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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6月5日 财政部财会[2001]37号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监[2001]44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直属企业前一阶段开展检查工作的情况,现就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重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会计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把“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列入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之一。各地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重点检查是此次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对检查组的组成、被检查单位的选择、检查内容的确定、检查工作的实施、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等各个环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实抓好。坚决反对和防止一切...
(2001年6月5日 财政部财会[2001]37号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监[2001]44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直属企业前一阶段开展检查工作的情况,现就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重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会计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把“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列入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之一。各地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重点检查是此次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对检查组的组成、被检查单位的选择、检查内容的确定、检查工作的实施、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等各个环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实抓好。坚决反对和防止一切图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形式主义做法。要通过重点检查发现并严肃处理一批严重的会计造假和违法违规案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树立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威。在重点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将对各地区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对地方重点检查过的单位进行复查。
二、重点检查的内容。应当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1]39号)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重点检查中,要把股份有限公司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31号)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对查出的问题,财政部门要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会[2001]1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违法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在进行重点检查中,对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重点检查总结材料的报送。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地区应在8月31日之前将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报送我部。报送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汇总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汇总表、违法情况统计汇总表(上述有关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附后)及重点检查工作的情况说明。
重点检查工作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有:重点检查的范围、被查单位数量、检查内容、形式和时间;检查组的组成及人员构成情况;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中查出的主要违法行为及金额;对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情况(应分个案分别说明);对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未予以处理的数量、原因和有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应按本通知所附报表格式上报有关报表,同时还须报送相应的软盘。
为便于各地区汇总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报表,我们研制了相应的汇总软件(另发),请各地区按照要求上报汇总软盘。同时,我们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设计了有关报表的电子文档格式,具体下载方法见财会[2001]29号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各部门和各中央直管企业应当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除配合我部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外,可以自行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检查,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直接报送我部。
附件: 1.《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
2.《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填报说明
附件1: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
附件2: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填报说明
一、表1各项目请按财会[2001]18号文件附件3的要求填报。
二、表2至表8均为汇总表,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对被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时,可作参考格式。上报财政部重点检查情况时,须按汇总报表格式填报。
三、表2至表8中的合计栏为检查组审定数与审计后企业(单位)报表数之差,同时也是正负差额相抵后的净额。
四、表2至表8中的比率栏的计算方法为此栏相对应的正或负差额与审计后企业(单位)报表数之比值,若未经审计,则为正或负差额与审计前企业(单位)报表数之比值。
五、表2至表8须按2000年被查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填列,若没有相对应的项目,可填入相近的项目,但报表格式及行数不得改动,以便于汇总。
六、表9反映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被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本表供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组织重点检查时参考,不须报送财政部,但应作为重点检查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本表应详细说明被查单位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及处理情况等,报表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变化,但需说明的内容不能简化。
七、表10为违法情况统计汇总表,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直管企业上报本报表时,需将各项内容作详细说明,报表格式可适当加宽。
八、表11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记录,应区分每一个被查单位由检查组认真填写,并且应一事一表。本表应作为重点检查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关附件中需同时具备以下内容:
1.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2.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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