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李若山,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湖北省汉阳人。198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获学士学位。1985年在厦门大学获硕士学位,1989年获博士学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审计学博士学位获得者。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兼会计系系主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复旦金融期货研究所所长、复旦师德风险投资咨询公司副董事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上海市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上海审计学会理事。现兼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材编写委员会委员等职。领导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获得省市级以上成果有5项。“复式案例教学法”等获福建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91年获得国务院及人事部授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3年获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津贴。曾先后留学比利时、美国等著名大学。在国内外杂志上发表论文200多篇,...
李若山,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湖北省汉阳人。198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获学士学位。1985年在厦门大学获硕士学位,1989年获博士学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审计学博士学位获得者。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兼会计系系主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复旦金融期货研究所所长、复旦师德风险投资咨询公司副董事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上海市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上海审计学会理事。现兼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材编写委员会委员等职。领导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获得省市级以上成果有5项。“复式案例教学法”等获福建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91年获得国务院及人事部授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3年获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津贴。曾先后留学比利时、美国等著名大学。在国内外杂志上发表论文200多篇,出版专项教材等17本。对上市公司的案例及证券与法律关系有独特见解,由他主编的《审计案例》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材。2000年他与证券之星网站合作开发的“证星-若山财务测评风向标”模型,被数十家权威证券期刊公认为最具科学性的测评系统之一。
谭菊芳,女,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国际会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强化,因会计纠纷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日趋增多。法务会计是处理这些专业性、技术性均很强的经济纠纷的一个非常有力的工具。在法律环境中,政府出于宏观控制的需要,企业出于经营的复杂性,个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等,都提出了对法务会计的要求。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向需求主体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服务。但是中国的法务会计市场尚未起步,这些业务在中国未来发展如何、前途如何,取决于法律、准则和教育这三个因素。法律是法务会计成长的基础,法务会计是法律和会计的综合发展领域,没有法律的依托,法务会计无法健康有序发展。准则的制定是法务会计发展的依据,没有职业规范,法务会计的发展就缺少了强有力的力量支撑。目前,我们处于特殊的转型经济,发展法务会计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因此,从法律、准则和教育三个方面逐步建立起中国法务会计的框架,是非常必要的。
一、法律的支持
法务会计是会计行业和法律行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法律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依托法律而存在,在执行业务时,由实体法具体规范法务会计的损失计算或者舞弊调查,由程序法规定法务会计和律师的配合,进行法庭上的上诉。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根本不能脱离法律的发展而独立存在。
1.立法。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应该对参与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定,表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涉及政府管理职能的占相当比重,这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基本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主管部门有熟悉业务、了解情况的优势,但由于部门利益的限制,特别是政府部门职能尚未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往往在草案中忽视了部门之间的权限分工,无意扩大本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轻视了自己的义务与责任。于是,一旦出现问题,要么是“人人负责等于没人负责”,要么就是权力最低的那个部门背黑锅。为了避免将来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出现类似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应参与立法,在以下两方面做出尝试。
一方面,法务会计人员应参与立法。在参与立法过程的过程中,法务会计人员应积极配合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对会计问题提出参谋意见。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立法既涉及到那些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又涉及到根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计算问题。在这种立法形式下,参与起草的成员既应有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还应有经济、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家。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做到更为全面、客观、公正、可行。同时,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员积极参与立法的审议。如果在立法程序中,实行听证会制度,注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法务会计人员就可以从自身的行业出发,结合实际,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同时,法务会计人员要不失时机地深入研究和分析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并及时在参与立法中体现会计的法律特征。法务会计人员参与立法,将会大大增进会计界和法律界的交流。有了法律的支持和配合,法务会计必然成为一个极有前途的行业。
2.司法。法务会计人员应参与司法,成为法官亲密的工作伙伴。实现司法现代化还面临着一个如何对待法学学术以及学者在审判中地位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里,法学者成为了法官“亲密的工作伙伴”,甚至在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的职位只对成绩卓著的律师或教授以及职业文官敞开”。他们认为“几个世纪以来,民法传统留给后人的不是法官的名字,而是学者的名字”。法务会计除了重视实务的操作之外,必然也会遇到各种法律的理论问题,这样就会有一部分人专研这一领域,成为跨会计和法律的法务会计学者。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很少有学者参与审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跨行业发展的法务会计必将参与法院审判,尤其是牵涉到会计部分,他们可以与法官共同讨论,以确定最终合理的判决结果。客观上看,法官有可能处于权力或者人际的交织之中,特别是限于知识和见解的成见,在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使用上出现一些认识上的偏差,甚至将普遍规则运用于特殊的专业案件中去。这样,受法学理论浸润而颇远离于权利、人际交织之中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可能在对事实、证据认定的判定以及法律精神的认定上,较之法官来说,更符合法理上的要求。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加大在司法中的影响,对法律的个案研究发表评论,提出个人的看法。所幸的是,在中国,某些地区已经开始建立起类似于法务会计的专家组织。如2001年,上海司法局就首先建立起上海市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聘请会计与法律专家作为该委员会成员,为对会计问题的司法判决,提供专家意见。我们认为,该组织的诞生,为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奠定了一个组织基础。与此同时,我们认为还应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准确地执行法律对法务会计行业参与司法提供的有利条件。在公开审理的过程,法务会计可以作为专家作证,发表专业意见,使整个社会更为关注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法务会计应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展示自身的魅力,使全社会都来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
