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谷祺 王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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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衍生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给国际金融市场注入了生机,也给陷入困境的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希望。然而,衍生金融市场又瞬息万变,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出现巨额坏账及亏损、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的合并、日本大和银行内部丑闻等等,这一连串的金融危机,都与迅猛发展的衍生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相关。它说明由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套期、套利和保值等行为已成为影响金融市场的重大因素,其潜在的风险将会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给予广泛的关注。
衍生金融工具与传统金融工具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也是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和构成衍生金融工具特征的重要因素。在衍生金融市场上,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衍生金融工具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因而信息对衍生金融市场具有决定性意义。按照有效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在特定时点上掌握的信息是一样的,否则市场就不能达到有效。在现实中,衍生金融市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交易的一方有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减轻...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衍生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给国际金融市场注入了生机,也给陷入困境的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希望。然而,衍生金融市场又瞬息万变,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出现巨额坏账及亏损、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的合并、日本大和银行内部丑闻等等,这一连串的金融危机,都与迅猛发展的衍生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相关。它说明由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套期、套利和保值等行为已成为影响金融市场的重大因素,其潜在的风险将会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给予广泛的关注。
衍生金融工具与传统金融工具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也是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和构成衍生金融工具特征的重要因素。在衍生金融市场上,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衍生金融工具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因而信息对衍生金融市场具有决定性意义。按照有效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在特定时点上掌握的信息是一样的,否则市场就不能达到有效。在现实中,衍生金融市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交易的一方有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减轻衍生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衍生金融市场的资源最优配置的根本保证,也是衍生金融市场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两种模式
信息披露模式是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切会计信息确认和计量的最终目的和结果。纵观国际组织的工作实践,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SFAS No.105、SFAS No.107、SFAS No.119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 No.32为代表,主张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外披露。二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SFAS No.133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 No.39为代表,建议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由表外转至表内,由此形成了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两种不同模式。
(一)表外披露模式
表外披露是指会计报表之外的所有其他方式的披露,如通过附表或附注予以披露,1990年3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SFAS No.105,首次提出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相继发布了SFAS No.107和SFAS No.119两项准则,对SFAS No.105进行了修订。无论是SFAS No.105、SFAS No.107、SFAS No.119,还是国际会计准则IAS No.32,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因此也谈不到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披露问题。在上述准则的框架下,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各国的做法五花八门,有的将衍生金融工具记入会计说明,有的记入监管报表,有的记入银行内部报表系统,有些则根本没有记录。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
1.衍生金融工具无法满足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一个经济事项能否体现在会计报表中,要看它是否满足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按照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资产是因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是企业因过去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合约,不能完全符合上述定义,因为其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期间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此,尽管它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并且在未来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但在传统的确认标准下,衍生金融工具很难满足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它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也就难以在会计报表内得以确认,而只能作为表外披露。
2.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复杂,难以有效计量。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其初始净投资可以为0或者很少,投资者以相对少的资金便可控制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交易,基础价格的轻微变动就会导致衍生工具账户资金的巨大变动。因此,如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则难以反映出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缺乏相关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强调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金额采用公允价值来揭示。应该承认,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特别是对一般金融产品交易的监管是有效的。但是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来说,由于杠杆作用的存在,它所产生的潜在损失额可能远远超过其公允价值。因此仅仅依靠公允价值来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也是不精确的,而且可能产生人为操纵因素,这样就会影响信息的可靠性以及会计报表整体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3.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无法体现在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中。现行的财务报告基本上是一种历史性报告,它是根据企业日常的账簿记录编制,运用货币计量单位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总括地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事实证明,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对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帮助企业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及迅速发展,现行的财务报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显得力不从心。现行财务报告以实现原则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以表内货币性指标为主要信息的披露方式。而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合约,在未来结算,是一种未来交易。如果要对基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未来合约进行确认,那么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中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都必须扩展,而这在当时看来是无法解决的。
