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张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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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企业管理应另辟蹊径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体制、资金运作方式、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弊端愈加突出。
应该从哪里入手来强化企业的管理,推动管理的创新呢?从一些企业成功的实践看,大力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以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和改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推动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资金散乱。随着企业规模的迅速壮大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企业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日益突出,子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资金失控,投资随意性大,沉淀严重,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显露。
监控不力。相当多的企业资金的流向和控制脱节,母公司难以及时掌握子公司的财务资金变动情况,资金管理有章无序,体外循环严重。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财务风险极大。
信息失真。由于受内部人控制的影响,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有时合并的会计报表掩盖了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账物不符、造假账问题突出。有的企业年末账面利润看似不少,但应收而未收账款居高不下,...
加强企业管理应另辟蹊径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体制、资金运作方式、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弊端愈加突出。
应该从哪里入手来强化企业的管理,推动管理的创新呢?从一些企业成功的实践看,大力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以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和改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推动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资金散乱。随着企业规模的迅速壮大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企业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日益突出,子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资金失控,投资随意性大,沉淀严重,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显露。
监控不力。相当多的企业资金的流向和控制脱节,母公司难以及时掌握子公司的财务资金变动情况,资金管理有章无序,体外循环严重。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财务风险极大。
信息失真。由于受内部人控制的影响,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有时合并的会计报表掩盖了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账物不符、造假账问题突出。有的企业年末账面利润看似不少,但应收而未收账款居高不下,不良资产有增无减。应摊未摊,该提不提,盈亏不实的现象比比皆是。
企业管理为什么深不下去?
首先,资金的集中管理体制不健全。近年来,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复杂化、财务主体多元化、投资决策多层次化等已成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特征,对管理的范围、深度和手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对集权与分权的认识很难统一,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再加上一些企业不顾条件和可能,盲目追求多元化经营,产业跨度大,资金、技术、人才分散,管理失控,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滞后。集团内部没有形成具有高度集中权威的管理指挥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和传递渠道及监控手段,财务数据、资金结算、投融资管理集中不起来,相互间缺乏信息联系和数据集成,造成企业内部的产、销、购、存信息脱节,企业最高决策者难以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有关信息,致使管理想深却深不下去。
其次,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落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模化大生产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需要对企业全部资源包括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统一、实时的控制和调配。目前许多企业仍沿用过去粗放的经验管理方式和手工管理方法来统计、核算、传递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不仅速度慢、效率低,而且难以跨越管理幅度、地域分布、交通通讯方面的限制,信息不灵,反应迟钝。相当多的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不清,核算不准,考核无依据,物流与资金流脱节,采购、库存、分销环节难以控制,无法满足企业规范化、程序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致使管理想硬硬不起来。
因此,深化企业管理,首先要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当前,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已经没有障碍,但是要从解决企业基本问题入手,切忌大而全或一哄而上。企业要建立起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近两年应在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强制推行采用规范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将管理制度硬化、程序化,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实现系统的资金流、物流的信息集成和数据共享。
(2000年12月4日《人民日报》马建堂/文)
会计集中核算运行中的四大问题
正确处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关系
现阶段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依据的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督”相分离的原则,但“分离”不能造成“脱节”。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行使的只是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原有的筹集资金,正确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和财务计划,管理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制定本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参与单位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等职能不变。从客观上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注销了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从原单位分离出来交由会计核算中心异地统一行使,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督的脱节。为防止两者脱节,在目前会计核算中心职能未做大的情况下,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除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外,还要继续搞好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做好财务收支活动的分析、总结;根据会计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等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核算中心要注重同试点单位的联系,加强对账与盘点工作,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且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项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试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从这种意义上讲,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试点单位财务人员肩上的担子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有些部门和人员误认为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工作全部交到核算中心了,财务人员没有用武之地了,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否则,将导致试点单位财务人员锐减、财务职能弱化的现象。如不及时予以纠正,将不利于单位加强经费管理,不利于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政监督的职能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首先,使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转变为刚性较强的外部监督。会计集中核算后,虽然在资金的使用上各单位责权不变,但失去了直接控制和使用资金的权利,所有业务开支须在会计核算中心核报,一切业务置于核算中心的监控之下,束缚了一些人的手脚,给铺张浪费等腐败现象亮了红灯。其次,会计集中核算实现了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出的全程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可以通过对试点单位全部经济活动中每笔具体会计收支事项合规性的核报,实现对单位开支标准、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等多种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从而达到对单位财务管理全过程的监控。
会计集中核算使会计监督的职能在深度和广度上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截留、浪费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但会计核算中心的根本宗旨是为试点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把这个根本宗旨落到实处,一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试点单位服务,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上狠下功夫。二是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要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完整。四是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广泛认真听取试点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对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正确处理现行开支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关系
在会计集中核算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矛盾之一是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与具体繁杂的实际支出有较大差距,如何把握好既坚持规章制度,以达到节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又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实际开支的报销问题,以保证试点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这是对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的严峻考验。一方面,作为实践产物的制度和标准总是滞后于实践本身的发展,如果对超出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则有可能影响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统一财务制度开支标准是行政事业财务工作中正确处理事、人、钱、物四者之间关系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如果对超出规定的开支只要单位审核后就一律报销,这不仅违背了财务制度,放弃了会计监督,而且还可能助长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也不利于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处理好执行制度与实际支出的关系尤为重要。
关于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定位和发展趋势
1.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部门预算改革的执行。部门预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细化预算编制。预算单位所有的收支都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执行;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注重追踪问效。实行部门预算,各预算单位则必须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将原来分散的、多头管理的资金统一集中编制一本预算,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会计核算体制,虽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自主权、资金使用权和领导签字权不改变,但其原先多头开设的账户被取消,所有资金将纳入由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开设的账户,所有开支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再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入账,从而保证了各预算单位开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部门预算,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专款专用,防止资金相互挤占、挪用。
2.会计集中核算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预算收入集中入库和预算资金集中支付两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统一开设账户,相应设置总会计、资金会计、统管会计等会计岗位,负责各单位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经费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等业务。专项业务支出按照限额审批程序审批后,集中在核算中心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建立备用金制度,各单位凭发票到核算中心报销。通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全方位、全过程掌握和监督各单位每笔资金的流向、流速、流量,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等现象,从而逐步建立起“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单一账户”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形式。
另外,会计集中核算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效补充。这是因为:①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解决了预算资金收付环节的控制问题,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但是如何保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项目,真实、准确地了解其资金需求,参与预算编制的全过程,以及对财政资金到位后的日常管理和监控问题,仅依靠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通过会计集中核算,一是可以使财政监管深入到预算编制的各环节,具体参与和了解预算编制及用款情况,从根本上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可以加强对预算单位日常的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先进的财政收付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与银行在同一大厅办公的优势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3.改革目前会计集中核算的模式和方法,适时实现转轨。为适应上述三大职能的需要,现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模式和方法急需改革。首先,应开设核算中心总账户及试点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的需要,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之目的。其次,是逐步实现具体日常会计核算向财政监督、财政宏观调控转轨。会计核算中心目前行使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会计核算中心依法对试点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承担着账务处理、会计档案的保管、向社会和管理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的任务。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会计核算中心整天忙碌在报账记账的具体事务中,监督管理的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背离了当初成立核算中心的初衷;单位会计档案的大量集中存放,带来了大量的管理问题,既不利于审计部门审计,也不利于调动单位筹集资金的积极性,同时也把核算中心摆在了矛盾的旋涡中。为尽快摆脱这种被动局面,会计核算中心应由办理具体日常会计核算业务向会计审核和监督转轨。即各单位将每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拿到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核算中心认为开支合理合法,即加盖审核专用印章,并从统一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单据由单位拿回记账。对单位会计核算业务的监管,核算中心可凭借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单位账务处理的合规性。再次,是建立更加完善的核算中心网络系统。这个系统除了满足各试点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需要外,同时可满足会计核算中心的远程预算指标控制、远程查账、国库集中收付的需要。
(2001年8月30日《中国财经报·财会世界周刊》张士堂 陈玉强/文)
要强化国有资产所有权约束机制
如何优化国有资产所有权约束,确保国有资产增值,成为国企改革中人们关注的重点。
那么如何形成国有经济运作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督呢?
