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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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耿建新,男,50岁,河北省饶阳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毕业于浙江冶金经济专科学校会计系,实际从事过会计工作和税收工作。1988年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0年作为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博士研究生,从师于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博士论文题目为《企业集团会计管理研究》。1993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任教,历任教研室主任,常务系副主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学科责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社会兼职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学术委员等。至今,已经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专著、教材20余部,作品多次获奖。曾受英国皇家学术基金资助在英国卡迪夫大学作访问教授;曾为香港科技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到美国、泰国、马来西亚等进行过学术访问,并多次赴港、澳、台地区从事学术交流活动。
周芳,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现为北京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师。
从我国最早期的横向经济联合为起点算起,我国企业集团从萌芽状态发展至今已经有了二十余年的历程。对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经历进行反思可以看到,我们在组建...
耿建新,男,50岁,河北省饶阳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毕业于浙江冶金经济专科学校会计系,实际从事过会计工作和税收工作。1988年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0年作为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博士研究生,从师于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博士论文题目为《企业集团会计管理研究》。1993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任教,历任教研室主任,常务系副主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学科责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社会兼职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学术委员等。至今,已经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专著、教材20余部,作品多次获奖。曾受英国皇家学术基金资助在英国卡迪夫大学作访问教授;曾为香港科技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到美国、泰国、马来西亚等进行过学术访问,并多次赴港、澳、台地区从事学术交流活动。
周芳,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现为北京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师。
从我国最早期的横向经济联合为起点算起,我国企业集团从萌芽状态发展至今已经有了二十余年的历程。对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经历进行反思可以看到,我们在组建企业集团时遇到的诸多困难,大多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比如,进行子公司组建的财务决策;构建母子公司之间资本纽带的具体方式;母公司对各子公司在筹资、用资、分配等方面的管理;以及企业集团的信息披露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仔细考虑、认真探讨。有感于此,本文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引起有关各方的关注。
一、我国企业集团分类的新视角
国内学者对企业集团的分类常常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将企业集团按照主行业划分,有的按照母公司的产权形式划分,还有的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结合关系划分,如此等等。但笔者认为,着眼于本文研究的内容,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我们应按照企业集团最高层次的母公司所处的状态对企业集团进行划分,并由此将我国的企业集团、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集团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这样的集团直接以控股的方式控制各子公司,并对各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另一种是以国家批准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这样的集团多是通过改组、划转等方式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对各子公司主要进行股权管理。我们虽不排除这两种类型的企业集团常常会纵横交错、繁衍共生,即在控股公司之下再有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但是,企业集团的核心是其母公司,在以母公司为线索分析问题时,这种区别是明显存在的。
应当说,前一种类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本身即为该集团生产经营的主体企业;而在后一种类型的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无生产经营职能,只是集团资本运营的中心。从我国企业集团的总体分布上来看,前一种类型的企业集团主要分布在竞争性行业,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流;而后一种企业集团则多居于社会经济发展必要环节的某一特种行业,也有很重要的地位。还必须要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公司法》规范的集团性公司应当主要是前一种类型(相关内容在本文还会提到)。
二、企业集团分设子公司时的财务决策
以资本为纽带结成母子公司关系是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因此,搞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首要的问题就是正确做出分设子公司的财务决策。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着眼于上述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型,按照下述各点做好这一重要工作。
