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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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国家会计管理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为中心,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开展会计诚信建设,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会计国际协调,会计管理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完善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推动新准则、新制度贯彻执行
(一)继续完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2003年,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出台了民航企业、施工企业等会计核算办法,组织对分部报告、财务报告的列报、终止经营、每股收益、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等5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共8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章,会计报表格式;第六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七章,会计报表附注;第八章,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在证券公司施行。执行该制度后,对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4...
2003年,国家会计管理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为中心,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开展会计诚信建设,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会计国际协调,会计管理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完善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推动新准则、新制度贯彻执行
(一)继续完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2003年,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善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出台了民航企业、施工企业等会计核算办法,组织对分部报告、财务报告的列报、终止经营、每股收益、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等5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共8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章,会计报表格式;第六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七章,会计报表附注;第八章,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在证券公司施行。执行该制度后,对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4月14日,财政部发布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准则,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需要视情况予以调整或说明,其中: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对于调整事项,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对于非调整事项,企业应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该准则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并披露如下内容:①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②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③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二)切实抓好会计核算标准的贯彻实施。
2003年,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和《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就《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解答和衔接规定。8月,财政部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就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作出规定和安排。根据《通知》精神,中央国有企业应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也为做好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了可靠基础。根据国资委提供的信息,截至2003年底,在189户中央国有企业中,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24户,拟在2004年执行的约有122户,拟在2005年执行的约有43户。在财政部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上海、山东、黑龙江、辽宁等地财政部门也认真组织对地方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和跟踪监控,为扩大《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成效作出了积极努力。
二、改组会计准则委员会,完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和程序
2003年,财政部完成了对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大改组(详见本年鉴2003年度中国财会大事)。
5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规定了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要求。
7月,财政部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明确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4个阶段。《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发布,有利于增强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会计准则质量。
12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8个研究小组,即:会计理论组、会计国际协调组、企业会计组、金融会计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组、内部会计控制组、注册会计师管理组和会计职业道德及会计人员能力框架组,在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咨询工作。
三、强化会计监管和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一)继续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3年,财政部会计司配合监督检查局对全国152户企业200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抽查,并延伸检查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企业下达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45名违法违规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各地财政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检查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黑龙江省组织了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检查,陕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针对教育乱收费、医疗高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许多地区也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了检查。据不完全统计,在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各地区2003年度共对66211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处罚了10117个违法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吊销了3691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通过检查,会计造假得到了有效遏制,会计信息质量有了一定提高,会计秩序呈现出明显好转趋势。(二)加快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步伐。
2003年,财政部在已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200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00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200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2002)的基础上,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并组织对担保、成本费用、对外投资、预算等4项控制规范征求意见。《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共8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控制规范的目标、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形式,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和授权批准制度,要求单位对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实行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三章项目决策控制,要求单位在决策前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评审,在决策时应实行集体决策并对决策过程进行完整书面记录;同时,要求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第四章概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第五章价款支付控制,规定单位要对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强调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六章竣工决算控制,明确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要求单位对竣工决算依据、相关文件资料、竣工清理完成情况、决算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强调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七章监督检查,规定单位应对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第八章附则,规定该控制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
(一)全面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职能,有序办理职能交接,是财政部党组贯彻依法行政方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各地区按照《意见》要求,克服非典疫情、政府换届、人事变动等因素的影响,扎实开展工作,有序办理职能划转。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全面完成了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做到了人员到位、编制到位、工作到位,实现了平稳过渡。职能划转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行政职能,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由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财政法制机构继续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二)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
1.着眼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对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轮换。2003年,财政部与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但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5年的,可以由其中1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过延期不得超过1年。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该规定还要求,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5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2.适应《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清理、废止了一批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2003年,财政部废止了《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8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将15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取消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的审批,取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审批,被取消的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已列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三)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2003年,财政部对各地审批的272家会计师事务所,6656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格审查;批复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65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设立代表处5家;批准100名注册会计师变更、66名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新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1家,对不符合条件的30名注册会计师和1家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注册批准,严格把好了行业资格准入的关口。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数为4771家,执业注册会计师总数为61176人。
