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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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行政政法财务工作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的原则,合理分配资金,进一步增加了对政权建设的财政支出,行政政法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和对外援助支出)共计1842.9亿元,比1999年增加278.02亿元,增长17.77%,其中:行政管理费972.4亿元,增长18.17%;公检法司支出761.4亿元,增长17.44%;外交外事支出63.2亿元,增长15.96%;对外援助支出45.9亿元,增长17.09%。在增加支出的同时,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
一、做好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定额测算工作
为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从2000年7月起开始着手研究制定中央级行政单位定额问题。在对中央级行政单位1998年和1999年各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本着稳妥慎重、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实用的原则,对中央级行政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项目进行了细化,同时,又充分考虑了各部分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定额。按照部门的性质和经费需求,将中央级行政单位划分为全国...
2000年,行政政法财务工作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的原则,合理分配资金,进一步增加了对政权建设的财政支出,行政政法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和对外援助支出)共计1842.9亿元,比1999年增加278.02亿元,增长17.77%,其中:行政管理费972.4亿元,增长18.17%;公检法司支出761.4亿元,增长17.44%;外交外事支出63.2亿元,增长15.96%;对外援助支出45.9亿元,增长17.09%。在增加支出的同时,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
一、做好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定额测算工作
为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从2000年7月起开始着手研究制定中央级行政单位定额问题。在对中央级行政单位1998年和1999年各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本着稳妥慎重、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实用的原则,对中央级行政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项目进行了细化,同时,又充分考虑了各部分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定额。按照部门的性质和经费需求,将中央级行政单位划分为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直系统、国务院系统四类。其中国务院系统又分为宏观调控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教科文社保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和社团以及公检法司部门六档。不同类型和档次的单位,定额标准亦不相同。从2001年开始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农业部、铁道部、科技部、文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人事部、审计署等10个部门进行预算定额试点,试点成功后将在中央级行政单位全面推行。
同时,财政部还对近三年港澳地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了分类分析,制定了驻港澳地区机构的公用经费、内派人员经费、当地人员经费开支定额,并按此定额核定了港澳地区2001年经常性经费预算。
二、推行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2000年6月,三部门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要求各地从2000年7月起对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2000年9月,三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决定从2000年11月起对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按照文件规定,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行政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统发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财政统发工资的分工原则是: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实践证明,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有利于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克服拖欠工资现象发生;有利于规范编制和人员管理,杜绝一些单位擅自超编安排人员和混编管理的现象;有利于严肃工资制度,有效制止了一些单位擅自增加津贴补贴项目、扩大津贴补贴范围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行为;有利于减少拨款环节,缩短财政资金在途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建立编制、人事、预算三者之间相互衔接的制约机制,加强行政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的预算约束力。
三、规范各类中央财政出资的基金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出资的各项基金的管理,财政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清理中央财政出资的“基金”、“计划”、“工程”的请示》上报国务院。《请示》从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避免各种风险等方面,对当前中央财政出资建立的“基金”、“计划”、“工程”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肯定了“基金”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同时也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了剖析。在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清理整顿的建议:一是下决心清理整顿各种“基金”、“计划”、“工程”,进一步规范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减少人为因素,防止重复设置。二是要明确支出范围,集中使用资金,避免重复和交叉,提高使用效益。三是要逐步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防止国家财政资金流失。四是要严格预算管理办法,全面实施项目预算评估制度,形成科学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五是要加强对间歇资金的管理,防范各种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国务院第67次总理办公会对《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会议决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新的“基金”、“计划”、“工程”,并要求财政部加大对“基金”、“计划”、“工程”的监管力度。
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
(一)研究和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为深化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的有关指示,财政部对现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测算,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与外交部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初步方案》。之后,通过对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实地调研,并征求国内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了精简人员,增设生活津贴,设立战乱补贴,调整随任配偶补贴,允许馆员未成年子女随任,改革车辆管理办法等7项改革。2000年12月正式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请示》。国务院批准同意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二)对海关缉私办案经费情况进行调研。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缉私办案经费实行了按上缴的缉私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的办法。经过近两年的运行,有的部门和单位反映按比例返还的缉私办案经费无法满足缉私办案开支的需求。为此,2000年10月财政部与海关总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广州、黄埔、深圳、南京、上海、大连、沈阳等7个直属海关及其所属部分隶属海关的缉私办案经费开支情况以及当地财政部门缉私办案经费核拨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到:一是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以后,重大案件减少,走私案值下降,缉私罚没收入呈下降趋势。二是为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增加了缉私装备,消耗费用开支明显上升;由于走私犯罪案情复杂、调查取证要求高、人犯抓捕难度大等原因,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造成案件侦破费及协办费增加;走私货物仓储费用增长较快。三是地方财政对缉私办案费的核拨滞后。上述原因造成了按照缉私罚没收入一定比例核定的办案费无法保证缉私办案工作需要。财政部和海关部署据此提出了改革缉私办案经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港澳通行证收费管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的规定,财政部对香港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收费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研,经与港澳办、北京市商业银行进行多次协商后,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港澳通行证收费由港澳办按财政规定向申办部门开具收费票据,申办部门直接向银行交款,银行及时将款项上解中央总金库,并将港澳办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内统一管理。