(一)分设子公司应当有利于集团主产业的发展。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按照与母公司配套发展的原则分设子公司。即,母公司是集团的基本生产系列,而子公司是集团辅助、配套的生产系列;或者说,母公司是企业集团主产品的专业化生产系列,而子公司是集团副产品生产系列或为主产品提供协作的生产系列。以此为标准来构筑母子公司体系,可为发挥企业集团的集约经营、规模效益的优势和搞好企业集团内部的分工协作、主辅结合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以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中,集团的各子公司是集团各类产业的真正基础。着眼于我国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多居于非竞争性行业的特点,其子公司应当分地域设置,或按照不同产品、劳务的系列设置。前者主要指交通运输、能源动力等在各地区生产经营特点相同的行业;后者则可表现为资源开发、加工,以及产品、劳务可鲜明划分的行业。以此来构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可突出集团各子公司的地位,加强各子公司在集团内的有序竞争,也有利于集团内部的管理与协调。
(二)分设子公司应当有利于集团经营资金的筹集。企业集团在分设子公司时,应当与集团整体的筹资、用资策略紧密相连。这样的事项主要体现在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中。即,母公司按照筹集资金的目的、要求分设子公司,然后再将分设的子公司逐步发展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
相对于母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的情况来看,应做的事情当属运用集中的财力重点扶持可发展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甚或与子公司共同投资,扶持孙公司,以满足通过设置下属公司实现公司整体筹资的目的。
不可否认,这样来分设子公司亦即前一时期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剥离”,在子公司真正成为上市公司后,确实会形成与母公司千丝万缕的关系,也会给以后的关联方关系打下“伏笔”。但是我们又必须认识到的事实是,这确实是大型企业集团进行扩张的最基本形态,在集团整体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分设子公司应有利于集团多角化经营和跨国经营。多角化经营是企业集团扩大综合经营能力,抵御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跨国经营则是我国经济适应国际发展需要的重要方面,更是当今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外大集团有很多都是多角化经营的跨国公司,就很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但笔者认为,相对于本文对企业集团的两种类型的划分,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在进行这样的思考时,首先要保证的是使集团的“龙体”得以完善,在此基础上求得集团巨龙的腾飞;而以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则要考虑集中财力形成集团经营的新亮点,而避免“乱撒胡椒面”。
(四)分设子公司也应考虑政府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等。除上述三点之外,还会有其他分设子公司的考虑。比如,将能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社会福利项目、免税或税收优惠项目、“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专门划分出来,成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从而使设置的子公司既有利于政府的政策管理,又可以充分发挥集团内某一方面的优势。
总之,对外投资的决策对企业集团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处理得当,会使集团锦上添花、妙笔生辉;反之,如若处理不当,也会使整个集团负担沉重,有时甚至一蹶不振。因此,这是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最关键的大事。
三、企业集团产权纽带的塑造途径与方式
这方面的内容既包括我们一般称谓的企业并购方式,又包括企业集团对原有的资产进行剥离重塑。由于本文已将剥离性重塑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说明,因此此处只是说明与企业并购相关的事项。
按照西方财务管理的一般方式,企业并购的途径主要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购买和权益合并,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还会有行政性划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等具有国有企业特征的其他事项。相对来看,由于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多已经完成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采用的企业并购方法已趋近于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以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有很多是过去行政机构(或准机构)的转化形态,带有国有经济色彩的并购方式主要存在于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进一步,按照不同途径实现的企业并购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过程及其结果,因此这就成了企业集团产权纽带塑造的不同途径。
(一)不同企业并购方式的结果差异。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问题,如若母公司出资购买企业,必须要支付大量的货币资金,这会加大资金本来就处于短缺状态的大型国有企业在组建企业集团方面的难度。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在采用非出资购买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并购时,母公司虽可减轻支付资金方面的负担,但又会面临被购买企业的冗员及职工福利等难以处理的诸多潜在问题。
从合并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实际的出资购买(含偿还债务)与权益合并、行政性划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等方式在处理结果上也会有较大的区别。即如若出资购买,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动,但是被并购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会随合并而消失;但若非出资购买,则母子公司之间已有的所有者权益状况不会由此而发生变动。进一步看,这也是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什么钟情于购买法而取消权益结合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上述出资购买与非出资购买的方式之外,我国现今仍然存在着由集团核心企业承包、租赁其他企业的情况。我们说,这也是我国企业集团的特有事项。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甚为微妙,即集团的母公司虽已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承包、租赁企业的控制,但双方在会计处理上却不会有产权交往的事项。