一、切实行使所有者职能
近几年,一些地区地方政府不再大包大揽,除了少数大型企业集团直属管理外,将绝大部分国有资产经营权授予了按行业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这些公司承担起国有资产的增值责任。同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管,由资产经营公司向所属公司的国有企业派出产权代表,进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行使所有者职能。
二、调动国有产权代表的积极性,强化国有产权代表的约束力
国有产权代表,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能不仅被重新设定,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也形成了全新的约束激励机制。1.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而目前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既管理所属国企的资产,也负责这些企业产权代表的选派。那么,国有资产是否增值,资产经营公司将承担最大责任,因此,资产经营公司对产权代表的选择将非常严格,产权代表尽职与否,直接影响到资产经营公司责任目标的完成。产权代表将进入所属国企董事会表达意见,真正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产权代表对于企业重大人事变动、规定数额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贷款担保、产权变动、利润分配方案等对国有资本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在事前向产权单位报告,并按照产权单位的意见参与董事会决策,行使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2.国有产权代表和国企经营者不同纸任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国企,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则产权代表由经营公司直接委派,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则向董事会推荐产权代表。在企业内部,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同级党组织考察和审定政治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这些做法,从机制上克服了过去董事长、总经理同纸任命,谁也不买谁的账的现象,强化了国有产权代表的约束力。3.让国有产权代表、经营者的收入都与国有资产的收益密切相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将根据产权代表所在国企的经营绩效对产权代表进行奖惩,并确定产权代表的年薪。总经理的年薪则由董事会确定。这样不管是经理层还是进入董事会的国有产权代表,他们的报酬都和国有资产的增值紧密相关。
三、对代理人进行全方位监督
首先,作为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的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监督;其次,资产运营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产权代表对代理人进行监督。与此同时,资产经营公司还要对产权代表进行监督考核。这里着重说明对代理人形成的有效监督。1.完善财务总监制度。资产经营公司不仅下派产权代表,还向所属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进入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大额资金调度同总经理实行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公开招聘,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定期轮换。2.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资产经营公司还选择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实行年度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重大事项专项审计。3.通过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代理人有效监督。首先,确保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其次,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职能,通过聘请社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以改变目前董事会中经营班子成员过多现象。同时,严格执行董事表决签字的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完善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的事前知情权和建议复议权、事中跟踪调查权和事后责任追究建议权。吸收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进入监事会,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监事失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2000年12月12日《经济日报》李歆月/文)
PT水仙退市财务分析
2001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PT水仙退市。“水仙”的凋落开创二项记录:第一,它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被摘牌的股票;第二,也是第一家因连年亏损而依法退出的上市公司。水仙从上市,到ST(特别处理),到PT(暂停交易),以至最后退市,留给企业财务人员的思考是永远的。
退市分析
投资失败。造成投资失败的主要因素有: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②市场需求估计不足;③销售价格估计过高;④成本费用居高不下。PT水仙投资失败均与上述因素有关。且看第一次失败。1995年3月,水仙与美国惠而浦公司共同投资7500万美元组建上海惠尔浦水仙有限公司,水仙占45%的股权。希望在三年内达到年产50万台新一代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的生产能力。但1996年就亏损2446.1万元。1997年亏损面加大,到1998年公司终于忍痛割爱出让25%的股份,折算收益4332.5万元,刨去留下20%股权,该投资一项就损失5278万元。是年,水仙不甘寂寞与日本能率株式会社共同投资2000万美元,组建上海能率有限公司,生产燃气热水器。由于水仙已是2年连续亏损,资金缺口较大。输血不力,无法打开热水器销售市场,眼睁睁的看着报表上出现红字。2000年6月水仙挥泪痛别,以657万美元向日本能率株式会社出让45%的股权,以73万美元向上海轻工集团公司出让5%的股权,至此完全退出该合资项目。二次投资失败造成将近8千万元的亏空。
经营失败。水仙经营失败大致有三个方面原因:①市场开拓不力,销量大幅下滑。水仙的主业是洗衣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年产销量已超过1000万台,曾跃居世界第一位。1994年水仙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2%,但由于新产品开发落后,市场开拓不力,加上经营不善,导致其销售量从1994年的120万台滑落到1997年的43万台。②产品结构不合理,产业升级换代步伐慢。90年代,由于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国内洗衣机生产力严重饱和,据权威机构市场分析报告称,目前,我国洗衣机厂家的年生产能力已达到2500万台,而实际市场需求不超过1500万台,全国洗衣机的生产能力已经大量过剩。令人吃惊的是,此时水仙的主打产品仍然是双缸洗衣机,而其他厂家产品结构已调整完毕,并迅速占领市场。小鸭集团率先推出智能型、臭氧消毒型滚筒洗衣机。海尔推出国内第一台“手搓式”全自动洗衣机、变速洗衣机等。无锡的小天鹅,合肥的荣事达都有新品推出。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水仙明显感到力不从心。③多元化经营失误。1995年投资50万台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失败后,水仙“舍弃”电子电器主业,挺进房地产、国际贸易、模具制造、电气等行业,企图通过多元化经营打开局面,然而战线过长、资源分散、再加上不谙市场,而美梦难圆,不得不收缩经营范围。除了转让上述上海能率公司股份外,又在2000年7月将上海金山洗涤器具厂的65%的股份转让合作方。此时水仙幡然醒悟,回归主业,然而已病入膏盲,无药可救。
财务失败。是指一个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水仙财务失败主要是:①负债过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从1994年的46.21%,逐年上升到2000年的114.17%,实际上已经是资不抵债了。过度负债的不良结果是,一方面增加了利息支付的负担,以2000年为例,其净利息费用支出达2547.30万元,而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仅为11044.18万元,高额的财务费用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另一方面,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也会因投资风险加大而要求增加投资收益和提高利率。从而使企业负担进一步加重。②亏损严重。以净利润为例,从1994年的最高峰5694.37万元到2000年亏损14570.67万元,连续四年亏损,真是江河日下。③应收账款大幅上扬。水仙为了打开销售市场,大量采用赊销的营销方式,使应收账款大幅上升,从1994年的9340.36万元一路攀升,1997年达到高峰39848.03万元,增加426%,虽然董事会年年强调清理应收账款,但收效甚微,到2000年还有31227.57万元的应收账款。水仙大搞赊销,只看到了其有利于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有率方面。没有意识到赊销极具风险性:应收账款越多,坏账损失越大;在提供现金折扣同时损失了部分现金收入;增加收账费用,进而增加了管理费用,扩大了亏损面。④信用低下。举债是一种信用活动,对债务人而言,信誉非常重要。一个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哪怕企业尚处困境,也容易举债。如果一个企业信用等级低下,举新债还旧债必然困难重重,财务危机难以避免。水仙最后一个重组梦破灭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危机,不是高达2亿元的债务吓退了银行,而是其信用低下让银行不敢问津。
