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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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2002年10月,财政部党组决定收回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其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由监督检查局行使。为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倾听和反映广大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对政府监管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7~8月,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地方财政厅(局)开展了全国百家事务所问卷调查活动。
问卷调查的基本概况
此次调查共选择了100家事务所作为调查对象,其中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和不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事务所各50家,既兼顾了大、中、小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又兼顾了东、中、西部不同地区。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事务所对财政部门履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能的意见和建议,如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如何发挥作用、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间应建立何种协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财政部驻北京、广东等10个专员办以及北京、上海、重庆等10个省市财政厅(局)参与组织了此次调...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2002年10月,财政部党组决定收回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其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由监督检查局行使。为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倾听和反映广大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对政府监管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7~8月,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地方财政厅(局)开展了全国百家事务所问卷调查活动。
问卷调查的基本概况
此次调查共选择了100家事务所作为调查对象,其中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和不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事务所各50家,既兼顾了大、中、小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又兼顾了东、中、西部不同地区。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事务所对财政部门履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能的意见和建议,如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如何发挥作用、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间应建立何种协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财政部驻北京、广东等10个专员办以及北京、上海、重庆等10个省市财政厅(局)参与组织了此次调查。其中,专员办负责对所在地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调查,财政厅(局)负责在辖区内选取5家不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调查。各相关专员办和财政厅(局)对本次问卷调查十分重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及时下发调查问卷的同时,采取了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深入了解事务所对财政部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此次问卷调查共下发问卷100份,截止汇总日共收回有效问卷92份,部分事务所补充了书面材料。被调查事务所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对财政部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寄予厚望,并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一)绝大多数事务所支持财政部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调查结果显示,92.39%的事务所了解《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的内容;78.26%的事务所赞成财政部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对财政部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寄予厚望;6.52%的事务所不赞成财政部门收回行政监管职能;15.22%的事务所表示无所谓,主要是担心地方财政部门收回行政监管职能后能否履行好监管职能,尤其担心财政部门将对事务所进行大规模检查和处罚工作,影响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事务所对政府部门间的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反应强烈。在回答“当前财政部门最需要协调的部门关系”这一问题时,65.22%的事务所认为是审计部门,64.30%认为是证券监管部门,66.30%认为是税务部门。在回答“当前不同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最为主要的问题”时,78.26%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58.7%认为各部门检查标准不一,33.70%认为处罚标准不一。各事务所反映,一年平均要接受3~4家政府部门的检查。其中,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事务所反映最强烈的是审计部门的检查,而中小事务所反映最强烈的是税务部门的检查。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加大了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财政部门监管的重点应是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调查结果显示,95.65%的事务所主张财政部门应该重点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52.17%的事务所认为应该检查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61.96%的事务所认为应检查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情况,因为分支机构的管理与事务所的总体执业质量密切相关;3.26%的事务所认为应检查事务所的财务收支;2.17%的事务所认为应检查事务所的税收缴纳情况。各事务所认为,财务收支应由行业协会检查,税收缴纳情况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财政部门不应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这些方面。在执业质量监督检查方面,88.04%的事务所认为是上市公司审计业务;68.48%的事务所认为是国有企业审计业务;57.61%的事务所认为是金融保险审计业务;16.30%的事务所认为应加强对中小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检查,认为中小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持此种意见的多是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事务所。多数中小事务所却强调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
(四)希望财政部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监管队伍。各事务所建议,财政部门应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的监管队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有序、规范的监督检查,以合理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财政部门检查人员的构成,除财政部门的人员外,46.74%的事务所希望有异地注册会计师参加,35.87%的事务所希望有本地注册会计师参加,28.26%的事务所希望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参加。
(五)行政处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调查结果显示,33.7%的事务所认为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应该“重师轻所”,10.87%的事务所认为应该“师所同重”,4.35%的事务所认为应该“重所轻师”,而57.61%的事务所则强调要视情况而定。广东、深圳等地事务所多主张“重师轻所”,北京、上海等地事务所多主张视情况而定。绝大多数事务所希望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考虑事务所的业务特点。除整体质量低劣、严重违法执业的事务所应依法严格查处外,不要轻易撤销事务所或暂停事务所业务。希望财政部门在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罚方面,听取事务所和专家意见,给事务所申辩机会。
(六)财政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事务所认为,现行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不利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例如,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中存在许多与当前实际不适应之处,应该尽快修订。《审计法》的相关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进一步明确。此外,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特别要明确审计准则在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方面的作用。
(七)政府监管要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多数事务所认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主要针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将监管工作前移,加强对事务所事前、事中的监管,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和监控分析机制,包括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等,及时掌握和了解事务所执业动态以及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八)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多数事务所希望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41.30%的事务所认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23.91%的事务所认为应该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6.52%的事务所认为应该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问卷调查成效显著,塑造了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此次问卷调查非常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汇总、分析。针对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问卷调查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局在200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中,以促进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恢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为目标,本着“加强监控、重点查处、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扎实推进、扩大宣传”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对外理顺、对内抓实、对社会扩大宣传、对下指导推动工作四条主线,树立财政部门的监管权威,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良好开局。
财政部领导对此次问卷调查给予了充分肯定。此次问卷调查活动得到了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大力支持,引起了广泛反响,《中国财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等报刊进行了详细报道。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供稿 林启云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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