(二)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产权纽带构建的设想。按照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国家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之外,一般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从近期的报道来看,这一条的内容可能发生变动,但变动的结果如何现在尚不得而知)。笔者认为,这样虽也有其积极意义,即:一是防止各种“空壳”公司的大量存在;二是保证母公司在集团主导产业中的主体地位。但细分析起来,这样做也确有不当之处,即母公司在并购企业时要尽量减少以长期投资方式并购子公司的情况,而最好是取消所购企业的法人资格,否则,50%的限制在大型企业集团中就很容易被突破。另一个可绕过这一限制的方式即为由下属的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收购企业,形成集团母公司的“孙公司”;但这样做的结果并不见得好,会导致集团在管理层次上的大量重叠,严重时会使集团管理失灵(在本文的后面还有阐述)。就上面的分析而言,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在进行产权纽带建设时,最好是根据集团自身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购买法,以支付货币资金的方式直接购买意向中的企业,并随《公司法》的修订逐步调整其在子公司产权比例的份额。
(三)以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产权纽带构建的设想。应当注意,由于现行《公司法》允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的长期投资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50%,所以,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可以实现所有者权益方面的扩张。这也就要求,这种母公司之下的子公司必须是真正的业务经营实体,是有资本实力和经营实力的大企业,集团产业的真正经营管理权限应主要在各子公司。母公司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决策,否则,集团中各层次的权责不明,集团的管理效果也就难以保证。面对这种情况,集团的产权纽带可尽量避免类似大企业为母公司时的出资购买,而有选择、有方向地多采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政性划转等方式。
(四)对企业集团产权纽带级次的设想。此外要提出的问题是,在企业集团内究竟要有几层母子公司关系?必须明确的是,无论从哪方面来看,企业集团的层次都不宜过多。基本的要求应为,一层母子关系为基础、二层关系为补充,除极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二级子公司之下再设置子公司。具体来说,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应集中精力抓好下属执行生产经营业务的一级子公司;而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则应控制好大企业的一级子公司,各子公司再抓好下属的二级子公司;消除其他级次的子公司。之所以这样考虑问题,也是着眼于企业集团管理的有效性。因为,若集团的管理级次过多,其管理机构必然会庞大臃肿而难以灵活运行;再从我国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看,如果集团管理中存在问题,也多出于非集团主干的多层小公司上。因此,限制了集团的设置层次,就可在很大程度上将这类问题防范于未然。
(五)对集团产权单一化和多元化的设想。众所周知,产权单一化有利于企业的直接管理,但产权多元化则可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减少决策中的失误。就此而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即为变过去的单一产权模式为多元化产权格局,同时也为我国企业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打好基础。但是,相对于企业集团的情况又会怎样呢?这里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看待母子公司之间的定位,二是如何理解公司制企业与企业集团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着眼于以大企业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应定位于市场、按照市场的需求组建,也就是说,母公司的产权结构最好是多元化的;但是在这类集团中的一级子公司,则可视具体情况而论,即既可按其在集团中生产经营的地位将它们定位于集团的某个生产步骤或某个生产区域,又可以将它们定位于股票上市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这样,前者既可以为单一化产权结构、又可以是多元化产权结构,而后者则一定要为多元化产权结构。若着眼于国家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其产权纽带的情况则要另当别论。一般的做法是: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主要是单一的国有投资(国家投资、控股的含义也在于此,但笔者也不排斥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按多元化产权结构设置),但母公司下面的一级子公司则多要按市场的要求设置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从而形成一个国有资本占统驭地位,各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大企业(或者是二级集团)为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支柱的这样一种“众星捧月”的集团产权格局。
四、企业集团经营过程的控制指标
从我国企业集团组建与发展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到,有很多集团在成立时红红火火、声势浩大,可谓全国闻名、红极一时,但曾几何时,即销声匿迹、无处可寻。事实的严酷性还表现在,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的破产造成的影响不仅在集团本身,还会影响集团所在行业、地区的社会经济。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除宏观经济的产业调整因素之外,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集团的领导者缺乏对集团管理的业务素质,面对形成集团母子公司格局后出现的新问题束手无策,以至于将集团组建时的良好机遇丧失殆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那么,有了子公司之后,母公司怎样才能管好子公司?怎样才能使子公司既有努力奋斗的冲劲和活力,又能在母公司的统一指挥下以大舰队的姿态向前进发,就成为当前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笔者在此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做好这项这样工作的建议。