退市启示
增强主业意识。企业的投资战略主要分为三类:主业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水仙投资选择多元化经营显然是看到其正面效应:分散经营风险,税收减免,增加利润新增长点。但是对资金分散,管理难度大,新产业风险等负面效应,估计不足。结果是“东边不亮西边黑”,多元化经营失败也拖垮了主业。这种例子不胜枚举。1997年巨人集团多元化经营失败,1999年爱多集团多元化经营失败等等。实践证明采用多元化发展战略的企业成功较少,失败较多。但是作为一种投资战略,本身并没有过错,成功多元化经营需以一定企业条件为前提,即不仅要求企业的资金等各种资源充足,而且应具有管理多元化经营能力,更重要的是还须主业相当稳固。只把主业做大,做细,做深,做透,形成规模效益,才能有选择进入其他行业,实现以主业为依托,同时多元化经营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注重关联投资。国外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对无关联企业实行资产重组,成功率较低,而对关联企业投资成功率较高。所谓关联投资既选择与主导产业、主导产品相关的,能够增强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竞争力的领域里投资,较高的产业关联性,能减少企业承担的新行业风险,管理风险及对主业经营不良的影响,从而降低企业的行业进入成本、管理费用,更能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降低边际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并有利于主业发展与稳固。水仙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贸易、模具制造、电气等行业、不是明智之举。
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所谓资本经营就是运用收购、兼并、控股等手段直接接手现存企业。资本经营作为一种较高级的经营方式能够以低成本,高速度使企业实现规模扩张、产业扩张与资本集中,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达到实现多元化经营目标。水仙采用的是直接投资新建方式,这种原始的资产投资方式最大弊病是投资额巨大并产生大量现金流量问题。相反,青岛海尔低成本扩张却取得了成功。
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提高经营环境中的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合力。构成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是核心产品。水仙曾经拥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双缸洗衣机,但随着产品升级换代,丧失了产品优势。虽然它也想通过合资建立50万台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但却失败了。以后又进军多个领域进行长线作战,非但没有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反而分散企业竞争力,被其他厂家所超越。
开展财务预警分析。1998年水仙财务状况恶化后,欲重组求生,然而却步履维艰,如果在此之前开展财务预警分析,也不至于后来嫁不出去。国外企业财务预警系统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财务比率分析法,既通过财务比率走势恶化预测财务危机,主要指标有:债务保障率;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和资金安全率。二是“Z”记分值法,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Z值)来预测财务危机。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开展财务预警分析,即便是财务分析,也是分析不到位。
培养成熟投资心理。中国股市就是怪。PT水仙戴帽后,业绩已经惨不忍睹,随时都有退市风险,但股民仍然愿意买进。在退市之前的一段时间,PT水仙曾一路涨停,股价翻番。显然,股民购买PT水仙已不完全是投资行为,而是地地道道投机行为。既然丑小鸭“琼民源”能变成高贵的“中关村”,我就赌PT水仙能得到宽限,股价必然反弹,正是这种投机心理,股市暴炒ST股,甚至引发由ST股领涨的大半市奇观。然而PT水仙摘牌,令股民手足无措,为此,庄家和股民付出惨痛代价,同样也是教训,为过度投机心理敲响了警钟。相信随着PT水仙退市,将会培养出更多成熟的投资者。
(2001年8月30《中国财经报·财会世界周刊》郭强华/文)
伪重组可休矣
每年年底时节,大体都是上市公司极忙碌的时期,因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们,无论一年来经营管理绩效如何,总需认真做好各项总结,以备向公司之广大股东作诚恳交待。与此同时,一些不知何故经营业绩总难提升的上市公司,其老总们同样不甘落后,忙得不亦乐乎。唯所忙者,并非痛定思痛,如何重整企业,只待来年,而是想方设法,务要做出一份赏心悦目的年报来。如此,于上既可以邀功,于下,更可将投资者们糊弄一回,何其快哉!至于法律制裁,何必放在心上!
如何将报表做得可观呢?素有化腐朽为神奇功效的“资产重组”自然是最佳方略。不信,全景网络的一项统计可资证明:自1997年以来,发生资产重组的公司比例逐年递增,至1999年时,已由7.71%上升为19.94%。今年的统计尚未有果,但数目一定也不会少罢。
至于“重组”的手段,则在抵无非上市公司向其母公司高价售货、由母公司低价让入资产或索性与母公司进行资产置换。1998年时,曾有某公司于一日之内,将同一份资产即买即卖,项刻间逾4000万元利润落入账中,令人不能不叹为观止。
于是,某钢铁厂忽然间多出了一个生物工程业务,而某造纸厂则无端挂上了一块电子信息的牌匾,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当此类现象悄然多起来后,观者也就习惯而不再惊诧了。
但是,这样的事即使真的令人见多而不怪,难道其就正常了么?
幸而,日前有报道说,针对一些上市公司为保配股资格、保壳和粉饰业绩而进行的报表性资产重组,尤其是年终突击买卖资产、操纵利润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表示,将坚决予以打击。而目前先进的技术手段,已使证监会能完全掌握虚假资产重组行为,对这种行为,证监会一定会“秋后算账”,同时,证监会还将与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确保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健康发展。如此说来,伪重组当可休矣!
(2000年12月7日《经济日报》冷眉/文)
剔除报表泡沫
岁末年终,又到了投资者研读报表的时候。找出报表中操控利润的现象,避免让数字泡沫迷了眼,并不容易。
中国的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投资者要全面地看待这一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首先,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现象并非中国股市所独有。即使在股市相当规范和成熟的美国,今年也发生过美国在线公司由于未将2亿美元的广告费用反映在其第一季度的损益表上而遭到美国证监会批评的事件。当然,国内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情况可能更为严重一些。
其次,中国目前关于上市公司中报、年报和其他公开信息披露的法规要求越来越严格和详尽,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手法和空间越来越有限。比如,上市公司在1999年年报中被要求进行“四项计提”,即在报表中更多地估计到可能发生的损失,这一措施的实施使得上市公司的利润总体减少了约1/3左右,“泡沫”消除了不少。
其三,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手法和特点通过研究分析是可以发现的,它们的主要“粉饰”手法有:
1.利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地方,使得某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利于公司利润呈现增加。如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其他销售和利润好的公司以“改善”自己当年的合并利润。
2.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规定不够详细使得某些重要的财务指标如加权每股收益显得比实际的“好看”。
3.利用关联方交易增加利润。比如通过上市的“儿子”公司向其“老子”公司出售资产增加利润,以掩饰其主营产品的经营亏损。
4.利用关联方资金往来操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比如“老子”公司向上市的“儿子”公司提供非经营性的“往来资金”以“改善”后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开的数据,如年报的详细分析而发现。
然而,面对1000多家上市公司,要一家一家地分析是否有“泡沫”何其难也?起码读者应该重点关注那些利润结构异常者、可持续性利润过小者和往来资金影响现金流量过大者,离它们远些。
(2000年12月13日《经济日报》邵根庄/文)
呜呼!郑百文?
