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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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介绍
位于马萨诸塞州的德伯会计师事务所是该州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之一,其客户以当地新近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为主,其中最重要的一家客户便是成立于1986年的HZ医药公司(以下简称“HZ公司”)。1987年夏季,该公司兼并了本行业一家老牌企业,开始利用内部研制的软件设计、制造一种新型的医疗信息系统,并通过林达科技公司向外销售其产品。
林达科技公司是拥有HZ公司36%股权的博瑞集团的子公司。博瑞集团之所以购买HZ公司36%的股权,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博瑞集团进行的是投机性投资,它期待着HZ公司能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其二,博瑞集团下属的林达科技公司与HZ公司签署了一项专卖协议。林达科技公司作为HZ公司产品的唯一分销商,承诺无论其自身销售能力有多大,以及无论其在某一时期内的期望销售量是多少,都会按期购买HZ公司不少于协议规定数量的软件产品。HZ公司不必提供任何退货担保,林达科技公司独自承担再销售的风险。
1988年4月,HZ公司的第一期医疗信息系统开发成功,同年7月安装使用,林达科技公司也自此时开始按协议购买并销售HZ公司的产品。1990年2月,林达科技公司突然停止购买HZ公司的产品,并...
一、案情介绍
位于马萨诸塞州的德伯会计师事务所是该州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之一,其客户以当地新近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为主,其中最重要的一家客户便是成立于1986年的HZ医药公司(以下简称“HZ公司”)。1987年夏季,该公司兼并了本行业一家老牌企业,开始利用内部研制的软件设计、制造一种新型的医疗信息系统,并通过林达科技公司向外销售其产品。
林达科技公司是拥有HZ公司36%股权的博瑞集团的子公司。博瑞集团之所以购买HZ公司36%的股权,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博瑞集团进行的是投机性投资,它期待着HZ公司能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其二,博瑞集团下属的林达科技公司与HZ公司签署了一项专卖协议。林达科技公司作为HZ公司产品的唯一分销商,承诺无论其自身销售能力有多大,以及无论其在某一时期内的期望销售量是多少,都会按期购买HZ公司不少于协议规定数量的软件产品。HZ公司不必提供任何退货担保,林达科技公司独自承担再销售的风险。
1988年4月,HZ公司的第一期医疗信息系统开发成功,同年7月安装使用,林达科技公司也自此时开始按协议购买并销售HZ公司的产品。1990年2月,林达科技公司突然停止购买HZ公司的产品,并同时声称:根据其所掌握的情报,HZ公司已陷入财务困境,无力再承担债务。HZ公司否认存在债务危机。尽管林达科技公司已停止购买它的产品,但HZ公司仍在按照原专卖协议的规定向林达科技公司开具账单。在当期HZ公司的账簿上,列示着“应收账款—林达科技公司184000(已运货给林达科技公司)”。尽管与这笔会计分录所对应的软件并未运出,但HZ公司仍将其记为应收账款。
1990年6月,HZ公司以博瑞集团及其子公司林达科技公司没有按照专卖协议付款为由提出起诉。HZ公司认为,林达科技公司享有分销本公司产品的专卖权,但其无故停止接受本公司的产品,导致本公司无法向他人销售,时间已达四个月之久。次日,博瑞集团反诉HZ公司,称HZ公司隐瞒了财务信息,实际上,其已无力与博瑞集团继续原专卖协议。林达科技公司也以同样理由进行了反诉。
HZ公司要求德伯事务所为其审计199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由于此时HZ公司的会计记录尚无法审计,为使资产负债表达到可审计的条件,德伯事务所首先为HZ公司提供了代理记账服务。有鉴于此,德伯事务所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詹姆森起草了一份意见书,提出本事务所既然已为HZ公司提供了代理记账服务,故不便再判断HZ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而应当退出对HZ公司的审计,不再发表正式的审计意见。HZ公司则认为,如果德伯事务所退出审计会对本公司不利,所以拒绝签署同意意见。
在德伯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上,詹姆森与其他合伙人就是否还为HZ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HZ公司不仅无法再销售其产品,而且已陷入法律诉讼之中,这些都给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倘若事务所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一旦HZ公司败诉,或是因产品找不到销路而无力维持生产经营,事务所也势必会受到审计报告使用人的起诉。考虑到事务所对HZ公司的审计收费已经打了折扣,因此,在这种低收费、高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此时退出审计或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会后,在詹姆森向担任HZ公司财务总监的乔森确认该公司需要审计报告的用途时,乔森表示,起初是因申请贷款所需,目前因贷款人已拒绝提供任何贷款,所以公司暂时不需要审计报告了。经双方协议,德伯事务所不再出具审计报告,HZ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将以草稿形式存档。据乔森说,该公司正在寻找新的分销商,估计不久就会有现金流入,从而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乔森同时承诺将尽快支付德伯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詹姆森认为,既然不必现在就发表正式的审计意见,又能收回审计费用,对自己的事务所来说,也不失为是一个相当好的结果了。
