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董锋
证券公司认真执行新《会计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重大意义
证券公司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于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会计法》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影响体现在各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
新《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新《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如股票的上市发行、买卖交易等环节,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既反映证券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又反映具体的经济责任,如果这些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直接牵连影响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会涉及证券市场的稳定。
新《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继新《会计法》颁布后,《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作为全国证券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已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施行,这就为证券公司贯彻实施会计法提...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董锋
证券公司认真执行新《会计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重大意义
证券公司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于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会计法》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影响体现在各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
新《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新《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如股票的上市发行、买卖交易等环节,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既反映证券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又反映具体的经济责任,如果这些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直接牵连影响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会涉及证券市场的稳定。
新《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继新《会计法》颁布后,《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作为全国证券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已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施行,这就为证券公司贯彻实施会计法提供了具体标准。
(二)第二章“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新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条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表面看似乎很简单、很平常,都是会计工作应该做的事,但其中含有深刻的立法背景。增加该条规定的原因在于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相当突出、做假账现象相当普遍。在证券公司中,近年来在自查清理和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等中发现的证券经营收入不入账,私自存放或设账外账,以及账外经营等问题,归根结底都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没有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这些问题如不根除,既会损害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又会给证券公司自身带来风险,势必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列出有价证券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七个方面的经济业务事项。这条是关于会计核算对象的规定,与原《会计法》的第七条规定基本一致。通常情况下,无论哪种类型的经济业务事项,单位都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为了使会计核算对象有一个较为明确、清楚的概念,本条采取归纳列举的方法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作了规定,这是符合实际的、完全必要的。这七个方面的经济业务事项证券公司都有,与股民社会投资者、债权人等都直接相关。
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八条对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告的组成及其对外提供要求进行了规定。这几条规定与原《会计法》相比较,做了较大的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会计资料和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股票上市发行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如果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假见真,不仅会导致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影响国家和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价和了解,更会涉及证券市场,误导社会投资者,其危害性非常大。
(三)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本章是新《会计法》针对公司、企业会计的特点,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的做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五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在这些禁止性规定方面,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投资者等的关系都很敏感。如:证券公司面对如何给公司股东回报时,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过去也觉,似乎司空见惯,但现在都属于新《会计法》禁止性行为了。
(四)第四章“会计监督”
本章从单位内部、政府部门和社会审计几个方面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方法,在法规制度上构造了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证券公司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既涉及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负责人和经济业务的监督,又涉及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审计、鉴证。与此同时,新《会计法》又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与原《会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关于会计监督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十七条规范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鉴于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总结证券公司成立以来的各种经验教训,建立证券公司内部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势在必行。本条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既具体,又可操作。
第三十二条关于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的规定这次新增加的内容。新《会计法》在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的同时,又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四项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强调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以保证财政部门的监督能落到实处。这样规定是完全必要的。证券公司下设营业网点遍布全国,融合于整个证券市场之中。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既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又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本条是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约束性规定,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除财政部门的普遍监督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从不同角度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督查力度较大的特点。近年来,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审计、检查,所发现和查处的各种业务违规、财务收支不实、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从不同专业和行业的角度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对于保护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作用明显,影响深远。
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强调“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接受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各种业务资料和会计资料,主动配合检查工作,查清问题,在证券市场上,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五)第六章“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新《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这是此次修订新《会计法》增加的最为突出的内容。对于证券公司来讲,如果发生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势必牵连影响证券市场,会对社会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危及证券市场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过去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对证券市场中所查处的一些重大案件中,对证券经营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处罚,为证券市场参与者们敲响了警钟。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并承担违反新《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涉及到财会人员,还会涉及有关业务人员。在这方面,《证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与新《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致。
证券公司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义不容辞,任重道远
面对迫切需要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可以归结为一个“确保”、五项“整改”和三个方面的必须“到位”。
(一)一个“确保”
确保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是国家对金融证券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公司应当坚持的经营方针。规范是前提,是基础。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如果不遵守证券市场规则,业务违规,必然要在财会工作方面反映出来,易导致会计资料的弄虚作假,一错再错,接连违法。因此,应首先端正经营方向,将证券公司各方面业务纳入证券市场准许的轨道,在规范的基础上求发展、防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既是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前提条件,又是认真执行新《会计法》的必然结果。
(二)五项“整改”
第一,对证券财会部门及其工作进行了整改。新《会计法》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交接等——作了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对照检查现有的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内部稽核制度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新《会计法》的规定,凡是不相符的要予以调整,这是证券业财会队伍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当全面检查、清理并按规定纠正、消除过去会计工作中与新《会计法》相抵触的各种行为,认真执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严肃认真地对待今后的会计工作,做一个自觉执法的证券业会计工作者。
第二,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即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进行整改,其核心是清查对客户委托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是否按户分账管理,是否如实进行交易记录,有无虚假记载,按照《证券法》和新《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和纠正。众所周知,证券经纪业务往往与证券交易所紧密联系,是广大社会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经常性活动,也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记载。”按照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每个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交易记录、开设账户的条件等都应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与新《会计法》第10条、第26条等条规定完全是一致的。证券公司财会人员必须和经纪业务交易人员共同进行清查整改,真正取信于(股)民。
第三,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资金买卖证券的业务进行整改。其核心是清查从事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账户是否与经纪业务公开办理,有无混合操作,自营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自营业务的会计资料有无虚假不实。对于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证券法》多项条款都有明确规定,目的在于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经纪业务的整改一样,证券业财会会计人员必须与自营业务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清查,凡属违规操作、会计处理不当的,都应按《证券法》、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对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即证券发行业务进行整改,其核心是清查证券公司为证券发行推荐的上市公司或为债券发行单位所出具的会计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无误导或虚假不实。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股票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1至2级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的主要职责当中,涉及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完整、正确这三项责任特别重大。通常情况下,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往往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随着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取消股票发行的指标分配办法,改革转变为股票发行核准则,证券公司作为上市推荐人和发行承销商所承担的责任也更加重大。证券公司只有依照《证券法》和新《会计法》行事,才能避免证券发展业务中的风险。
第五,对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业务进行整改,检查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服务部门在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在提供具有潜在投资价值证券等方面的研究咨询活动中,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报告或评价有无虚假不实,为投资者把握上市公司投资因素所提供的基本素材是否可靠。
(三)三个方面必须“到位”
三个方面必须“到位”,是指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市场影响最大的三个方面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必须到位。
第一,对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到位。必须按照《证券法》、新《会计法》的规定,实行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出具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使证券经纪业务的会计核算完全符合新《会计法》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无新《会计法》规定中所列禁止性行为,奉行正真诚信、勤勉尽职、廉洁保密、自律守法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让广大股民、社会投资者放心和满意。
第二,对证券公司证券发行、推荐与承销的动作与管理必须到位。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等文件和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必须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职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分析、预测、建立报告,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并对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单位的质量严格把关,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第三,证券公司必须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工作落实到位。必须健全证券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必须按照新《会计法》和《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客观反映公司各方面的经营业务,使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全部纳入新《会计法》规定的轨道。在证券公司内部,要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与会计核算、报告系统。从公司总部到下属营业部,依据新《会计法》和《证券业务会计制度》制定公司内部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规程或实施细则,及时、正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证券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证券公司财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公司负责人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要转变观念,扭转诸如重业务市场占有,轻财务监督;重规模发展,轻财务约束等不良倾向,在公司培育、形成一个规范经营、遵纪守法、自我约束的良好风气和环境,利于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的监督,让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投资者们可信与欣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提示
各位用户:
因技术维护升级,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预计8月15日左右恢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如有投稿需求,请您直接投至编辑部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