对于中国证券市场“郑百文事件”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数月来,业内人士就像关注股市走向一样关注“郑百文事件”的进展。“郑百文事件”可以认为是中国公司上市运作极其不规范的一个缩影,值得我们作一番深思。
当年牛气冲天的郑百文,只不过是一个披上虚假会计资料外衣的作弊典型。据新华通讯社披露,郑百文1996年上市,1997年曾是沪深股市“主营业务规模与净资产收益率行业第一,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全国最大批发商100强,每股盈余0.448元,但1998年却创造了每股净亏2.54元的中国股市最差业绩的“奇迹”。1999年,成为沪深股市当年亏损的“龙头老大”。经有关部门核查,目前资产6亿元,亏损15亿元,负债为25亿元。郑百文上市后自己承认根本不具备上市公司的资格。郑百文之所以能上市,赖于公司层层人选做假账,硬是把年亏损做成了盈利,把本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说成经验,最后找人拉关系,开后门,而得以蒙混上市。现在看来,郑百文把亏损做成盈利的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只是把客户的虚假欠条作“收入”入账。作弊过程做得“轰轰烈烈”,参与做假的分公司经理们在做假数据上联名签字,以示集体行为,还真有点大“义”凛然。我曾在课堂上为会计数据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沾沾自喜,也曾在许多场合为真实性是会计生命而侃侃而谈,但面对郑百文,我只能瞠目结舌。诺贝尔生前曾因其发明烈性炸药造福人类而自豪不已,并虽为此而致伤残也无怨无悔,但日后当知道他的发明在更多场合被用于发动战争和杀戮时,他对自己的发明后悔不已,深深自责。诺贝尔所遭受的心理折磨,今天也让中国会计教育工作者们有了切身体验。郑百文,你给中国会计带来耻辱,在中国会计脸上打上了一个极其丑陋的烙印。中国经济发展,不需要郑百文这样的会计!作为一名会计教育工作者,我为我们培养出了郑百文这样的会计而悔恨不已。
东窗事发后,郑百文的财务主管坦言道:“其实郑百文的问题很容易就能浮出水面。但就是没人管。上面领导来了不少,都是听汇报,看材料,问喜不问忧,从没有人对企业进行过一次真正的调查研究。否则,郑百文早露陷了。“现在郑百文的问题已暴露于天下,但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中介机构、政府监督部门究竟在哪里?郑百文数年问题成堆,你们为什么毫无察觉?我为我国中介机构不敢仗义执言而哭泣,也为我国经济监督部门如此不济而叹息,更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不应有的失察而惭愧。
在郑百文事件发生过程中,有关银行负有相当责任。曾经走红一时的“郑百文经验精华”和“市场经济基本运作形式”的“工、贸、银”资金运营模式,其主要做法是,郑百文购进四川长虹产品不付现金,郑州建设银行向四川长虹开具6个月的承兑汇票,按期将货款直接支付给长虹,郑百文在售出四川长虹产品后再还款给银行。由于资产负债率99.6%的郑百文本身已举步维艰,取得建设银行的付款信用既未提供保证金,也没有任何担保人,因此,整个风险都集中到银行身上,最终导致建设银行的巨额垫款无法收回。令人不解的是,建设银行连基本的银行审查程序都不履行就在短时间内为郑百文开具100多亿元的承兑汇票。对此,我们缺乏深入了解而不便妄下结论,但我坚信,这绝不是以一句简单的“业务素质差”就能解释的。如果建设银行能对此把住一个基本关,我想郑百文的亏空就搞不到今天如此大的规模。
在调查处理郑百文事件过程中,作为郑百文第一大股东(占股份14.62%)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当面对资产管理公司索要债务时,竟以建设银行与郑百文之间发生的债务关系是双方自愿行为、政府并无过错,银行资产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为由,认为政府不应承担清理债务责任。我们认为,按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原则,政府只能以其出资额承担郑百文的偿债责任这当然是对。但是,对郑百文与建行、四川长虹的这种“战略”伙伴关系,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郑州市人民政府不去监控而听之任之,那肯定是所有者的严重失职。如果一开始郑州市人民政府对这种关系的建立把好关,那么,郑百文就不会背上如此沉重的债务包袱,建设银行也不会蒙受巨大损失。我认为,作为第一股东的郑州市政府,对郑百文事件要负相当的责任。
令人咋舌的是,郑百文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宣布破产的消息公布后,郑百文的股票价格非但没有跌,反而出现了连续多个交易日的涨停板。一个频临死亡的上市公司,反而赢得了市场的青睐,中国的股市真是“不可理喻”。不言自明,若郑百文资产重组方案得不到有关方面的认可和批准,郑百文将而且很有可能即将成为中国第一家因资产严重恶化而导致破产退出股市的上市公司,这不仅意味着数十亿元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意味着以几倍甚至几十倍溢价购进郑百文股票的股民们将血本无归。
鉴于中国股市异常行为,笔者不希望郑百文成为第二个琼民源,不要再造“中关村”急救“琼民源”之类“奇迹”。如果郑百文问题已如披露的属实,郑百文就必须而且只能破产,不然,我们就无法赋予股民们应有的基本投资觉悟和理念。仅此推论,郑百文还是“早死早好”,可谓是“庆父不死,鲁难未已”。
警惕啊人们,我们周围像郑百文那样问题极其严重的公司可能不多,但“郑十文”、“郑一文”企业可能有相当数量,而且说不定还存在着少数的“郑千文”、“郑万文”甚至是“郑亿文”。中国经济与股市要实现良性运行,就必须及时地识别并切实治理这种郑氏公司。郑百文,你虽是昙花一现,但却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反面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思考并在以后的实践中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2000年12月14日《财会世界》周刊 杨雄胜/文)
对郑百文会计责任的法律思考
最近,郑百文资产重组一事,又将我国的证券界闹得沸沸扬扬。在被有些专家机构称之为“这套方案是目前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较好方案和郑百文得到最好结果”(2000年12月6日新民晚报第29版)的赞扬声中,我们且看曾经是郑百文投资者的遭遇。
想当年,“郑百文”刚刚上市时,可谓风光十足,其显赫的销售业绩和利润,在上市后短短的一年间(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其股价便从8元抬升至22.7元。就在此时,有一位S市刚刚退休的老年人,在听信了某些人对其财务报表中的经营业绩的介绍后,将其毕生积蓄6万元中的一半,以每股近20元价格,购入了10000多股“郑百文”这只股票。此后,尽管“郑百文”的价格不断回落调整,又经过了除权和填权,其股价在1997年年底还是收市于15元左右,但这位老工人对“郑百文”的会计业绩坚信不疑。1998年,“郑百文”1997年报闪亮登场,年报中的数据显示,“郑百文”97年的销售额继96年之后再次翻一番。在深沪八百多家上市公司中,“郑百文”以70.46亿元的销售额排名第五,仅次于“四川长虹”等超级大盘股。身居中原腹地的“郑百文”能够拔得商贸类上市公司头筹已属不易,竟然还能与“四川长虹”,“上海石化”等股市巨霸相争,于是投资者们毫不犹豫地将其列入了绩优股的行列。这位老工人在庆幸自己当初决策正确之余,毅然将自己另一半的积蓄也投了进去,期待更为丰厚的回报。
然而,事实却与老工人的希望截然相反。1998年间,“郑百文”的股价开始大幅下跌,年末的收盘价仅为6.97元。随后,“郑百文”1998年年报证实了老工人和众多投资者的忧虑,回报不再是丰厚的股利,而是巨额的亏损。
时至今日,“郑百文”因扭亏无望,只得进行重组,在新方案中,强制性要求投资者要么无偿贡献50%的股权,要么被所谓的公平价格收购,这位老工人在再三权衡之余、痛心疾首地说:“到底是股市发疯了,我发疯了,还是‘郑百文’的会计报表发疯了,而业内人士却说,“谁也没发疯,只不过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须小心罢了,引入正常的退出机制,是国际股市必然现象,谁叫你不小心,自认倒霉吧!”事实是否应该如此呢?
