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刘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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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今年开始,我国进入了第十个五年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国民经济的发展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特别是面临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挑战,对我国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此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文以为,从深层次分析,这次改革既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又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与内容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2000]6号印发了“关于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的函”,函中指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精神,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
从今年开始,我国进入了第十个五年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国民经济的发展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特别是面临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挑战,对我国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此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紧密结合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文以为,从深层次分析,这次改革既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又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与内容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2000]6号印发了“关于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的函”,函中指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精神,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继续制定会计准则的同时,财政部拟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改革。从此,拉开了我国又一次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序幕。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特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3)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对现有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相加,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加以制定的,其结构和内容包括: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还附有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和一些必要的会计法规。一般规定部分,对会计要素和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以条款的形式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部分,规定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录部分例举了主要会计事项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目前,财政部正准备起草企业特性业务的专业核算办法,比如,工交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商品购销存核算办法、进出口业务核算办法、房地产商品开发核算办法,等等。这些特性业务的专业核算办法也将作为《企业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陆续发布,成熟一个发布一个,最终形成《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整体。
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有其若干特殊性,难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继《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后,将着手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建设问题。
二、《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
此次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是会计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从该制度所依存的法律环境、制度形式、制度内容等诸多方面进行考察,它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
笔者曾在有关文章中阐述过刘玉廷.关于会计中国特色问题的思考.会计研究,2000;8,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于大陆法系,通过会计立法来规范会计行为是中国会计的重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作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其制定权限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因此,《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由财政部制定下发,而不是由某个事业单位或民间社会团体制定公布,这是符合中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的。
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其定位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公认会计原则。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有关企业必须执行;公认会计原则不具有法规性和强制性,而是作为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会计原则或惯例。作为具有行政法规性的文件,对于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不允许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会计政策的余地;公认会计原则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实际执行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会计中介机构的职业判断。
本文以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认会计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照搬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并公布上百项会计准则而取代会计制度,不仅在短时间内难以做到,即使能够达到,将会计准则作为公认会计原则,要求企业按照这些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不太符合中国的国情,既背离中国的法律环境,又会导致会计规范的弱化,会计人员将无所适从。如果那样做了,有可能会引起混乱。
(二)以“制度”形式制定会计规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指出:从建国以后,我国的会计规范就采取“制度”的形式。这种形式不但在我国由来已久,为人们所亲见乐闻,而且制度向来被认为是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因此这同国家需要直接管理全国会计事务,统一会计制度的制订,更好地适应统一财政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异常吻合的。葛家澍.关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会计研究,2001;1
9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了以“两则”、“两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初步协调。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又陆续发布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但是,会计制度这种形式一直延续至今,用来直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近些年的实践表明,会计实务工作者仍然需要“会计制度”这种形式,通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应当使用哪些会计科目,记入借方还是贷方,期末如何编制会计报表,等等。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将那些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改革内容,有机地溶入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之中。只有这样,才便于企业广大会计人员实际操作,使会计改革的内容落到实处。
鉴于上述情况,此次会计改革继续沿用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这主要是绝大多数会计实务工作者的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采用“准则”的形式才体现会计改革,“制度”形式具有倒退的迹象;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制度”象是计划经济的,“准则”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应当直接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的模式进行会计改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最初就不该搞会计准则,而应沿用“会计制度”这种形式,法国几十年来采用“制度”形式不是很好吗?我们认为,会计改革不能追求形式而应当把握实质,关键是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深层次问题上采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并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形式问题并不重要。外国人分析我们的会计规范是否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不是在“制度”或“准则”的形式方面进行判断,而是要考察我们对会计政策的应用程度。
(三)就改革的内容而言,《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比如说,“公允价值”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计量属性,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超前地引入“公允价值”,极有可能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地回避了“公允价值”,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
1.关于债务重组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或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重组收益而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均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2.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针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的现实情况,《企业会计制度》不再进行“同类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货币性交易”划分的规定,而改为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在资产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一般情况下不确认收益。这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
3.关于以“放弃非现金资产”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同样也不再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而改按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上是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体现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之所以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秩序,遏制资本市场中利用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相互参股等包装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加以规定的。这些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革的合理模式
