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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泽,1950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1977年7月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系会计专业。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现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全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出版专著《工业企业成本控制》、《国有企业改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两部;主编全国统编教材《管理咨询》(中注协)、《中级财务会计》(教育部)、《成本管理会计》(教育部)3部。主编其他教材16部。在《会计研究》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了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会计学会、省社科基金、省会计学会等课题项目7项。
独立董事制度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达到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规范...
刘永泽,1950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1977年7月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系会计专业。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现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全国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出版专著《工业企业成本控制》、《国有企业改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两部;主编全国统编教材《管理咨询》(中注协)、《中级财务会计》(教育部)、《成本管理会计》(教育部)3部。主编其他教材16部。在《会计研究》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了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会计学会、省社科基金、省会计学会等课题项目7项。
独立董事制度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达到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规范现代公司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建立,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弥补公司治理的缺陷而引进的一种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西方国家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弥补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制衡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与内部董事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力。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有很大数量。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重占到一半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三分之二。如果独立董事都能独立地发表意见,做到客观公正,那么,就可以制衡以内部董事为代表的大股东的权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也可以制约经理班子,约束他们规范经营,为全体股东服务,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控制内部人控制。
其次,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独立董事一般由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担任,其中大部分是一些专家、学者。他们掌握了本专业最前沿的知识和技能,掌握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这些专家和学者进入董事会后,会给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会改变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这必然会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也是公司的顾问班子,这对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都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制约公司操纵行为,增强公司管理的透明度。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并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表独立的意见,同时要在有关文件上签字,没有独立董事的意见,任何决定都无效。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对外公布之前必须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这样就可以制约公司经理班子操纵利润,有效地制止公司的造假行为。俗话说:“路灯是最好的警察”。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就好像公路上的路灯,他提高了董事会议事的透明度,对公司规范经营是一种最好的监督。
当然,独立董事制度对于维护雇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社会联系,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在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最早是从1999年开始的。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还是从2001年开始的。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建立,并进入实施阶段。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出现只有十几年,基金出现的时间更短,那么与之相配套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更加年轻,显得更加不成熟,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是由董事会确定的,而董事会又是由大股东控制的,因此,由大股东来选拔独立董事,其结果必然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这怎么能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标呢?这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目标是相矛盾的。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过于集中,国有股权“一股独占,一股独大”。根据沪深两市对1104家上市公司的调查,在这些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8.22%,前三名大股东的合计平均持股比例接近60%。这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在这种股本结构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独立董事不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那么,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一些公司将独立董事当作“花瓶”
现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出于制度的要求,都聘请了独立董事,许多独立董事都是一些社会名流。有的是某一领域的技术专家,有的是经济学家或会计专家。由于这些人都处在重要岗位,工作比较忙,时间也比较紧,很难抽出大量时间深入到公司基层了解情况,尤其是更难掌握公司的内幕和幕后的一些情况,只能是参加一年一度的董事会和一些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了解非常有限,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由于不熟悉情况,开会时只能是看看资料和听听介绍,对其真实性很难作出客观的判断,所以只能听之任之,听命于大股东。加之,我国目前还缺少一整套详细的可操作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细则,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程序、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力等都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因此,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有效作用。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也存在着风险,一旦公司出现问题,如利用关联方关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等问题,独立董事都难逃其咎,郑百文事件已充分说明这种风险的严重性。而这种风险独立董事本人是难以控制的,只能是“撞大运”,侥幸过关。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变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如果独立董事失去其独立性,就等于形同虚设,也就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失败。而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是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既然,独立董事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其基本目标,那么,独立董事就不能只由大股东聘用。对此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如有人提出采取第一大股东回避方式,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有人提出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有人提出应该由中小股东(包括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也有人提出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成立自律性的独立行业学会,由政府制定独立董事的行为规范并领取资格证书,公司需要独立董事时,由行业学会进行推荐。以上这些建议都有合理之处。我认为,在现阶段让第一大股东回避,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是难以操作的,但是,绝不能由大股东一家说了算,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制,由行业学会向公司推荐,由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一起投票选举,共同确定聘用名单,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也应由行业学会制定标准。如公司提前解聘独立董事,必须说明理由,并由学会调查核实。
二、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独立董事必须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比如,公司的月度会计报表,应定期提供给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不清楚的问题,有权向公司财务部门和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询问。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工作,保证独立董事获得必要的信息,以支持客观、独立的判断。
公司必须建立具体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哪些事项必须要独立董事参加,那些决定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方能生效。按照西方国家的惯例,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同时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能有效。
三、建立独立董事赔偿和保险制度
鉴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建立独立董事的赔偿和保险制度。对于独立董事在工作中的失误,或者参与公司作假等,独立董事应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另外,独立董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法控制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制度,公司应为独立董事保险,以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健康发展。
应当看到,独立董事制度是弥补公司治理缺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但也并非灵丹妙药,不能过高估计其作用,不能幻想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问题就全部解决了。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国度里,情况十分复杂,许多西方国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在我国则显得“春风无力”。何况在国外独立董事制度也并非十全十美,美国安然事件充分证明,独立董事制度也并非灵丹妙药,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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