对郑百文会计法律责任的分析
我们承认,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应该对投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然而,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把握,是有先决条件的。即应该得到被投资公司的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如果在得到了这些会计信息之后,投资者仍然作出冒险的决策,那么,一但因投资失误而造成损失,就属于自认倒霉。问题是,在郑百文事件中,投资者得到的是虚假的会计信息。从新华社记者所揭露的消息来看,在上市过程中,郑百文要求有关厂家开出只供做账、而在法律上无追溯权的所谓的“返利”合同,以增加账面利润,这就是典型的虚假会计信息。那么,在这样情况下作出的投资决策,如何要投资者“自认倒霉”呢?这是不公平的。
当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所谓的虚假会计信息问题。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也会对郑百文作出象红光实业公司一样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然而,这些处罚的结果并不能挽回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那么,当投资者得知郑百文公司管理部门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了他们,除了行政刑事处罚外,他们能否予以民事起诉,以保护自身利益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规,是很难成功的。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二个方面:
1.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的公司法与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要对股东直接负责,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尽管我国证券法曾经提到这一问题,但也是相当含糊其词的。实际上,所谓“股东集体代位诉讼权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如公司因故没有对其追究责任时,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所有公司股东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由此可见,股东行使股东代位诉讼权时,既保护了该股东个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然而,由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股东诉论代位制。因此,只能依靠一位位股东单独起诉,既旷日费时,亦无立法依据。
2.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其次,即使投资者知晓郑百文管理部门或大股东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对其进行欺诈,按中国民法通则的程序提起诉讼,也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必须举证证明郑百文大股东与管理部门有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原告的投资人很难将符合侵权行为的四要素:即郑百文大股东与管理部门存在过失、过失是违法的、投资人受到损失、这些损失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因果关系等一一举证证明,即使他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有能力来证明,作为个人来说,也将费时费力,增加上诉的时间和成本。前几年上海一位投资者对红光上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光上市公司及相关的17名被告赔偿其因虚假会计信息误导而受到的投资损失时,法院就以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要求。可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制,作为投资人是很难在法庭上告倒郑百文的大股东、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这是因为,我国没有对证券行业这一特殊的民事关系予以专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这一问题上,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很值得我们借鉴。该证券法规定:(1)第三方投资者无须负担举证责任,投资者只需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错报或遗漏即可。(2)管理当局与中介机构具有举证责任:说明已实施了适当的程序;被告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没有错误,原告的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财务报表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这种举证倒置,是由于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处理会计信息的所有证据一般都在被告手中,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是很难取得证据的。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才是所有证据的拥有者。这样规定既避免了投资者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大股东及中介机构更为谨慎处理及保护真实而公允的会计信息。这对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用,使证券市场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是有大裨益的。
郑百文事件的会计法律责任给我们留下的深思
随着调查的深入,郑百文事件很快就会水落石出了。然而,对郑百文事件的会计法律责任的思考将会给我们今后的改革留下一个新课题。会计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信息系统或管理工具,以其特殊的功能,在调节人们经济关系时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不仅因为通过会计信息的核算、传递,可给投资人在经济决策时提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还会带来很大的经济后果性。郑百文上市公司的案例再一次证明了如何通过规范会计行为来保证调节人们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应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具体内容。因此,通过对会计行为的立法,以规范的会计行为来约束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检查者以及使用者,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证。尽管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第三次修订,并予在2000年7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新会计法),尽管我国也于1999年7月1日实施了新的证券法。然而,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缺乏具体的措施,因此,真正实施这些法规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很难保证今后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不会再出现象郑百文这样的虚假会计信息的案件,但我们希望能给中小投资者一个合理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而不是所谓的“是目前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较好方案和郑百文得到最好结果。”否则,如何叫中小投资者心甘情愿地“自认倒霉”呢?
(2000年12月14日《财会世界》周刊 李若山/文)
通过“郑百文现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当前的财务管理状况
郑百文是河南省最早实行股份制改造并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自1996年4月上市以来,它曾有过骄人的业绩、现在又跌入了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境地。郑百文所经历的大起大落,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即“郑百文现象”。郑百文问题之所以典型,一是因为它由盛到衰太迅速,即从1997年的主营业务规模和资产收益率均居全国商业类上市公司排序第一,到1998年的亏损5.02亿元,1999年亏损9.57亿元;二是因为资不抵债数额巨大,据该公司1999年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示,当年资不抵债8.28亿元,有人测算目前郑百文每存在一天都要亏损274万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郑百文的衰败,各界人士各有评说,本文主要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角度对郑百文的问题进行剖析。
到目前为止,郑百文仍然是河南省惟一一家商业类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在河南省同类行业中是居于领先地位的。该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开发行股票筹资和上市以后的规模扩张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它拥有其他非上市公司所没有的面向资本市场直接筹资的优势,这在当前筹资环境紧、筹资渠道窄、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获得了极为难得的资本扩张权。但股东对企业投资是要求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和股票价格的不断变化,意味着上市公司在面向资本市场直接筹资的同时,也要承担市场竞争的压力和风险。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多方面的,既有经营风险,又有财务风险,同时还要考虑股票价格的变化及公司股利政策对公司发展、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影响。要使企业在多变的资本市场中稳步地发展,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运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理论和方法进行科学的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促使企业稳中求进,而不能盲目地追求规模和速度,因为高速扩张的同时也意味着风险的增大。从公司理财的角度分析郑百文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重筹资、轻投资,投资决策缺乏合理性
郑百文前身为郑州文化用品批发供应站,1988年12月经郑州市政府批准改制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并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1992年12月,公司又进行了增资扩股;1996年4月郑百文5109万A股正式在沪上市交易。郑百文在改制的初期,其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营状况是良好的,也正是因为其自身的实力和经营业绩才获得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资格。但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后,公司曾经面临过将这些资金投向何处的难题。即在没有发行股票之前,公司资金紧张,难以进行发展和扩张,在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后,却没有选择好正确的投资项目。这实际上已陷入了一种财务上的悖论。按照正常的公司理财策略,企业应在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正确的投资方案,然后进行资本预算,再进行筹资决策并募集资金。但公司在发展之初即出现这样的问题,则说明公司在驾驭和使用资金上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也就是说,公司虽然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但在观念和管理上却没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出现投资失误是在所难免的。针对这一问题,分析我国其他一些上市公司的筹资、投资状况,确实存在类似的问题。一些公司上市就是为了筹资,至于筹集资金以后的投向有多少是按照招股说明书的用途进行投资的,这在公司以后的有关改变资金投向的公告中可以充分显示。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后,几千万的资金存入银行未使用,仍然进行配股筹资。不能正确处理筹资与投资的关系,利用上市和配股的机会大肆“圈钱”,致使投资决策失误,这种问题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确实不是个别现象。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资本结构不合理,导致公司财务风险不断增大