基于上述原因,多年来国际上许多国家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都采用表外附注披露方式,我国也不例外。
(二)表内披露模式
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目标就是向外界提供合理、真实的财务报告,这种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揭示对报表使用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全部信息。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频繁、金额巨大、蕴藏风险,却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得以反映,显然违背财务会计的充分披露原则。随着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内部丑闻等一系列危机事件的发生,人们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有了深刻的认识。因此,突破传统会计理论的束缚,把衍生金融工具由表外转入表内,就成为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重要课题。
美国也是最早提出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披露的国家之一。实际上,继SFAS No.119发布之后,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和避险活动的迅速增加,美国发生了大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损失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会计报表披露不充分的现象逐渐增大,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表外披露模式与金融创新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美国国内也强烈要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迅速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有效披露问题。迫于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强烈要求,1998年6月,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SFAS No.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会计》,指出:“衍生工具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应当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报告。衍生工具之所以是资产和负债是因为他们代表了权利和义务(SFAS No.133,1998)”。这种观点主要依据在于“在有利状态结算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而收取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的能力是其具有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证据,显然能证明该工具是一项资产。同样,在不利状态结算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而付出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是其具有牺牲未来经济利益的义务的证据,这表明该工具是一项负债(SFAS No.133,1998)”。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确认这些资产和负债能使会计报表更完整且含有更多信息,由此建议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确认在会计报表之内。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充分意识到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内披露的重要。1999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IAS No.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明确指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合同(IAS No.39)”,并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在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金融资产是指下列某项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性工具。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某项合同义务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合同义务(IAS No.39,199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包容了面向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可定义性由此得到解决。在满足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的前提下,衍生金融工具可以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直接计入现行财务报表体系。
应该说,SFAS No.133和IAS No.39的发布,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会计界和金融界多年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衍生金融工具表内披露问题也由此得到解决。
二、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转入表内的现实不可行性
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历史,曾经存在或现在仍然存在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有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外汇远期以及互换等。从商业银行来讲,目前所从事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为互换、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而且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包括自营及代客买卖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模式看,我国商业银行一直以来是以表外披露为主,较少进行表内披露或根本没有表内披露。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由表外转入表内,对我国来讲既不可行又不现实。
(一)相关市场发展不完善,不具备表内披露的基础条件
1.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由于金融体制尚处在改革之中,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资本充足率普遍低,与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由于缺乏内在利益驱动机制,其市场行为不可能完全符合市场竞争规则。
2.我国目前仍缺乏均衡的市场价格(各类商品价格、市场利率、市场汇率、真正反映股东权益的股市价格等)。在外汇市场上,汇率虽然已经并轨,但国家对外汇仍实行管制;虽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仍未放开,外汇管理体制市场化改革仍将继续进行。在货币市场上,虽然从1996年起全国银行间统一拆措利率已经出现,但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还存在或明或暗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利率仍未形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但从目前看,我国的股票市场仍然不够规范,存在市场操纵现象,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可以说,与表内披露模式相适应的相关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在这种状况下,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无法可靠地予以计量,而采用估价方法则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信息披露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尽管与其他企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占比重较大,但完全采用表内披露模式仍显不足,而且在这样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表内披露模式很容易发生价格扭曲,从而引发金融动荡。
(二)法律规范不健全,实际操作难免无章可循
健全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是衍生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尚有许多具体准则和制度处在讨论之中,许多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都只能依据现有的一些会计原则进行类推。但实际上即便是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不同准则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相互抵触的地方,实务中到底以哪个为准国际上颇有争议。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问题,财政部、证监会及人民银行都曾经做出过具体规范(见附表),在这些规范中都或多或少地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由于它们规范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制定规范的出发点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此必然出现同一商业银行执行的规范相互抵触。由于制度不规范甚至缺少制度,面对日益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已经成了商业银行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步到位地要求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满足要求
