然而笔者认为,有些项目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例如,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绝大多数公司应收账款账户都可能持续发生的业务,因此公司不应该将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损益的影响都看作是非经常性损益。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信息披露分析
本文对1999年至2001年的年报进行了统计分析。从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这三年中,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盈利质量堪忧。上市公司1999年净利润中的13.65%来自非经常性损益,有63家公司的盈利全部来自非经常性损益。2000年度会计报表显示,有992家上市公司涉及非经常性损益,占到当年上市公司家数的97%。同时,非经常性损益在净利润中的地位和贡献也与“年”俱增。111家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半壁江山,57家公司的净利润全部来自于非经常性损益。2001年度的99家ST、PT公司中就有21家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由盈利转为亏损。2001年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最高的10家公司如下表:
从该表我们可以看出这10家公司中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数值异常巨大,9家高于1000%,且通过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的贡献使得净利润由巨额亏损变为盈利,这一净利润指标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质量,很大程度上会误导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判断。另外,由于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的规定是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导致不同公司披露的项目存在差异,对于相同的项目有的公司归入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有的公司却没有归入,从而导致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降低。在对年报资料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情况:
1.有些上市公司未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或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为零,但根据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明显存在证监会列举的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一些上市公司有选择性或避重就轻的少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例如,在同时发生非经常性利得与非经常性损失的情况下,只披露非经常性损失或披露大额非经常性损失,而不披露或少披露非经常性利得。
3.由于中国证监会界定的列举式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的缺陷,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中含有的项目披露混乱,如有的公司将其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另一些公司又自行区分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不少公司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中的分析可知,股权投资差额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公司能够合理地预计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不会转让该项股权,且摊销的期限不短于三年,则应将此项发生频率较高的损益计入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另外,大部分公司将营业外收支全部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将一些不该归入的项目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如在2001年年报中,很多公司将八项资产减值计提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披露。
4.在研究年报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上市公司亏损年度有多报非经常性损失以“透支亏损”的现象。由于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要实行特别处理,为了避免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经理人往往会在亏损年度尽量多报非经常性损失,即进行亏损清洗或巨额冲销,使下一年度不再亏损。其做法是将坏账、积压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一次性处理为非经常性损失。
四、结束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都与非经常性损益有关。若考核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时,排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就会大打折扣。尽管经常性损益也可加以粉饰,但相对而言,经常性损益对于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而言,要实在得多。从利润指标的构成来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除受主营业务影响外,还受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及所得税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而后几项正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渠道。一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很低,甚至亏损,但净利润却很高,则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也较高,但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潜力,如果避开非经常性损益,专门用经常性收益来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将会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
我国现已出台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式规定及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都对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很强的制约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尚未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遭到了削弱。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利用好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指标,我们迫切希望有关监管部门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详细规定,给出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或者给出判断是否应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减少模糊性概念,才能防止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故意曲解以及执行不力等原因造成的盈余管理行为。
(《会计研究》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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