在郑百文曾经是“绩优股”的1996、1997两年中,其负债比率已分别高达84.26%和87.86%,这一水平已远远高于同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比率51.65%和48.15%。过高的负债水平说明公司承担着较高的财务风险。在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总资产的收益率大于负债的利息率时,一定程度的负债可以提高普通股的收益率。但负债比率越高,公司承担的财务风险越大。尤其是当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增大时,作为财务杠杆的负债所产生的副作用则会明显增大,从而使企业的总体风险增大。这个基本的财务学常识则被郑百文忽视了。实际上,即使是在1996、1997年中,公司最需要的是稳健经营,是通过盈利的增长增大主权资本的比重,从而不断降低公司的负债比率,以保证公司未来的生存和良性发展。但郑百文走的却是相反的道路,在这两年中,公司的经营规模迅速扩大,资产急速膨胀,公司规模的扩张在某种程度上增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又使负债比率进一步上升。正是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到1998年,由于家电市场的竞相降价和银行紧缩银根等多方面的原因,使郑百文面临从未有过的经营风险。当公司经销的主要产品电视机的销售额从1997年的34亿元降低到1998年的7.39亿元时,不仅使公司当年发生巨额的经营亏损,同时使其负债比率上升为98.15%,公司当年按有效资产计算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在1999年公司又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其资不抵债的数额即达8亿多元。我国上市公司发生亏损的不是少数,但资不抵债的则极少,而郑百文一旦发生亏损就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仅从财务的角度分析主要就是由于公司长期的高负债经营。忽视负债的财务风险,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是“郑百文现象”的又一个主要原因。现代公司理财的基本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正确处理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公司在追求高收益时必须重视和防范其所伴随着高风险。面对迅速膨胀的企业规模,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全面失控
片面追求规模经济,盲目增设外地分支机构,使郑百文的总资产在短短两年时间内迅速膨胀,即从1995年末上市前的7.31亿元增长到1997年末的32.64亿元,增长速度之迅速是同类商业上市公司无法可比的。同时,郑百文下设5家进出口公司、20家专业分公司、120个商品经营部、40多家外地分公司及两家合资企业,这些分支机构的形成使郑百文成为当时全国商业批发行业的龙头企业。但是,在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其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则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郑百文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实行的是“总公司一级法人、分公司二级核算、经营部三级核算”的管理模式,并制定了“四定一包(定销售额、毛利率、费用额、资金周转次数,包利润)”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在原来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尚可进行相应的控制,但是,在经营规模急剧扩张以后,一些分公司和经营部出现了使用资金无度的现象,总公司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失控的局面。虽然随后又制定了“资金定额管理”方案,财务部门仍然无法控制资金的使用和支付,以至于使该方案形同虚设;最后公司计划在郑州本部实现电脑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电脑管理控制系统的意图,也因种种原因而未能实施。一家大型的、全国知名的上市公司,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上处于这样一种失控的局面,其结局、其后果,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郑百文。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所能反思的是,在公司迅速扩张的同时,其最高管理层有没有管理和驾驭公司的能力,如果连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都控制不了,又何谈面向多变的资本市场进行更高层次的资本运营呢?
郑百文的问题已经出现,它下一步的命运是破产,还是重组,仍然没有最后的定论。我们根据郑百文现象所需要深思的是,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是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成的,政府推出这些企业优先上市,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这些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但现实的状况是,越是早期的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越差。这些公司表面上有一套又一套的章程和制度,有些实际上形同虚设。公司在不断做大的同时,内部管理失控;公司上市以后的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不是提高了,实际上更多的是在下降。这些企业不用说进一步发展壮大,有些连正常的经营都难以维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何在?确实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2000年12月14日《财会世界》周刊 薛玉莲/文)
让做假账者出局
前不久,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严肃指出,要加大查处力度,把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淘汰出局。更早些的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直言评击了假造会计信息非法谋利的行为,并指出要对有关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目前,我国会计领域还存在种种混乱现象。有的公司通过“包装”虚拟业绩,骗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制造“泡沫利润”,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的假造会计资料为国有资产流失大开方便之门等等。这中间,少数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有疑不问,知情不举,甚至帮助“包装”,共同作弊,丧失了起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操守。
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独立、公正、诚实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离开公正诚信,会计信息就失去价值且危害社会。会计秩序混乱特别是会计人员造假,严重破坏社会信用,扰乱经济秩序,坑骗广大投资者,影响股市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安全运行,而且也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2001年4月16日,朱镕基总理在考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指出,“不做假账”是每个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应该铭刻在国家会计学院每一个师生的心里。这是加强财经法纪和监管工作的基础,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已经列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会计法》的规定,监管机构对违法违纪会计机构和人员具有一系列监管和制裁手段,关键是要动真的。比如: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全国通报,使其信誉扫地;吊销违法违纪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严重的判其“终身禁入”;对违法违纪机构和会计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而且可以数罪并罚,直至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信用是本,无信不兴。只有加大对做假账者的查处力度,才能把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淘汰出局,才能使公正尽责的中介机构尽快成长。只有这样,诚信公正的会计秩序才能建立起来,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2001年8月20日《人民日报》韩振军/文)
透析红光实业证券欺诈案
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红光实业(600083)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主要责任人何行毅(原董事长)、焉占翠(原总经理)、刘正齐(原副总经理)、陈哨兵(原财务部部长)分别受到三年有期徒刑到缓刑间不等的刑事处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对企业“法人”的判决。
多年来,我国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理,实际上存在着以行政处分代替司法处理,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以追究个别责任人代替对公司法人的诉讼的倾向。证券市场和法律界人士批评这种现象是“以罚代刑”和“刑不上法人”。本次对红光实业所犯证券欺诈罪的判决,是一个突破,标志着“刑不上法人”惯例的终结。
红光实业诉讼案是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红光实业1997年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刑事诉讼。1999年1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00年1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审理,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证券犯罪往往是一种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犯罪。从犯罪学来看,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手段无非是抢劫、盗窃和欺诈。所谓欺诈,就是非法利益的获得是通过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判断得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都完全符合《刑法》《证券法》对犯罪主体、行为和主观故意的界定要求,它是利用权力、资源、信息等方面拥有的优势实施的侵犯投资公众利益的欺诈犯罪,比抢劫、偷盗等传统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导引》相关条款,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也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而根据《证券法》,则分别有“移诉”和“民诉”两个口子:一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涉嫌犯罪的证券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投资者到法院诉讼。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次红光实业公诉人将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同时推上被告席,并一起判决,体现了“两罚制”原则,对一些违法经营的上市公司将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红光实业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决,引出了一个久悬未决的问题:欺诈上市的股票该不该“下市”?《公司法》第157条第(三)款将“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列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对象。第158条明确规定,上述条款“经查实后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欺诈发行股票无疑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其后果之严重自不待言。《证券法》第175条明确规定:“不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交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法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责任”。对于欺诈上市的企业法人来说,罚款处分,“出一点血”换来的是继续保持上市资格的大实惠,骗到手的上市资格将因此反而成了合法的资格,何乐而不为?因此,如果欺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仍然得以保持上市资格,对于其他有违法违规意图的公司,客观上起到了诱导和鼓励作用。
红光实业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定,还引出了受害者追究索赔权利的保障机制问题。红光股票1997年6月6日上市时开市价14元,最高14.5元。但追捧红光股票的人,大都陪同红光实业走上了不归路。上市以来,公司连续亏损,三年半累计亏损逾7亿。目前,PT红光的每股净资产为-0.11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005.77%,资产负债率为99.71%,基本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二级市场投资者不知有多少人被套在其中,有的甚至一套数年。1998年12月上海一姜姓股民第一个站出来状告红光全体董事会及其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证券欺诈,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此后,又有十几位与姜某有同样遭遇的股民向浦东法院再次起诉。其中7位股民还于1999年5月21日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77条更是明确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其先后发布的《公司法》、《刑法》、《证券法》对证券欺诈罪的认定和处罚都有具体规定,决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让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红光实业事件中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无不迫切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那么,此次红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决,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一线曙光?让我们拭目以待!
