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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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 张保鉴
一、《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
新修改的《会计法》不但讲了会计人员应当做什么,而且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何进行会计监督,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
(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首要职责。《会计法》有关会计核算的要求,看起来简单,真正做到却不容易,需要对会计业务非常精通。例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正做到这一条很不容易。首先,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容易。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内容很多,按照《会计法》的解释,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全面掌握不容易。其次,真正理解会计制度不容易。经济改革以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逐步与国际接轨,采用的会计技术越来越复杂。由于新情况不断出现和经济业务形式多样化,会计制度和概括性提高以及更新相对滞后,有些业务在制度中找不具体的处理办法,要求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职业判断。再有,处理各种制度的冲突不容易。由于各方面的经济改革不平衡,相关制度不...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 张保鉴
一、《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
新修改的《会计法》不但讲了会计人员应当做什么,而且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何进行会计监督,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
(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首要职责。《会计法》有关会计核算的要求,看起来简单,真正做到却不容易,需要对会计业务非常精通。例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正做到这一条很不容易。首先,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容易。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内容很多,按照《会计法》的解释,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全面掌握不容易。其次,真正理解会计制度不容易。经济改革以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逐步与国际接轨,采用的会计技术越来越复杂。由于新情况不断出现和经济业务形式多样化,会计制度和概括性提高以及更新相对滞后,有些业务在制度中找不具体的处理办法,要求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职业判断。再有,处理各种制度的冲突不容易。由于各方面的经济改革不平衡,相关制度不配套,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协调,而这种协调要求会计人员对有关制度的背景和基本精神有深刻的了解,在冲突涉及部门利益时更是如此。最后,新制度不断出现,而且速度很快,跟上发展不容易。
因此,会计人员“学习、学习、再学习”,业务要非常精通,才能做到《会计法》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如何进行会计监督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解释,和过去有很大变化。新的《会计法》把会计监督解释为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和财政部门为主的政府监督,这是三种不同形式的会计监督。今年,会计人员的监督责任,只是受本单位领导的委托,对企业内部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这就解决了过去会计人员监督领导,又要服从领导的矛盾,使会计人员摆脱了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一仆二主”的两难境地。会计人员进行的内部监督,是指在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监督的范围很广,涉及一切花钱用物的事项,包括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各步骤。
二、《会计法》为会计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有关违法行为规定,大部分是针对破坏会计工作秩序,破坏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我想,其原因是由于近几年来在这方面出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会计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政府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由于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受到怀疑,会计人员的社会形象也受到不良影响。似乎我国会计师水平低,不会记账,或者道德水平底,愿意做假账。其实,把会计秩序混乱和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都归于会计人员,有很大片面性。会计秩序混乱的成因是非常复杂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分配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负责,反映了经济发展的现实。这一规定,非常关键,是个重大突破。没有这一条,其他各条都很难执行。会计人员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也是有责任的。他们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也要遵纪守法。我认为,多数会计人员是不赞成提供虚假信息的,也能分辨真假。那么,明知不对,为什么还要干呢?一是不干就有被解职的危险,二是干了可以得到领导赏识,三是万一被查出来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后果。
这次新修改的《会计法》,一方面给会计人员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参与造假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除了对决定造假报表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追究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且责任的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会超出造假所能得到的好处。
根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有两种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不能违反规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设置和登记账簿。否则,要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受行政处分的。二是不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
三、《会计法》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保障。《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无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干扰的保障。《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这条禁止性规定,既是对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也是对干扰会计人员贪污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人的约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第三、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的保障。《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会计法》第四十六条更进一步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因此,只要《会计法》的这些条款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不会再出现人们所讲的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站不住;的情况。
第四,提供了进入会计职业领域的资格保障。《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就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一般会计工作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取得会计从来资格证书的任何人,都不得进入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也有明确要求,即: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五,为总会计师的任免提供组织保障。《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免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通常的法律只规定处罚,不规定奖励。新《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在诸多法律中是十分罕见的,表明了立法当局对会计人员的殷勤希望。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否则,轻者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被撤职甚至开除,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重者构成了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项关于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既给了迎合单位负责人造假意图的会计人员以警示,也给了被迫参与造假的会计人员以拒绝的理由,必将对减少会计造假起到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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