3.执法。应该看到,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就如同现代城市必须有严格的交通规则是一个道理。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不允许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完备的法制,要求立法机制、执法机制、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三者缺一不可。法务会计人员在参与执行时,也应遵守法律,不要因为自己在经济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而抱有特权阶级的态度,要谨记有法必依,否则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员也是法律执行过程的监督人员,可以对法律执行情况提供反馈意见。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务会计的发展就得到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相应的法务会计准则
法务会计这一业务主要是由法务会计专业人员来执行的。在美国,对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实务规范的主要有四大职业准则,对法务会计行业的影响作用各不相同,其中管理咨询准则对技术上进行最详细的规范;与此同时,工作准则对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重视大大促进了法务会计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在尚未建立起我国特有的法务会计准则之前,适当借鉴国外经验是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
1.重视职业道德准则以降低法律责任风险。作为一个国家的职业道德不能彻底摒弃该国的历史文化。举世闻名的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以儒墨道法各家为主要内容的传统道德文化,重视人伦价值、追求精神境界,提倡修养践履,推崇诚信无欺、信誉至上、取财有道、公而忘私的职业道德准则,这些准则仍可作为中国现阶段法务会计职业道德精神内容,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务会计职业道德的建立,应当从中国历史中充分吸取有价值的思想营养,并赋予其新的意义,深化和充实我国法务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现代法务会计职业道德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这种相互融汇,充分表明了中国法务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既担负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现实任务,又面临弘扬中国优秀职业道德传统的历史使命。
对于法务会计来说,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职业公正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对法务会计来说,其道德规范是客观独立、执业法规、履行责任、竭力服务、资料保密、执业信誉、职业技能几个方面。法务会计职业道德在管制上实行政府他律与行业自律的协调。行业自律是法务会计职业道德管制上的基本形式,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务会计职业道德的颁布与督导主体是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这些组织本身就是自发组织形成的,政府几乎没有什么干预。二是法务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靠法务会计人员内心道德感和职业良心。在政府管制上,必须在坚持行业自律原则的前提下明确管制的范围与形式,重点应放在通过《会计法》、《法务会计人员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各种非规范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职业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会计领域加大执法力度。
制定职业道德准则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相关法律中对法务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国外职业道德规范。然而最重要的是,将外在的道德准则规范内化为执业人员内在的自发要求,就能大大提高准则的重要性。
2.加快技术准则的发展。法务会计业务属于审计业务的外延,更接近管理咨询服务。而目前在国内,主要制定完成的是审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作为专业性极强的法务会计业务需要强有力的准则予以规范。单独制定法务会计业务准则在目前的中国来说,很显然是不现实。因此,当前的主要目标应当是制定类似于管理咨询的法务会计准则,并充分体现对这一职业专业能力的要求。
美国理论研究界针对舞弊审计,提到过初步的具体准则构想,但主要是作为一种科研性质,而没有专业组织机构的大力提倡和发扬。我们认为,鉴于目前国内法务会计的发展尚未起步,可以考虑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优先制定类似于管理咨询的准则,先用这两大职业准则规范法务会计业务。等法务会计业务进一步成熟,再考虑制定法务会计业务准则。
法务会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主要提到了公司舞弊调查、个人法律支持、政府宏观调控。在这些工作中,不仅涉及到审计准则、管理咨询服务准则等,而且也包括一些专业性评价问题。在准则的制定中,必须就这些行业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三、加强法务会计的教育
法务会计在中国的发展尚未起步,我们进行需求-供给分析后可确定其在未来的市场中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培养现代化的法务会计人才,要从重视其道德教育和技术教育入手。
1.道德教育。作为一种内在的规范机制,道德所能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道德越来越受到职业界的重视。在中国,强化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也势在必行。国际上的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规则包括了:责任、公共利益、正直、客观与独立、能力以及服务范围与种类等内容。而中国现在会计专业的学生是未来会计事业的建设者,必须有德有才,德才兼备。因此,不仅要向他们讲授会计专业知识,训练专业技能,还必须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陶冶职业道德品质、情操,特别抓好敬业、乐业、勤业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与此同时,通过树立正反典型、广泛宣传、舆论引导,进行道德评价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启发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自觉进行职业道德修养,并见诸行动,使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
2.法务会计的技术教育。有人曾在十几年前预言,会计行业在二十世纪将变得强大而有地位,并且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达到顶峰。但到了二十一世纪初,会计行业(包括教育)面临着环境的巨大变化,然而由于没有做出应有的反应以至造成了最终的失败。二十一世纪初,由于技术方面的革新和审计行业的萧条,以及越来越复杂的企业信息管理和金融制度最终蚕食了传统的会计行业。对此,会计行业先是准备在他们已经建立的良好信誉下,扩大他们的审计业务。接着,他们寻找新的商业机会并开始涉及金融方面的业务,包括商业咨询、投资银行,等等。然而传统会计教学仍然建立在机械的规章制度上,不能提供新的技能和知识来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化,以致酿成了像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这样的会计丑闻。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教育单位应发展综合性专业,以取代传统的会计教学。这一预言向会计教育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3.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后续教育。法务会计专业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辨认目标、问题与机会的能力;二是辨认、汇总、计量、总结、证实、分析并解释的能力;三是应用数据,做出判断,估计风险以及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三个方面,概而言之就是我国会计界常说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这需要在进入法务会计领域工作之前就应在大学中予以培养的。法务会计人员一旦跨人工作岗位,还应加强其后续教育,如果不重视知识的更新,那么很容易不适应随之变化了的环境。因此,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训,使每一位法务会计人员能够随时了解会计行业与法律环境的最新动态。只有这样,法务会计人员才能随时调整知识结构,紧跟社会发展。
总之,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已碰到了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法务会计的研究,并将其作为我国未来会计研究的重要方向和战略目标之一。只有这样,我们的会计研究才能担当起指导法务会计实务的责任。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提示
各位用户:
因技术维护升级,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预计8月15日左右恢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如有投稿需求,请您直接投至编辑部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