(四)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为强化行政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作出积极努力。2003年,财政部先后在安徽、新疆、吉林等地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对如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了交流和探索;深入上海、四川、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事务所现状和注册会计师呼声,为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奠定了基础;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部门、中国证监会、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对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反映,财政部门接触面广、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在职能交接后的大量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很好体现,为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办了很多实事,对财政部门服务态度诚恳、工作程序规范表示满意。
通过一年来新体制的运行,有关各方及时转换角色,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狠抓诚信建设,一手抓行政监管、一手抓行业自律的格局已经形成,注册会计师行业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一年来,会计造假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明显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受非典疫情影响,2003年度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初级)由原定的5月24、25日推迟到9月6、7日进行,全国共有120万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报考初级资格的有53万人,报考中级资格的有67万人;综合出考率为51.996,其中初级资格出考率为56.996,中级资格出考率为47.4%。考试合格情况是:初级资格两个考试科目综合合格率为27.74%,其中《经济法基础》合格率为48.96%,《初级会计实务》合格率为30.06%;在中级资格考试中,《财务管理》合格率为38.21%,《经济法》合格率为39.54%,《中级会计实务(I)》合格率为21.98%,《中级会计实务(Ⅱ)》合格率为37.26%。与以往相比,2003年度的考试工作具有下列两方面突出特点:一是考试时间因非典疫情推迟,给考务工作安排造成极大困难,但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经受住了考验,保证了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考试期间,恰逢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发生特大洪灾,致使50余名考生无法准时参加考试,全国会计考办紧急启用B套试卷进行补考,维护了考生切身利益。截至2003年,已累计有1600多万人次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00多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对浙江湖北两省进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改革高级会计师资格单一评审办法,2003年3月,财政部与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浙江、湖北两省进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并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通知》明确: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试点省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省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2003年,浙江、湖北两省共有6514人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其中浙江5195人,湖北1319人,综合出考率为72%。在报考的人员中,来自企业的会计人员约占41%,来自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约占16%,来自行政机关的会计人员约占43%。通过考试,两省共有2240人达到全国合格标准(60分),合格率为47.58%;同时,两省还根据本地区会计人才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了省级合格标准,达到该标准的成绩有效期为1年,仅在所在省范围内有效。
七、全面开展会计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
(一)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活动。2003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工作。《通知》明确将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纳入会计继续教育体系,这对确保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通知》精神,财政部会计司与中国会计学会、中国财经报社联合举办了全国会计职业道德百题知识竞赛和会计呼唤诚信有奖征文活动,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据统计,全国共有66万人参加了此次知识竞赛,经评选,唐谦等5人获得一等奖,甘云川等20人获得二等奖,王萍等50人获得三等奖,另有100人获得鼓励奖。在征文比赛中,共收到征文722篇,经评选,花祝春获得一等奖,罗石林等5人获得二等奖,涂建明等10人获得三等奖。各地职业道德教育也有声有色,扎实推进。通过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了会计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热潮。山东、江苏、山西、内蒙古等地组织了大规模文艺调演、辩论赛、演讲赛,广西、杭州等地组织召开了大会,发出了诚信倡议和诚信宣言,这些活动的实况录像在电视台播放后,达到了良好宣传效果。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初步营造了诚实守信、依法理财的良好氛围。
(二)探索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2003年,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稳步发展,势头良好。上海市在对2002年已评定7281户单位信用状况进行年度鉴定、动态调整的基础上,2003年又对7000余户单位的财会信用等级进行了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全市企业联合诚信系统管理;山东、吉林、安徽、大连等地也积极推动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并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财政系统试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引起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高度重视,多次要求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供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参考,并对财政系统推行财会信用等级评价予以肯定。
八、继续推进会计国际协调,有序开放会计服务市场
(一)既走出去,又请进来,会计国际协调逐步深入。2003年2月和11月,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两次赴英国伦敦参加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会议,并就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表了意见;10月,冯淑萍、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等赴韩国参加了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地区间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12月,财政部在云南大理举办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及内地的会计专家、会计管理部门的代表近20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新时期国际会计协调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发展方向。冯淑萍在主题演讲中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会计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会计国际化潮流,推动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逐渐趋同,对促进改革、扩大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她表示,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会计环境的前提下,除非相关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者明显不切合我国实际,否则都将努力促使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或一致。在对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具体经济、会计环境作出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冯淑萍提出,我国将采取以下4种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会计国际协调:①我国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并且二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的,对这类会计处理,我国将积极促进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甚至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会计原则;②我国经济交易事项在形式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但由于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在经济实质上有较大差异的,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规范其所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普遍,但在我国才刚刚出现,甚至还没有,对这类交易事项,将展开研究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可以考虑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会计原则;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规范,而我国特有的一些经济交易事项,应当制定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范。冯淑萍强调指出,会计国际协调既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也符合改革开放的中国的切身利益。我国将一如既往地稳步推进会计国际协调,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加强会计监管,为建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不懈努力和应有贡献。2003年,财政部还继续参与了联合国国际会记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相关工作,并就制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提出了建议。
我国参与会计国际协调的积极态度和务实精神得到了国际会计界的高度评价。2003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大卫·泰迪爵士专程访问我国,对财政部在促进会计国际协调中提出的若干意见作出积极回应,并同意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我国特殊的会计问题,这将大大缩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减少我国会计制度的转换成本。我国的会计国际协调,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参与,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有序开放会计服务市场。开放会计服务市场既是会计国际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WTO成员国的约定和要求。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积极参与了俄罗斯加入WTO有关会计问题的谈判以及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互认等问题的谈判,维护了国家利益。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积极组织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谈判,积极促进内地与港、澳在会计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香港签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了签署仪式;10月17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澳门签署,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出席了签署仪式。在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上述《安排》中,有关会计服务行业的约定有:内地承诺对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在内地执业的港澳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将港澳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半年延长至1年。为了落实《安排》精神,12月,财政部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对已具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港、澳会计师,同意将其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办理;同月,财政部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放宽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条件,将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由半年延长至1年,并不再收取办理许可证手续费。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王宏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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