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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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面对入世后金融机构面临的新情况,为配合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财政部从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机构资产与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出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了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从防范金融风险出发,强化了金融财务监管规章制度建设,迎接加入WTO后国有金融企业面临的挑战
(一)改革了金融企业应收息的核算方法。按照谨慎经营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制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将应收利息计表外的标准由原贷款逾期6个月,改为以结息日停止付息超过6个月;将应收息的核算年限从原规定1年改为半年,并且允许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息冲减利息收入;对历史遗留问题,即以前年度已做收入核算的应收利息,允许分5年从利息收入中冲回,从政策上为金融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创造了条件。
(二)降低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其有效防范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从2001年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率每年下降1%,即2001年为7%,2002年为6%,2003年为5%。
(三)建立和完善了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增强...
2001年,面对入世后金融机构面临的新情况,为配合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财政部从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机构资产与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出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了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从防范金融风险出发,强化了金融财务监管规章制度建设,迎接加入WTO后国有金融企业面临的挑战
(一)改革了金融企业应收息的核算方法。按照谨慎经营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制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将应收利息计表外的标准由原贷款逾期6个月,改为以结息日停止付息超过6个月;将应收息的核算年限从原规定1年改为半年,并且允许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息冲减利息收入;对历史遗留问题,即以前年度已做收入核算的应收利息,允许分5年从利息收入中冲回,从政策上为金融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创造了条件。
(二)降低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其有效防范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从2001年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率每年下降1%,即2001年为7%,2002年为6%,2003年为5%。
(三)建立和完善了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增强了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2001年5月18日,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是适当调整了呆账核销的条件,扩大呆账的提取范围,允许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等提取呆账准备;二是提高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并依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比例,呆账准备余额最低不得低于1%,最高可提取100%;三是对符合呆账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据实列支。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为商业银行准确核算经营损益、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此,我国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明确了金融企业住房改革的财务处理办法。2001年2月8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取消金融企业住房周转金,允许住房周转金红字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摊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企业根据房改政策按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均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五)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确保社保基金的增值,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1年12月份联合发布。该办法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所涉及的投资管理、委托人等当事各方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基金投资的比例限制、报告制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为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规则、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对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健康地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适应资产管理公司发展需要,加强资产处置和财务监管,及时调整和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与财务管理规定,支持和规范了不良资产的处置
(一)为促使资产管理公司高效、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损失金额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为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的成本核算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专项债券利率、计息、委托处置手续费、人员费用管理以及资产处置、加快资本划转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三)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和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和不得以现值折扣结果作为资产处置底价等问题。
(四)为完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及财务行为,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的规定等作了进一步完善。
(五)为了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制定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和约束。
三、强化监管,改善服务,不断完善金融财务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财务行为
(一)积极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按照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做好预算的审核、批复工作。同时,研究人民银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政策。
(二)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认真批复国有金融机构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批复利润、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及利润分配。二是按季分析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供领导决策参考。三是认真研究地方金融财务监管中的问题,帮助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财务监管。
(三)加强对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监督。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001年9月20日,财政部制定和颁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并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程序和资金支付等相关采购行为。
(四)针对金融企业海外分支机构存在的小金库现象,为规范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杜绝海外小金库的继续存在和产生,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要求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对其海外机构金融业务中的回惠、回佣及回扣等提出了具体的财务管理规定。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2001年,财政部共3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金融企业进行了财务抽查工作,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处理。通过检查,要求金融企业补缴应交未缴的税款,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增加了财政收入,强化了企业自觉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观念,提高了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也发现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创造了条件。通过检查,严肃了财务纪律,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六)加强地方金融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财政部按照《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中央专项借款管理的有关工作,保证了地方农村合作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供销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2001年,财政部共为全国十几个地方办理了中央专项借款手续,并对未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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