(一)母公司应当转变理财观念,形成新的、适应企业集团状况的财务管理格局。我国国有企业以往的财务管理多是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机构、单位制定统一的、事无巨细的制度、方法,并实行一统到底的管理方式。应当说,这种管理格局在单一企业的情况下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形成母子公司的集团管理格局后,仍然使用这种方式,就会有失偏颇。应指出的是,既然各子公司已有了法人地位、甚至是多元化产权结构的法人单位,母公司就应当放开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从而抓住、抓好该管的业务,放开自身不该管、应由子公司自己管理的事项。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财务指标设想。
1.投资返还率。或称投资收益率、资本金收益率,亦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投出资本的返还水平,也包括授权经营及行政性划转取得子公司产权的返还水平。笔者认为,投资返还率与我们一般称谓的资本金盈利率有一定程度的差别,表现为,它的分母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数额,而不是子公司的“股本”或“实收资本”;它的分子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实际返还的货币资金,而不是记入母公司“投资收益”账户中的数额。按照这个指标的要求,母公司在投资伊始(或兼并伊始)就应有明确的与投资数额相关的取得返还的预期数据;若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返还收益,母公司应按其掌握的控制权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查核,以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降低投资风险。
2.信贷资金返还率和风险提存率。从我国现有的企业资金筹措方式来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大多数都与所属子公司及相关银行、金融机构有着多种方式的金融信贷关系。主要表现为,有的是母公司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然后再转贷给子公司,即上贷下转;还有的则是母公司以其优势的地位为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使子公司直接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最终的信贷风险都是由母公司承担。这样,若子公司能够及时、足额地提供投资返还额,母公司即可能及时偿还借款;子公司及时还贷,母公司也可以免除信贷资金担保的煎熬。但若子公司经营失利,母公司就难以招架,严重时会给整个企业集团、乃至集团所处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损失。我国有很多企业集团有过类似教训,国外一些大集团的破产也可寻源于此。为防止这样的事件发生,母公司一定要从上述指标入手,严把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的信贷资金使用关。若母公司以上贷下转的方式为子公司提供了信贷资金,应当按照高于本期需偿还款项本利和的水平核定子公司的信贷资金返还率,以及时筹集偿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储备;但若母公司只是为子公司提供了担保,母公司就应按提供担保的数额和一定的比例担保信贷资金的风险提存率,并按期取得风险准备金。核定和提取担保信贷资金的风险准备金的目的有两点:若没有发生因担保资金的损失,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即可成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而应得的收益;若发生了因提供担保而造成的风险,母公司则可用全集团内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来应付某一子公司出现的信贷风险。不可否认,由于我国有些上市公司确实与其母公司之间关系较为“尴尬”,致使处于“贫困”状态的母公司占用子公司的资金、要求处于子公司地位的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但这不能否定此处所述指标的作用。道理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信贷资金的这种状况在非上市公司为子公司的企业集团中是广泛存在的,很有典型性;即使存在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至于母公司侵占子公司中小股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放松对其他子公司的管理。所以,这样考虑问题仍然是很有必要的。
3.集团内企业差别对待率。由于企业集团有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的经营业务,有多种产权结合的机制,考虑到我国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均衡状况,也考虑到有的企业集团存在着经营政策、价格结构等方面的差别,母公司应有较清晰的对子公司差别对待的安排。比如,集团内主产业的获利水平应高于辅助、配套产业的获利水平;新投入产业在某一时期内的获利水平可能低于发展成熟的产业;处于贫困地区的企业可能会低于处于发达地区企业的获利水平,等等。母公司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可有两个思路供选择:一是分别不同的子公司核定各自的投资返还率;二是制定集团内企业之间商品、劳务等的内部转移价格,以平衡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后者操作难度较大,不如前者简便易行。
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方式
明确投资、收益的指标,只是规定了企业集团资本运营的基本框架。要使这样的过程顺利实现,仍需要一整套复杂的控制过程。结合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管理经验,能在这一过程发挥较大作用的当属综合预算和责任会计。
(一)企业集团的综合预算及其编制设想。此处设想的综合预算,既包括母公司为自身生产经营的安排和对外投资应取得收益的规划,又包括子公司为完成母公司投资收益计划及保证自身的预计利益而做的打算。应当说它是一种将母公司、各子公司的全面预算统筹合一,既突出母公司的中心地位,又兼顾各子公司的利益,且将经营目标具体化为各可控制项目,如利润、产量、收入、成本、税金、现金流量等数据等,在集团内部有着统一效用的总体安排。
笔者在此将企业集团综合预算中的利润数据及其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用下列公式说明:
1.母公司的目标利润=母公司自身经营的净利润(收入-成本-税金)+对外投资净收益
2.母公司对外投资的净收益=各子公司应支付给母公司的税后利润
3.各子公司的目标利润=应付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少数股东收益+公司提存
4.集团整体的目标利润=母公司的目标利润+各子公司少数股东收益和税后提存
对上述公式的说明:①如果母公司是大型企业,其自身经营净利润应是不含投资收益的账面净利润;但若母公司是投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其自身的经营利润就只能是可由各子公司利润抵消的母公司本身的管理费用;因此,这样计算可对母公司本身起到较强的控制作用。②子公司的收益不仅仅对母公司负责,还必须兼顾少数股东的利益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这样的需要又必须纳入母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的全面考虑之中。通过这样的计算也可看出,集团整体目标利润不应是母公司自身的目标利润,而是母公司目标利润与各子公司少数股东收益与各子公司提存数的总计额。
