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大力推动下,中央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进一步拓宽《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范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不仅有助于国有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规范国有企业会计核算,促进国有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尽快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考虑到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多年来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消化和承受能力,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从2001年开始分期分批逐步推动实施。
2003年之前,中央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审批。国资委成立后,中央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相应移交由国资委负责。2003年8月,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材料,...
2003年,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大力推动下,中央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进一步拓宽《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范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不仅有助于国有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规范国有企业会计核算,促进国有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尽快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为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考虑到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多年来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消化和承受能力,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从2001年开始分期分批逐步推动实施。
2003年之前,中央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审批。国资委成立后,中央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相应移交由国资委负责。2003年8月,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材料,由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审批。后经财政部与国资委协商确定,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审批工作,由国资委统一负责。企业应当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及《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国资委、财政部,由国资委负责中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财政部负责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从而进一步理顺了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审批管理体制,明确了职能划分,更有利于加强对中央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
2003年8月,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央国有企业应于2005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对有关执行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安排:要求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文件,由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审批。通知中还一并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情况摸底调查表》和《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要求中央国有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以便了解和掌握各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安排。
2003年11月,财政部发布《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进一步指导国有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的衔接工作,以便实现会计核算的平稳过渡。对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的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账目调整、会计报表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计提等规定预计损失,并区分企业的经营资质条件是否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对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003年9月,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对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程序、组织、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范。此后,国资委又陆续发布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和《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等一系列文件,从而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依据,为中央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铺平了道路。
各中央国有企业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工作,并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契机,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为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截至2003年底,189家中央国有企业中已有24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上海贝尔、广东核电、中国联通、招商局、港中旅、澳门南光、电子科技、中储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润、钢铁研究总院、武钢、新兴铸管、长江三峡、上海宝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旅集团、有色工程设计院和纺织科研院。另外有120~130家中央国有企业计划于2004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狄恺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