新中国会计准则的建设从1988年起步,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1993年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从1997年的第一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至今已发布实施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目前,会计准则仍在继续研究制定和陆续发布的过程中。然而,《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较多的话题。这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必然涉及《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如前所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均属于具有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但是,两者之间却存在着若干重大差别: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除股份有限公司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执行,国有企业经批准后执行。其次,《企业会计制度》自成体系,涵盖企业全部经济业务,即:凡属于纳入《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只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到目前为止发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只是规范有关企业中的部分经济业务。第三,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的规定更加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较为具体;具体会计准则没有也不宜作出会计如何记录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会计记录是以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的形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四,会计准则的结构、语言表述适用于国际方面的阅读;科目、报表式的《企业会计制度》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第五,有些经济业务事项用“准则”形式规定更为恰当,比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适合以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用科目、报表式的会计制度就难以表述。第六,《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具有应急、灵活、多变的特征,可以根据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临时性规定,或对原规定进行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类似于美国FASB紧急事务小组制定的指南;而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凡需要形成会计准则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是带有普遍性的可以形成准则规范的内容,一项会计准则形成之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2.《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会计核算规范的客观要求。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上述若干重大差别,两者之间各有其侧重点和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并存,不宜相互代替,两者缺一不可。
西方一些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虽然由有关机构或职业团体制定并公布会计准则,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仍要根据会计准则制定会计科目体系,据以进行会计核算,所不同的是,这种会计科目体系是公司自行制定的,属于公司内部核算制度。我国目前将会计制度改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条件还相差甚远。随着会计准则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将来可能会形成由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自行制定或者由中介组织制定会计制度的格局,但目前我们还不宜确认这是必然规律,因为准则和制度的差别在很多方面是无法消除的。恰恰相反,准则与制度有可能会长期并存,从而成为会计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
3.继续制定并公布具体会计准则,加快会计准则建设的步伐。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当时以“两则”、“两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改革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基础,并为建立和完善行业会计制度提供指导。在此次会计改革中,《企业会计准则》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由于会计准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财政部还应当考虑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加快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步伐。正因为如此,此次会计改革,财政部在发布《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发布了“租赁”、“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等3项具体会计准则,修订了“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5项具体会计准则。据悉,在今后的几年中,财政部计划每年都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努力实现建立和完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
三、《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一)什么是国际会计惯例,如何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通常所称国际会计惯例,是指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会计规范,有时也经常参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标准。本文以为,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参考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标准,因为这些国家的会计标准与我国比较接近,更便于借鉴。美国和英国则恰恰相反,他们的法体应当归属于海洋法系,其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准则与我国差别较大,在借鉴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的会计标准时应当慎重。
(二)《企业会计制度》在若干重要问题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众所周知,1993年所进行的会计改革,改变了我国40多年来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会计模式,将原来资金平衡表体系改为资产负债表体系,完成了会计模式性转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初步协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完全不亚于1993年,就其改革的深度而言,远远超过了1993年的改革,可以说此次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使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财政部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从统一会计标准和会计政策的角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自主经营创造条件。
2.积极贯彻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等现象。例如,在现行行业制度体系下,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较低,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防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又如,存货严重积压,变现能力差,存货的市价已经低于账面价值,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其成本而没有反映可变现净值;再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这些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会计报表中,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等等。《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稳健原则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对那些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规定企业对不实资产必须提取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从会计制度规范的角度,努力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促使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
3.实行国际通行的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我们一贯主张企业会计制度应当与税收制度相互分离,因为两者属于两个体系,不能混为一谈。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财务成果是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按税收制度计算调整后的利润是计税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比如,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八项准备,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资产状况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会计制度规定与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无法贯彻。
4.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制度只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虽然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当时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的确认、计量问题,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簿记”而不是“会计”。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国家实行统收统支,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是主要的,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也就谈不上会计的确认、计量,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是记录和报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之后,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会计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客观上要求恢复“会计”的本来面目,即: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全过程作出规定。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与国际惯例中的财务会计概念是一致的。
5.专门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惯例,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作出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制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可见,收入确认就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如现金)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此次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专门强调了这一重要的会计原则。
四、《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规定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社会上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一些部门、企业要求扩大实施范围。对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9日发出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的日益来临,《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将逐步扩大到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有远见的单位负责人应当认识到此次会计改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关于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以财会[2001]17号文件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对有关衔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2.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此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力度很大,新内容较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理论界做好《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企业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据了解,财政部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将学习新准则、新制度纳入本部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在组织《会计法》检查中,也将新准则、新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范围。企业应当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新准则、新制度。会计中介组织应当根据新准则、新制度的内容对其客户进行审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新准则、新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们相信,通过《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整个会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计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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