企业集团综合预算的编制首先有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即各子公司要将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计划视为自身预期经营目标的最主要部分,要以此为中心,用“倒推”的方式,编制出为完成母公司收益预算而需要的生产经营规模,并提出完成预算的保证措施及需要母公司给予支持的事项(如提供技术、资金、信贷担保等);集团的综合预算也要有一个自下而上的反馈过程,即母公司要从收入、成本、税金、现金流量等方面着眼,在剔除各成员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前提下,将自身的业务经营计划与各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计划结合起来,编制出能够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生产经营规模与各行业、地区分部情况的汇总预算。预算编制的上下反复过程,既是协调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利益关系的过程(如确定对子公司的追加投资或提供担保),也可能会是企业集团的重组过程(如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建立新公司,或者卖出、归并某些子公司),因此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集团的责任会计及其实施设想。笔者对此的解释是:我们一般提及的责任会计主要在于企业内部,核心是责任成本中心的控制与责任核算;但对于企业集团而言,这里提及的责任会计则专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企业集团责任会计只存在于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核心是母公司对各子公司表现的责任投资中心(如母公司为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时的下属子公司)、责任利润中心(如母公司为大企业时的下属子公司)的责任控制和对各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协调;其特点是,母公司以企业集团综合预算为依据,以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为对象,主要采用指标考核、原因分析、追加方案、调整纠正等措施,确保集团母公司投资收益计划和集团综合预算的实现。
从集团内容来看,企业集团的责任会计应当分为两个层次来实施。其一为母公司对各子公司应返还税后利润总额的控制,这是控制的关键部位;工作核心在于,母公司要以预计的股权投资收益额与子公司实际实现的税后利润及其母公司应得的份额进行比较,并以此数据的差额为线索进行对各子公司的责任考核。其二为母公司对各有着内部交易业务的成员企业关于内部交易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要通过这方面的考核促使各成员企业完成与集团主产业有关的各种数据指标。
六、企业集团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已经成了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又是这一话题的中心线索。但我们要指出的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是由企业集团这一客观事实而形成的,从实质上看,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结合。因此,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问题的探讨,必须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相结合。笔者在此只是以此为基点,分析健全企业集团财务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如果集团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即应按照相关法规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应当说,如果集团母公司是大企业,其本身最好就是上市公司。这既是对集团母公司产权多元化设想的组成部分,也是十几年来我国在组建企业集团和发展上市公司方面闯出的新路(即大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之后,以其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逐步建成了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我们必须说,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我们应当积极鼓励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通过上市公司自身筹资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的这种规模发展之路。
由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已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规,因此,母公司应当及时、认真地对外披露有关主要子公司的财务信息,以合并会计报表及其会计报表附注为主要方式,揭示企业集团的整体状况。不仅如此,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集团中的不同行业结构大部分都以子公司的形式表示、不同地域的子公司更有其特有的地位,因此,母公司还要特别注意分部报告的编制及其对外披露。
(二)集团母公司非为上市公司时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即使母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各处于集团中坚地位的子公司也应当为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既是市场经济对企业集团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企业集团能够长期存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进一步演化的前提条件。笔者在此要强调的是:我们虽不能要求这样的公司像上市公司那样对外披露信息,但是企业集团的综合情况,尤其是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也要通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间接反映出来。这样提出问题是有法规依据的,即我国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要求。比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就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母公司相关财务信息的内容;证券监管机构也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存在大股东控制、非常复杂的关联关系”进行“特别风险提示”等。总的来看,集团既然有着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就应当对其子公司确实负有责任,也就应当将自己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乃至于整体的财务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从这样的角度分析问题可知,财务信息的汇集及其相关披露也应是以投资、控股公司为母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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