1991年7月,乔森打电话给詹姆森,要求事务所为HZ公司编制199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因为HZ公司正在向本州的一家银行申请贷款,需要向该银行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此时HZ公司仍未支付德伯事务所前一次的审计费用。
经过反复考虑和协商,德伯事务所决定出具审阅报告,来反映HZ公司在最低程度上遵守了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同时要求HZ公司必须在事务所出具审阅报告之前,全额支付以前的审计费用。不久,事务所收到了HZ公司的付款。
在审计过程中,詹姆森和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认为,HZ公司自1990年底以来已持续经营了八个月,这足以说明其仍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审阅公司199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只要能恰当地草拟报表附注中有关法律诉讼的说明就可以了。
半个月后,HZ公司又告知德伯事务所不用再出具审阅报告了,因为公司已经获得了另外一份更便宜的资金来源,并且公司的产品销售情况越来越好,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公司正计划上市。HZ公司同时向事务所表示了将会继续聘请该事务所审计公司1991年度的财务报表。9月中旬,德伯事务所获悉,HZ公司已与两家软件销售商签署了新的产品销售协议,其中一家销售商还有意购买HZ公司,另一家也计划向HZ公司提供至少一年的现金资助。与此同时,博瑞集团和林达科技公司对HZ医药公司的起诉也不了了之,为时一年半的这场风波终于渐渐平息下来了。
二、分析与借鉴
德伯事务所在对HZ公司199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对客户当时的法律诉讼情况和产品销售状况给予了关注。当注册会计师得出客户的持续经营能力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的判断后,进一步分析了各类审计意见将会给审计报告使用者造成的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将由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出了或是退出审计,或是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正确决定。可以说,德伯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但具有相当程度的执业水平,更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他们在执业中充分考虑到了在客户的经营风险、法律状况等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变化之后所潜伏的法律责任,并采取了恰当的方式来减轻和消除这些潜在的责任,使事务所不至于陷入法律纠纷之中,保护了自身的权益。这是非常值得国内广大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学习借鉴的一点。
德伯事务所后来选择了推迟发表审计意见的做法,这种方式不仅对其自身有利,也是最大限度地为客户着想。从自身来看,事务所不至于失去HZ公司这个客户,而且也还有望能从HZ公司收回审计费用。从HZ公司来看,由于潜在的贷款人已不愿为其提供贷款,公司实际已没有必要再要求审计报告,不如等到签订了新的分销协议并有现金流入后再接受审计。另外,在一般情况下,事务所对于客户所拖欠的审计费用,应当采取有利于收回费用的行动。如果审计费用拖欠的时间长,就相当于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了营运资金,能否收回贷款也依赖于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这就会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一般而言,客户欠款不应超过一年,因此在此案中,事务所审慎地考虑了发表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将会对事务所收回审计费用的影响。最终,由于事务所的坚持,在审计HZ公司199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前收回了费用。不论事务所对HZ公司发表何种审计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唯一的受利方是林达科技公司和博瑞集团,因为这将会有助于支持他们的法庭辩护。考虑到这一点,事务所当然不会发表任何意见。这种决定并不会影响到其他利害相关人,因为事务所不表示意见并不等于放弃表示意见,而只是推迟到客户的确需要审计报告时再发表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1999年第4期 刘国萍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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