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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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司长 邵宁
一、新《会计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制。
其次,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也需要有规范有序的会计环境和更加有效的会计法制予以支持。
第三,在转轨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强化会计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二、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和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企业会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强化了会计主体的观念。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企业的共同特点在于公司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界定企业产权,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且把企业法人的财产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划分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企业会计也必须以企业(法人)作为核算和监控的空间范围。
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确立了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出资者只对投入企业的资本拥有出资人所有权,既不能任意抽走,也不能占用和进行其他处置,企业的资产随着公司立废而存亡。这就要更加强化会计核算...
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司长 邵宁
一、新《会计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制。
其次,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也需要有规范有序的会计环境和更加有效的会计法制予以支持。
第三,在转轨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强化会计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二、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和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企业会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强化了会计主体的观念。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企业的共同特点在于公司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界定企业产权,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且把企业法人的财产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划分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企业会计也必须以企业(法人)作为核算和监控的空间范围。
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确立了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出资者只对投入企业的资本拥有出资人所有权,既不能任意抽走,也不能占用和进行其他处置,企业的资产随着公司立废而存亡。这就要更加强化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观念。
再次,现代企业制度产生了会计的“受托责任”。公司是由法人治理结构来统治和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两权分离,因此,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管理者的“受托责任”是通过会计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得以反映和揭示出来的。并且随着公司资本股份化、股权分散化的发展,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越明显,会计反映这种“受托责任”的职责也就越重要。
最后,为了给公司外部的利益主体(主要是所有者和债权人)提供“受托责任”的信息并为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提供决策信息服务,企业会计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以兼顾所有者、债权人和管理者需求的会计报告体系。同时,由于广大所有者和债权人处于企业管理活动之外,相应增加并提出了公开披露财务报表的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于其独立性、规范性、真实性、公开性和国际性。
三、新《会计法》与强化企业管理
《会计法》所要求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的依据、内容和基本程序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在第三章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做出了特别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中对会计核算问题也有原则规定。作为一部法律,对会计核算进行如此详细规定,这在国内外立法中是少有的,可见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2.内部稽核制度。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另外,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内部牵制制度。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特别强调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经济事项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企业内部不同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实践证明,为了使内部控制程序行之有效,必须做到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者执行者相分离,执行业务与审核业务相分离,业务执行与业务记录相分离。此外,重要经济业务和重大经济事项往往涉及诸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其决策过程必须在组织结构中做出适当安排。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科学的治理结构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对于重要经济业务和重大经济事项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执行,并由监事会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
4.财产清查制度。要求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予以明确。财产清查直接关系到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实物保管的安全完整性,会计记录与存量实物的相符性。财产清查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内部审计制度。要求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制定内部审计办法和程序。内部审计既是公司、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制度安排。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估活动,侧重于检查会计、财务及其他经营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工作,通过计量和评价其他控制环节的有效性来发挥其职能。
6.会计组织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为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种规定既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义务,也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在法律制度上强化了内部会计监督,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
7.原始记录管理与岗位交接制度。新《会计法》第二十三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新《会计法》中体现的监督制约机制、责权对应机制和执业准入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1.监督制约机制。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业务程序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相互制约,特别是经济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二是指会计工作作为监督的主体,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三是指会计工作作为监督的客体,受社会审计部门、政府部门的监督。
2.责权对应机制。“新《会计法》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种规定一方面使单位负责人应负的责任和其权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又使会计人员也解决了以往会计人员责任大于权力的状况。
3.执业准入机制。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从而在法律上建立了会计执业准入制度。
四、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
新《会计法》要求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在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会计法》要求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同时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并为适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最终明确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位置,与国际企业接轨。
现代企业制度对总会计师职能的要求比其传统职责大大延伸,总会计师主要负责与财务有关的对外及对内政策,制定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长远财务方针和发展计划。总会计师对董事会及总裁负责,提交预算及汇报财务状况;听取财务总监的汇报,并审批上报集团层次的各种财务报告;在财务总监的协助下,设置完善的内部财务监控系统,保证公司的财务会计和税务等工作按照有关的规定的规定和程序贯彻执行;进行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等工作。总会计师亦负责向董事会建议和分析融资、投资和资金调动方案,管理公司的财务风险;参与进行资金管理,把企业的财务风险减至最低;负责与财务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证券行等保持良好关系,开通多种渠道来筹集建设生产经营和投资开发所需的资金,并保证企业处于最佳的资本和债务结构;在维持对外关系的同时,适当对外公布财务信息。作为董事会成员,总会计师还需参与集团的各项其他非财务范围的决策,对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及在董事会内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高层次的协商。
五、新《会计法》将企业会计系统纳入企业管理系统
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际上是将企业会计系统纳入企业管理系统,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企业管理。
1.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
2.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3.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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