衍生金融工具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而且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其技术性越来越高,交易越来越复杂,这对衍生金融工具监管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有金融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熟练掌握各类衍生工具的特性及其交易策略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而从目前我国金融业实际情况看,很难达到这一要求。理论研究上的滞后,造成社会公众对衍生金融工具认识的不足和相关知识的匮乏。即使在今天,金融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条件和潜在风险都缺乏充分的认识,许多工作人员甚至都不清楚衍生金融工具是什么,更谈不上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了。
三、我国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现实选择
尽管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从发展趋势看,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表内确认并披露,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仍是会计领域需要深入探讨解决的问题。加上相关市场发展有待成熟、会计专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模式不可能由表外披露一下子完全过渡到表内披露。从我国衍生金融市场的现状出发,考虑到我国的相关市场环境和监管程度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对衍生金融工具全面披露的要求,我们既要重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披露,又不能忽视表外披露。因此以表内披露为主,表外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应是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实选择。
(一)表内披露为主、表外披露为辅的披露模式,能够弥补表内披露的不足
通常人们认为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然而,这一观念近年来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例如,在巴林银行倒闭之前,其银行总部的表内信息一直显示新加坡分公司里森所在的部门经营业绩良好。以1994年为例,在整个巴林银行的税前盈利2亿英镑中,有4000万英镑来自于里森所属的部门。而实际情况却是,里森的表外业务在当年的亏损却高达1.85亿英镑,这说明表内披露模式本身也存在明显的漏洞。而这些漏洞的产生是因为表内披露信息要受到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的限制,要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因此在披露会计信息方面具有许多局限性。如被纳入会计报表的只能是货币化的数量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具有重大意义的非数量化信息无法反映。如果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业务公开披露建议》中规定的“金融机构应该为其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交易和衍生业务的清晰信息。应该就交易和衍生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披露定性和定量的简要信息,说明这些业务对其收益状况的影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那么其中定性的信息将无法体现在会计报表中。也就是说,纳入会计报表中的信息并不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交易和衍生业务的清晰信息。
但是,随着财务报告的改革和发展,表外披露模式将会发生很大变化,不再是过去那种简单的附注说明。表外披露内容将更加丰富,既可以是货币性信息,又可以是非货币性信息;既可以是定量信息,又可以是定性信息;既可以是历史信息,又可以是未来信息;既可以是事实性信息,又可以是分析性信息。表外披露方法也更加灵活,既可以采用文字与数据结合形式,也可以采用文字说明形式,还可采用图表形式。这种灵活多样的信息披露模式,既满足了国际金融组织对银行业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要求,又一定程度地弥补了表内披露信息的不足。
(二)表内披露为主、表外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也是现阶段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在国际上,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欧洲各国均对银行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全面披露作出严格要求。比如在英国和德国,就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采取表内和表外相结合的披露模式。具体要求是:对衍生金融交易的主要信息在表外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内容包括:按合约期限分别反映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价格、会计期初市场价格、会计期末市场价格;按会计期末市场价格计算的银行在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上的盈亏,等等。对于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价格与会计期末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盈亏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当期利润表中反映。对其他衍生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由于会计环境、制度的不同,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讲,表内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主要包括:1.合约的金额(交易双方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期权费的金额(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3.上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性质、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背景和策略、市场价格的预测信息、公允价值的估计方法及理由以及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影响的预测信息等等,则均通过表外进行披露。
由此看来,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也是现阶段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也是将表内披露模式作为其追求的目标。但对我国来讲,要实现这一目标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而且即使这一目标能够实现,为确保信息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情况,仍有必要以表外方式提供一些附加的信息。
近年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如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的初步形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新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报告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说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已逐渐从会计报表披露为主转向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共同披露的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从过去只强调会计报表披露到现在除报表披露外还包括其他各类信息的披露,该办法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它不仅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的信心和决心,也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已逐渐从定量信息为主转向定量和定性信息共同披露的新的发展阶段。如今,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已经纳入了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一个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衍生金融工具规范不久将会出现在我们面前。有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制度和准则,再加上已经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就有了法律依据。当然,现行的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将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将更加丰富、更加活跃。
(《金融会计》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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