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冯淑萍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发挥业务主管...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冯淑萍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因此,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对会计制度的管理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中,不仅需要各基层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也需要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维护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计制度既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因此,新《会计法》第八条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构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新《会计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新《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凡是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根据规定,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2.会计监督制度;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此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等,也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保证
如前所述,会计制度既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党的文件形式充分肯定实行会计制度统一、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增加了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计制度”的规定,突出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由于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从业人员,他们肩负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会计秩序的重要任务,因此,政府部门对会计人员进行适度管理。
管理的对象包括: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确认,会计专业职务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总会计师的配备等。
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会计人员培养、选拔、评价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调动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了规范政府部门对会计人员宏观管理,新《会计法》在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须设置总会计师”,强调了“必须”设置,而不是可设可不设。
当然,新《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2.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包括: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证”或“通行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会计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如今,这项创新已被全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所熟知和接受。
新《会计法》吸收和借鉴了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明确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并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根据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继续教育等。
第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也就是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资格。新《会计法》没有对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仅是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即“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将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合。
第六,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为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监管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的形式,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管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如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不仅对于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十分有利,而且对于加强经营管理等也十分有益。因此,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对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担任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如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工作经历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自1992年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举办首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来,截至1999年,已成功地举办了7次全国性的大规模考试(1995年因考试政策调整,停考一年)。全国累计报考人数达1144.9万人次,考试合格人数193.2万人。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对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会计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调动广大会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工作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管理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工作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职业纪律。主要包括:
1.敬业爱岗;2.熟悉法规;3.依法办事;4.客观公正;5.搞好服务;6.保守秘密。
此外,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对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等,这些工作也应当认真抓好。
五个严厉禁止
新《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五个严厉禁止,主要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造假账行为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会计信息质量。当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在一些公司、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单设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在对公司、企业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做出规定的同时,对其会计核算中有代表性的造假账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对于前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强调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公司、企业的五项禁止性规定。
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是我国会计工作的重点,也是造假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为此,新《会计法》在第二十六条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容易出现虚假、舞弊的环节,作出了禁止性的强制规定,以制止、防范造假账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禁止性的行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禁止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
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是通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三个要素来反映的。资产反映了企业现有的资源及其规模;负债反映了企业现有的各种借款、债务和义务,也可理解为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反映了净资产的大小,也可以理解为总资产中有多少是属于投资者的。这三个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集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对公司、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结构、负债规模和结构、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对公司、企业的偿债能力、资产周转速度做出大致的判断。因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特别是债权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已述及,确认一项会计要素应符合一些基本的标准。这些标准中,能可靠计量,相关性、可靠性是所有项目或要素共同的确认标准,只有符合定义这一条,因各项要素的定义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具体到某一类要素,如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其确认标准是相同的。
比如,某一项目要确认为资产,就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必须能为公司、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此外,对某项具体资产而言,其计量属性一旦选定,就不得随意变动,这是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长期作为资产挂账,还有的公司、企业将本已失去效益的冷背、陈旧设备仍按其历史成本挂在账上,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为此处罚了数家上市公司。可见,如果公司、企业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将会导致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使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二)禁止操纵收入确认
收入是确定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第一要素,公司、企业取得营业收入是其生产经营业务的最终环节,是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能否得到社会承认的重要标志。收入与利润是直接相关的,它是决定利润大小的重要因素。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对公司、企业收入情况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企业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来判断公司、企业的利润是否正常。并对公司、企业长远的盈利能力作出评价。
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确认的时点,二是确认的金额。发生一项交易,能否确认相应的收入,要看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标准,什么时候满足收入确认的标准,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例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予以确认:(1)公司、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公司、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几项标准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收入应该在实现的时候确认。如果一项销售业务没有满足或完全满足这几个条件,就表明收入没有实现,公司、企业就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是问题最多的领域。已发生的许多案例,都与这个问题有关。有的公司、企业没有按照收入确认标准确认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常见的收入操纵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提前确认收入,其目的是为了粉饰公司、企业的经营成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指标,以便能够配股、发奖金。例如,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没有转移给买方的情况下,就确认了一块土地及其上的一幢房屋的销售收入,造成每股盈利虚假,股民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该公司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另一种是推迟确认收入,也即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故意延迟到以后会计期间确认,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掩藏一块收入,万一以后期间利润不够,就拿这部分收入来充实;另一方面还可以少纳税。
无论是提前确认收入,还是推迟确认收入,均会导致利润表中的收入数据不准,进一步影响到利润数据的准确性。这样一来,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有关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就是不准确的,倘若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就可能造成损失。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公司、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不准虚列或者隐瞒收入,也不准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与收入相对应的是费用、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主要反映资源的耗费情况。通过对公司、企业费用项目的分析,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对公司、企业费用的发生情况,主要用途,费用规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通过对成本的分析,可以对公司、企业产品成本水平有所了解,与销售价格相对比,还可以分析产品的盈利情况。可见,费用、成本信息和收入信息一样,对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确认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应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公司、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中,为生产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即生产产品所耗费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间接制造费用的总和,就是本期生产成本(或称为制造成本)。其中,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都是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特定产品的成本;制造费用则是间接费用,应通过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公司、企业一定期间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入某种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包括公司、企业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发生的营业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中,公司、企业操纵费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1)将费用作为资产挂账,导致当期费用低估、资产价值高估,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2)将资产列作费用,导致当期费用高估、资产价值低估,既歪曲了利润数据,更不利于资产管理;(3)随意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导致成本数据不准确等等。所有这些做法,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加以纠正。
总之,费用、成本不实,也会导致公司、企业经营成果不实。而且,费用、成本核算不准确,往往伴随着资产核算的不准确,歪曲了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费用、成本,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利、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收入、费用确定以后,就可以据以计算利润。利润的计算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为关心的。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公司、企业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企业获利能力。公司、企业只有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才能为国家积累资金,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利润水平不但反映了公司、企业的盈利水平,而且反映了公司、企业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当按规定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而且还关系到公司、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可见,正确计算和分配利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企业计算利润其实取决于收入的确认和费用、成本的确认。只要收入数据和费用成本数据真实准确,计算出来的利润就是真实可靠的,除非发生计算错误,因此光是利润计算问题并不是很大。至于利润分配,则相对复杂些。公司、企业可以分配的利润包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分配时,首先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其次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最后才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是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公司、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利润是企业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源泉。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一般不能“吃光用光”,而是应该留点“后劲”,以备将来生产经营所需。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中较为典型的违法行为是超额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实际分配的利润大于可供分配的利润。例如,某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本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该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00万元,该企业本年分配的利润却达1200万元,超过可供分配的利润200万元,这200万元就属于超额分配的利润。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企业的发展能力,必须坚决制止。
鉴于以上理由,为了保证利润及其分配数据的准确性,新《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禁止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关公司、企业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除了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外,还对账户的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项目和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在认真执行新《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并不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如果公司、企业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同样会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例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难度比较大,有的公司、企业就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随随便便地将现金流量表凑平了事。这种做法,使得现金流量表上的数字背离了现实情况,导致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分析公司、企业的现金流量时产生误解,决策时就可能发生错误。又如,有的公司、企业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于不顾,擅自按照自己的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使得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缺乏可比性。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新《会计法》的规定。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企业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新《会计法》规定,除了不能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定以外,公司、企业也不能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提示
各位用户:
因技术维护升级,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预计8月15日左右恢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如有投稿需求,请您直接投至编辑部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