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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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对金融工作新形势,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
2000年,面对金融工作的新形势,金融财务工作按照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机构资产与财务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积极参与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监督金融机构遵守财务政策,提高了金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研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及所得税先征后返用于补充资本金的政策。明确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在5年后停止执行;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从1999年开始停止执行,进出口银行和开发银行在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后停止执行。进一步研究了政策性银行的5年先征后返政策到期后的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核定,不受巴塞尔协议要求约束。
(二)根据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政策,将应收利息的年限由一年改为半年,即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期限长的特点,将计算时间定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同...
一、面对金融工作新形势,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
2000年,面对金融工作的新形势,金融财务工作按照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机构资产与财务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积极参与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监督金融机构遵守财务政策,提高了金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研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及所得税先征后返用于补充资本金的政策。明确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在5年后停止执行;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从1999年开始停止执行,进出口银行和开发银行在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后停止执行。进一步研究了政策性银行的5年先征后返政策到期后的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核定,不受巴塞尔协议要求约束。
(二)根据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政策,将应收利息的年限由一年改为半年,即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期限长的特点,将计算时间定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同时还对在资产剥离过程中政策性银行的有关债转股和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的准备金提取核销等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研究制定了国债手续费的财务处理政策。针对国有金融机构在国债承销过程中,将手续费主要用于个人奖励支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的财务处理政策,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将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统一核算;以前年度没有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后,按照财务及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债发行办法中规定的手续费范围使用。
(四)研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为了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弥补地方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缺口,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底决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中央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股减持等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理事会的投资行为,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和收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体改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及禁止行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组合、账户管理、报告制度、监督处罚作出了规定。同时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细化有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监管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经营活动、财务核算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区别,没有经验可循。为使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作、规范经营,财政部制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对公司起步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使得管理公司在成立初期能够在重大的财务政策方面有章可循。除此之外,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也作了规定。
(一)制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目标、经营范围、享有的财税政策等方面较为特殊,这些特点都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挑战,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监管,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通过规范公司的资产分类、确认资产价值的标准、损益确认标准等内容,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这个行业公平竞争提供必要条件,需要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以《企业财务通则》为前提,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会计准则,特别是引入了西方知名的跨国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国内颁布的会计准则,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特点、实际情况,力争满足资产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需要。
(二)落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由剥离不良资产的国有银行划拨。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要求,财政部还制定下发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工作中既有规范约束,又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处置不良资产,保证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为了促使资产管理公司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避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和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制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确定了不良资产现值评定标准和对不良资产总体回收价值的考核标准。同时为了及时掌握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进度和真实状况,做好不良资产接收的总结工作,布置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收不良资产进行了分类统计分析,不仅为下一步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奠定基础,也对以往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债转股和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债转股和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三年扭亏目标的实现。到2000年,国务院已批准400户企业实施债转股。
三、配合地方政府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落实整顿金融秩序工作
(一)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的各项工作。为配合国家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措施,加强对中央银行再贷款使用的监督,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债权,确保一方平安,同时要制定偿还借款的计划,纳入地方预算内统一安排。
(二)参与原工、农、中、建4家银行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属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和银河证券公司组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央以及金融脱钩小组关于撤消工、农、中、建4家银行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属华融信托等5家信托投资公司,在这5家公司证券营业部基础上组建银河证券的文件精神,参与有关信托投资的清理与银河证券公司组建的工作。一是会同工、农、中、建4家银行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对华融、长城、东方、信达投资公司进行清账审计,界定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二是参与银河证券公司的筹备工作,参与制定5家信托资产划转和银河证券公司筹备的有关资产与财务管理政策;三是研究解决银河证券公司组建后实收资本不足等问题,妥善解决银河证券公司与有关银行、保险公司的历史遗留债权债务问题。
五、积极研究和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检查,规范金融机构财务行为
为了督促各家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2000年财政部分两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了财务抽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处理,严肃了财经纪律。同时,通过财务抽查,发现了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财务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奠定了基础。
(一)研究落实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和风险防范是一项主要工作。在做好日常财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工作重点转向研究如何从财务政策方面使商业银行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稳健经营,提高竞争能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制定下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及时对银行卡透支可能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的防范进行了研究。②根据有关商业银行的反映,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给银行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银行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对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进行了完善,统一明确了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③为了鼓励金融企业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简化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制定下发了《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支持了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另外,为了提高交通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采取了中央财政应分股利增资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处理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了上海、深圳两证券交易所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收入的专户管理办法,就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权限等作出规定。二是参与制定《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防范证券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转,借鉴国际经验,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研究起草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初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实行。这两个办法分别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方向、日常管理与动用程序作出了规定。
(三)研究起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各地陆续建立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了规范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健康规范地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为规范、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支持等作出了规定。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 张天强 杜江龙 吴锋 韩向荣 李向东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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