(四)加强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管理。针对目前出国展览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对出国展览经费使用范围、出国办展项目及参展人员的申报审批程序、办展经费的支出项目、预算编报、审批、支出管理、决算及效益考核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办法》的出台,使我国出国办展工作及办展经费管理工作更加规范,进一步提高办展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针对旅游发展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使用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起,将旅游发展基金全部划给国家旅游局管理,由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以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述决定,在对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2000年重新修订了《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了旅游发展基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的改革思路。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集中财力分期分批解决旅游事业中的问题,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规范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研究中央政法专款管理办法。为了提高中央政法专款分配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财政部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及按“因素法”计算分配专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领导指示和财政部关于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监管的要求,针对中央政法专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拟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提出了“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项目、分批下达资金、逐年分项实施”的项目管理新模式,从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执行、检查评比四个环节对专项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以建立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使中央政法专款的分配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计划于2001年颁布实施。
(七)加强大案要案专项经费管理。为配合中央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确保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经费需要,加强办案经费管理,财政部研究制订了《大案要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大要案经费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及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做好大要案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办案设备的管理工作,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研究政法部门经费保障问题,维护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
根据政法机关不经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的实际困难,在资金分配上加大了对政法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保障力度,在政法部门办案经费以及处理“法轮功”等一些突发性事件所需经费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同时,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中央政法专款的补助力度,2000年中央政法专款补助达12亿元,对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装备和办案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政法财务工作的新思路,做好政法经费保障工作,2000年10月,财政部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政法财务工作座谈会。会议围绕各级财政部门近年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政法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就增加对政法机关的投入、强化政法财务管理等进行了广泛交流,在深刻分析当前政法财务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增投入、抓管理、促效益的工作思路。在增加政法经费投入方面,会议提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保障政法机关经费需要的重要意义,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对政法部门的业务费划分类别、重点,按照先维持、后发展的顺序安排资金,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项目。同时,中央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政法专款补助力度。在强化管理方面,会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政法部门在管理上下功夫,实行装备、设施共建,优化资源配置。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主动配合编制部门和政法部门,清理超编人员,严格编制管理,减少不合理的人员经费开支,增加办案、业务建设的投入,提高经费保障能力。针对监狱、劳教系统存在的严重困难,提出在财政部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配合和帮助监狱、劳教单位深化监狱、劳教企业改革,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发挥优势,改进管理,提高自身保障能力。会议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中央政法专款的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对中央专款的监督检查,以提高中央政法专款的使用效益。
六、做好外交和援外财务管理工作
(一)积极加强援外财务管理工作,参与“中非合作论坛—北京2000年部长级会议”筹备工作。2000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这次会议,是为了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立足点”的指示,是中国与非洲国家关系史上的一次创举。财政部在认真做好援外支出预算管理的同时,积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呈报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减免重债贫困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债务的请示》、《关于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央财政采取了增加援外资金、进一步放宽(援外)优惠贷款条件(增加财政贴息)、同意在未来两年内减免受援国欠我政府债务等政策措施,这些措施保证了会议的成功,受到了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好评。
(二)积极参与联合国会费谈判。2000年是联合国2001~2003年会费比额制定年。为了制定出符合我国利益的方案,挫败美、日要大幅度提高我国会费比额的企图,财政部与外交部共同研究、制定我国对会费比额分摊的原则和对策,向国务院联合上报了《关于我对55届联大会费比额对策的请示》。在参加联合国会费问题的谈判前,财政部认真整理和分析有关联合国会费方面的背景材料,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在联合国会费谈判过程中,与外交部、常驻代表团密切配合,注意策略运用,坚持我国一贯主张的“支付能力”原则,成功地挫败了美、日大幅度增加我国会费和维和摊款分摊比例的图谋,争取到了对我国有利的方案。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99式”人民警察服装改革方案,财政部与公安部联合对“99式”警服试穿情况进行了调研考察,在对警服标准等方面进行修改后,联合下达了《关于做好“99式”警服换装工作的通知》,从2000~2001年各地人民警察陆续换发“99式”警服,同时实行了警服招标采购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式审判服、检察服改革的意见,财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下达了《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试穿工作的通知》。改革后的审判服、检察服取消了大檐帽、肩章等服饰,采取深色西装式服装,佩戴胸徽标志,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二审庭上审判员穿着法袍。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及大连、青岛、深圳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穿后,财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换装标准进行协商研究,制定了着装标准换装年限,联合下达了《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2001~2003年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续换着新式服装。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供稿 张更华 龚世良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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