(2000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报》黄湘源/文)
会计人员应当对谁负责
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如此反复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疑是锁定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于是人们往往就会产生误解: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是顺理成章、合情入理的。笔者认为,如果不从法理上认真解决这个问题,它同混淆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样,会导致《会计法》苍白无力,尽失其法治作用。这是宣传和实施新修订的《会计法》必须首先正视而深入领会其实质的锁钥。否则,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仍有被亵渎之疑。
何以认识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应当对谁负责?
第一,必须从《会计法》修改前后的有关条款来正确理解。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会计法》断然取消了“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法”、取消了“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中的“对本单位”四个字,会计监督客体范围已超出本单位。尤应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已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从新修正的《公司法》看,也根本没有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任何规定。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法律依据,再坚持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我陶醉了。同时,既然《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这是社会化专业性强的工作),如果再按照已取消的内容去执行(仍认定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势必弱化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力度,使统一的行业系统管理变成分散为主的管理,使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得以侵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使《会计法》明确赋予会计人员的四个“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有权检举、发现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变成镜中花、水中月。
第二,所谓负责是指对工作尽职尽责,承担责任。既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承担了责任,而且《会计法》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又承担了保证会计人员执行本法的法律责任,再让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也就是说将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由会计人员来承担或转嫁给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岂不“两袖清风”无所事事了,会计人员又怎能承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来保证自身依法履行职责呢?可见,所谓负责只能对工作而言,对人负责是不合法理的。对工作尽职尽责,也不意味着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如果说会计人员对工作尽职尽责,承担责任就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这一命题能成立的话,那么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具体的人是指谁呢?岂不是空头支票吗?如果说单位负责人对工作负责是指对上级执法机关乃至对法律负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负责就是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能成立的话,那么二者同样是对一个单位的工作负责而终结的对象不同,这是地道的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显然违反一般的法律常识,是背离会计工作立法初衷的,是当今法治社会人们足应引为戒训的。因此,不认定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这一重要法治观念,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的职权降低了,任何人也不必担忧单位负责人将会太阿倒持,大权旁落。因为《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既明确又具体,他们不会无法无天的。但是,必须理智地承认:在处理会计业务事项执法权方面,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力是高于单位负责人的随意处置权的,这是实施现代企业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标志。否则,何以及时有效地将违法违纪现象遏止于源头?
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到底应当对谁负责?对此,新修订的《会计法》已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会计法》总则,简要指明了立法宗旨,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全部责任,突出了会计人员依法实行会计监督,但范围并不仅限于本单位,同时严肃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就足以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执业方面的关系是遵法、护法与业务执法、守法的关系,为会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解除了后顾之忧。尤其须要指出的是:领导——按政策、依法行政谓之领导者,他与会计依法执业是一致的,并无主从高低之分。会计核算一章,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做了十分详细而又确切的规定,使会计人员知道该做什么,怎样做好有了明确目标。由于所有经济违法违纪(或明或暗)最终都要反映到会计资料上来,会计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重大经济政策的落实,所以从源头遏止违法违纪行为,《会计法》一直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从而强化、深化了会计监督的法律效力。为了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得到落实,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是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无疑则加重了会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即给了会计人员监督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也是违法行为。这是特别应当警醒的。为了严明法纪,各负其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违法的,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不问原因,会计人员首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会计人员(管理会计除外)主要应当对法律负责,因为法律赋予会计人员职权(并非单位负责人赋予),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机制;应当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负责,因为它是赋予会计人员职权、保证其行使职权的最高权力主体,它高于任何会计单位的权力主体;应当对法人负责,但法人并非单位负责人出现的自然人,而是指董事会或出资者集合体。当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时,会计人员依法拒绝办理,使单位负责人免于步入歧途,从这个意义说,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也是可以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不能识别是否违法违纪,属于会计人员渎职,掩饰业务真相或强调详审凭证等受局限,属于会计人员未能对工作尽职尽责,应自负其责。在会计人员从业执法过程中,单位负责人领导会计人员只是组织程序上的领导,绝不是执法领导,这是由法理决定,无可置疑的。
(2000年6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邱元荣/文)
透视会计委派制度
在一段时间里,会计数据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等是令人头疼的问题,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对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现状判断失误。但是,从2000年开始,一种新型的会计制度出现在中国经济的舞台。这就是会计委派制度。
截至2000年9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均开展了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57个地(市)、1029个县(市、区)都开展了试点,分别约占全国地(市)、县(市、区)总数的66%和41%。试点范围包括了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直接或间接委派会计人员近11万人。全国接受会计委派的行政事业单位约44000个,接受委派的企业约79000个。
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产权单位向其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会计人员监督所在单位会计行为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一项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2000年2月,财政部对会计委派制度进行了调查研究,9月,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关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的意见。
会计委派形式多样
为了保证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有章可循,各地区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采取了多种形式的会计委派。
深圳市于1995年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细则,2000年3月,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岗位责任、联签制度、职务任免与管理、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等作出了决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在全国公开招聘21名财务总监,委派到市投资管理公司系统的大中型企业。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粮食购销企业会计委派实施办法》,对委派的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人选的产生、职责权利、考核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审查、认定与管理及任职资格的取消、工作考核、任期和培训等事项。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基本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铁道部制定了《铁路企业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管理部门凭借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产权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和单位摸索出了不同的会计委派形式。
1.向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人员。这种委派形式比较普遍,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也有委派出纳人员。委派部门为地方政府,大多数为财政部门,试点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管理的方式大多是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如湖北省宜城市对全市47个行政事业单位分3批委派51名会计,还由部门向所属120个二级单位委派113名会计;吉林省辽源市对首批45个行政事业单位委派49名会计,委派会计的编制、人事关系转到财政局,工资福利待遇等统由财政局发放和管理。向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重点放在监控派驻单位的支出管理上。
2.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制度。其主要形式是由财政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立会计机构,不再配备会计人员,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号,由财政部门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
