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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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工作
2000年预算会计管理工作,以预算编制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为中心,在继续贯彻执行新预算会计制度,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围绕改革重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国库集中支付方案的设计和有关办法的起草工作;并就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制定了有关制度规定。
(一)适应预算改革需要与机构调整,主管国家预算会计管理的业务部门发生变化。
2000年为积极推进预算改革,国务院决定在中央本级试编部门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也在作积极准备。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继1998年财政部机构改革后,2000年6月财政部的内设机构又作了调整。预算会计管理工作由原预算司划归新设的国库司管理。国库司还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仍由会计司负责。地方的预算会计管理工作,由于机构尚未调整,仍由财政厅(局)的预算处负责。
(二)积极参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做好相关改革的组织实施。
1.抓紧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工作
2000年预算会计管理工作,以预算编制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为中心,在继续贯彻执行新预算会计制度,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围绕改革重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国库集中支付方案的设计和有关办法的起草工作;并就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制定了有关制度规定。
(一)适应预算改革需要与机构调整,主管国家预算会计管理的业务部门发生变化。
2000年为积极推进预算改革,国务院决定在中央本级试编部门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也在作积极准备。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继1998年财政部机构改革后,2000年6月财政部的内设机构又作了调整。预算会计管理工作由原预算司划归新设的国库司管理。国库司还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仍由会计司负责。地方的预算会计管理工作,由于机构尚未调整,仍由财政厅(局)的预算处负责。
(二)积极参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做好相关改革的组织实施。
1.抓紧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业务主管司局年内初步完成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起草工作。方案设计前期,在国内外进行了多次调研,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报告”的批示精神,起草了方案。此方案先后咨询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专家,向中央16个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综合性部委征求和听取意见,2000年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上报说明材料的准备基本就绪。
2.为试点部门制定专门制度,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推出。经业务主管司局与有关部门协商,选择了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6个中央部门为改革方案的试点单位,并为这些试点单位专门起草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3.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宣传国库改革,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为此,业务主管司局领导抽时间参加座谈和研讨,反复宣传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介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基本模式。通过座谈、研究,沟通了解情况,增强了从事预算会计工作的同志对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信心。业务主管司局领导还积极听取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听取如何解决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的操作问题的一些建议:①维持“四个不变”,即,不改变部门单位预算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改变部门单位有关财会人员的职责、职能,会计主体不变,预算执行责任主体不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阻力;②改革目标逐步到位。第一步,可在行政单位推行,对事业单位可先搞工资、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③仍保留事业单位的非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④“支付中心”应视同财政总预算会计职能延伸,是个服务、监督单位等等。财政部在决策时,吸收了这些积极可行的建议。
(三)选择几项资金制定财政直接拨付办法,不断摸索、总结经验。
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既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办法,更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摸索、总结成功经验。业务主管司局在起草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同时,选择了政府采购资金、中央粮库建设资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并制定了专门办法。
1.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这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凡是列入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拨款。
为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提供制度保障,负责政府采购的业务处室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在原业务主管司局起草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委托重庆市财政局重新拟定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草稿)及相应的核算方法。经过论证和修改,形成了该办法的修改稿。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对修改稿的意见,业务主管处室先后组织召开了2次小型研讨会,并3次征求有关部门及地区的意见。在总结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方式、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并制定了具体的核算办法。考虑到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后,涉及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开设以及代理银行的选择问题,为此,在2000年底前,业务主管司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沟通,取得支持,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了共识,为正式制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准备。
2.相继制发了两个财政直接拨付办法。为了加强对粮库建设资金和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和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和《国务院批准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2000年8月财政部制发《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12月财政部与交通部联合制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这两个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分别对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资金的拨付方式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等等作出规定,加强对资金的事前监督,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保证了支出用款及时到位。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尚未出台,条件也不具备的情况下,实施财政直接拨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是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初步尝试。
(四)严格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积极创造条件。
强化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必须充分发挥中央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反映和监督作用。为了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2000年6月财政部的人员机构又作调整。负责总预算会计的业务处室,在人少事多、人员变化大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了各项财政资金的审查、复核对账等内部制约机制,做好日常的资金审核、拨付与账务处理工作,保证了中央预算单位的及时用款;开展了对财政资金账户的清理,进一步规范了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审批手续,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堵塞了部门多头开户、资金管理分散的漏洞;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于2000年11月4日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与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了资金划拨和审核对账工作,减少了工资发放的中间环节,确保中央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会计工作
(一)制定《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0年我国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部分科研机构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性质转制为企业。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3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底全部进行转制为企业。为了配合做好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规范转制科研机构的会计核算,于2000年3月2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该规定明确:转制为科研企业的科研机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制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执行原制度。
(二)制定《三峡工程库区外迁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为了保护三峡工程库区生态环境,国家对三峡工程库区的移民政策做了适当调整,由原来的库区移民就地后靠,改为部分移民向外省市搬迁。移民政策调整后,移民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程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为了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2000年7月12日,财政部制定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该《规定》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外迁移民资金代拨付结算程序,即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根据迁出地与迁入地人民政府签订的外迁农村移民资金安置协议和批准的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代拨付外迁移民资金(实行“计划拨付、年度结算”方式的除外);二是补充规定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会计核算;三是增设有关外迁移民资金的会计报表。
(三)制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的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实施该项工程,国家财政每年拨出数十亿元专款支持天然林保护工程,并且逐年增多。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000年12月6日,财政部制定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明确:①林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天然林保护经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事业单位收到天然林保护经费,在“财政补助收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的贷方核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设“森林保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明细科目核算,在各明细科目下还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目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单位对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②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收入明细表。
(四)深入开展对非营利组织情况调查研究。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使用范围仅涉及国有事业单位,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种基金会等。上述单位尚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为此,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调查研究被列入当年的工作计划。财政部多次开展了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到民政部民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国家对非营利单位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搜集有关文件,并深入有关单位了解会计核算现状。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为着手制定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 金介辉 黄达孝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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