3.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一般由产权管理部门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定期考核轮岗制度。在国有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几乎每个省市区都有试点。上海市在试点中,根据公司、企业单位组织机构和资金运作目标的不同以及产权关系的不同特点,形成了三种财务总监委派模式:一是公司董事会委派方式;二是母公司委派方式:三是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方式。
4.向国有企业实行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这一形式委派部门大多为财政部门,也有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其委派人员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统一管理。但对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大多数是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统一收取和发放。
监督职能效果显著
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这一举措充分发挥了会计的监督职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明显增强,敢于坚持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财经纪律,也能够有效地从机制上、体制上治理腐败,吉林省辽化市对五项国债转贷项目进行会计委派后,不到半年就查出串用、转移资金近820万元;广西柳州市委派的会计人员1999年共查出账外设账3000多万元,抵制各类不合理摊派600多万元。
其次,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了国有资产的管理。目前,国有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主要靠外部监督,实行效果不尽不意。由政府部门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对企业实行全过程控制,对国家和企业双重负责,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产权代表缺位问题,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如广西南宁市通过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柳州市委派的财务总监对不适当和条件不成熟的投资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避免乱投资金额达3.2亿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33户企业共查出账外资金1186万元。
第三,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试点单位实现了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改变了过去“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的现象,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被委派会计人员利用会计信息为单位领导提供预测和决策依据,参与各项经济管理活动,真正起到了参谋助手的作用。云南省昆明市粮食局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通过强化财务成本约束,提高企业理财水平等手段,一举减亏1473万元,还扭亏为盈,成为全省粮食系统惟一盈利大户。
第四,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取消各单位的账户,让各单位的财政资金集中到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账户上,有利于对各单位的财政资金全过程监督,使得财政资金集中管理,减少了资金沉淀、占用和挪用,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了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的管理。
(2001年2月1日《经济日报》)
全面推进会计素质教育
会计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在会计素质教育方面也应适应会计学科的自身规律来进行。
“应试教育”在会计教育中起基础性作用。与其他学科相比,会计学带有十分明显的“职业性”,这种职业不像“市场营销”等学科那样具有灵活性和较强的创新性,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刚性”原理来进行操作,这就有必要要求会计人员按既定会计制度来培养自己的技能。为此,对会计人才的教育,尤其是中、低级的会计教育而言“应试教育”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而素质教育应是在“应试教育”基础之上的发展式教育。
在素质教育两大重点中,一般而言,对会计人才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应重于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对中高层次的培养应加强对创新能力的创业精神的培养。由于会计学特有的“职业”特性,必然会突出会计的实践性能力,同时会计的实践领域又是社会科技创新的重要运用领域。比如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开发和运用是较先在财会领域得以推广普及和产生效益的。可以说,会计实践能力的培育尤其是现代化工具和手段的掌握将为社会科技创新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计实践能力的掌握蕴含着一定的创新活动。
在创新能力与创业意识的培养上,会计素质教育更应突出创业意识的培养。在会计实务界,会计人员地位十分重要,但往往都处于“亲信”或从属地位。较少有会计人员处于企业(或单位)的主宰地位的,这与我国会计教育中创新教育和创业教育不足有关。大部分的企业一把手都是从生产第一线慢慢爬上来的,这些人员往往又是掌握着较具有创新意识(如技术创新)的理工科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意识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是从基层的具体实际工作开始创业,这种创业意识是一种敢于吃苦、敢于拼搏和敢于创新的精神,这种精神有助于个人慢慢爬到该组织的顶峰,从而成为该组织的主宰。第二层是自己作主“白手起家”的“创业”,它同样通过对创业精神的培养和发挥把“蛋糕”慢慢做大,从而达到创业成功的目的。在创业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创新能力的发挥,但仅有创新能力又是远远不够的,其中创业意识包括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业精神,而创业精神则主要包括吃苦、拼搏、自信和向上的精神。为此,会计人才在注重创新能力培养时,更应注重创业意识整体能力的培养。这不仅是因为一个经济组织在提倡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同时,如果企业第一把手不是财会专业或是不懂财会知识的,其财务管理的全面性仍然难以到位,而且还在于,党中央已在“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地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包括会计在内的知识型服务业,注册会计师事业必将得到蓬勃发展,会计人才有了自已独立从事“创业”的专业领域,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成员将实行合伙制。如果会计人才缺乏必要的创业能力和创业精神是难以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的。
职业道德教育成为会计素质教育的重中之重。
由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而引起的违纪违法等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如果我们在注重智育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同时,轻视了德育培养,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试想,一个极具创新能力而道德观念淡薄的会计人员,经常因“见钱眼开”而动“歪脑子”,其结果势必是造成对国家和人民财产的侵害。这样的会计“人才”还不如没有创新能力的会计人员,是会计人才的“畸形儿”。
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后续教育自觉性。
由于会计环境变化无常,会计制度经常随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会计人员只要在岗就必须学习新的会计制度,就必须对变化后的事项作出真实的“反映”,这就成了会计人员主动接受继续教育甚至是终生教育的内在动力。
由于我国目前会计教育遍地开花,太滥太杂,在教学硬件和软件等方面都参差不齐,致使培养出来的会计人才也相差甚远。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建议砍掉一些院校的会计学专业教学。只保留财政类高校和一些重点大学及综合性大学的会计高等教育,让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办会计学职业教育。
我国各类学校的会计学教师大多来自非师范学校,在教学方法和技巧方面有所欠缺,这就成了全面推进会计素质教育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为此建议在师范院校增加会计专业师资班或在财经院校开设会计师资班(少数学校已开设或正在开设)。在现有的教师队伍中,努力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对教师派往先进学校进修和深造的力度,以提高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推进会计素质教育,从而达到提高全民素质,增进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
(2000年12月6日《光明日报》伍中信/文)
《中国会计年鉴》简介
《中国会计年鉴》是系统、全面汇集上一年度全国财务会计工作重要信息,逐年编撰、连续出版的大型资料性工具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管,《中国会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编辑,中国财政杂志社出版发行。1996年创刊。年鉴的总体框架由以下部分组成:国家会计、财务管理工作、行业(部门)财务会计工作,地方会计工作,基层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工作,会计理论研究工作,会计教育,重要法规,重要文选,财会统计资料,会计组织机构和人员,会计大事记,附录等。另外,根据需要,增设一些不常设栏目,如:新中国会计50年,中国会计发展百年史纲等。
《中国会计年鉴》从1996年创刊至2001年,已经出版了6卷,其总体框架结构已趋合理和稳定。体例逐步规范,内容逐年充实,质量逐年提高,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中国会计年鉴》以其工具性、史册性、时效性、实用性、权威性、全面性的特点,在财务会计界享有较好的声誉。2000年卷推出了1996年(首卷本)至2000年的光盘版。该光盘收录了年鉴创刊以来所有的内容,同时,配有大量精美图片,可谓一盘在手,会计全有。2001年11月,《中国会计年鉴》2000年卷获得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年鉴研究会第二届中央级年鉴质量评比综合一等奖。2001年卷作为新世纪的开篇之作,采用目前国际流行的大16开本,以使上乘的编辑质量与精美的装帧设计相结合,将《中国会计年鉴》办成精品,办成名牌,为中国的会计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会计年鉴》每卷用大量真实、准确的事实和数据,对每一年度全国财务会计工作作出全面详实的记录,使国内外各行各业的读者,只要涉及中国的会计工作,就想到依靠、查阅并信服《中国会计年鉴》。为此,在提高年鉴质量上,着重把握好五个关口:一是内容关;二是政策关;三是数据关;四是文字关;五是体例关。同时,在内容收集、栏目设置、表述方式、装帧设计、检索途径、出版周期、印刷质量、发行渠道各环节逐步做好工作。在新的世纪里,《中国会计年鉴》将以更趋合理的结构体系、更为丰富的内容信息、更为规范的编辑体例、更显精致的装帧设计,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
财政部部长、《中国会计年鉴》编委会主任项怀诚为2000年卷《中国会计年鉴》撰写的前言中指出:以史为鉴,不断地总结经验,对于会计工作不断开拓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益依赖信息资源,《中国会计年鉴》就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资源,它对于人们了解会计、理解会计、支持会计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财税、财务、会计部门的同志从中可以获取信息,领会精神,探索改革思路。同时,也为广大财会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开阔视野,提高科研、教学水平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越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年鉴的作用就越重要,它将使以后的人们看到中国会计前进的每一个脚印。希望参加年鉴编辑工作的同志,充分认识年鉴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年鉴质量,进一步增强编撰好《中国会计年鉴》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也希望广大读者充分运用年鉴提供的资料,来指导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为做好会计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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