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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到1998年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已经最后完成了其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0SC0)所达成的关于建立一整套核心会计准则这一工作计划中的主要项目,但是在1999年,IASC在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上仍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成果包括:发布了一项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两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两项常设委员会解释公告、五项解释公告草案;对金融工具、企业合并、折现、互联网上的企业报告、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披露、新兴市场、保险、采掘业、退休金计划资产、报告财务业绩以及过渡性规定等会计准则项目开展了研究和讨论;特别是对IASC战略重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大讨论。
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99年3月16~19日召开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华盛顿会议批准发布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IAS10)。该准则取代了原IAS10《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部分,“或有事项”部分则被《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取代,修订的IAS10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与原IAS10相比,修订...
到1998年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已经最后完成了其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0SC0)所达成的关于建立一整套核心会计准则这一工作计划中的主要项目,但是在1999年,IASC在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上仍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成果包括:发布了一项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两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两项常设委员会解释公告、五项解释公告草案;对金融工具、企业合并、折现、互联网上的企业报告、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披露、新兴市场、保险、采掘业、退休金计划资产、报告财务业绩以及过渡性规定等会计准则项目开展了研究和讨论;特别是对IASC战略重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大讨论。
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99年3月16~19日召开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华盛顿会议批准发布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IAS10)。该准则取代了原IAS10《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部分,“或有事项”部分则被《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取代,修订的IAS10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与原IAS10相比,修订的IAS10除取消了或有事项部分外,变化的内容主要有:
①增加了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披露要求。原IAS10没有要求企业对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进行披露,修订的IAS10要求企业披露财务报表批准报出的日期和由谁作出的批准。如果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人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②引入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个概念。原IAS10没有采用“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这两个词汇,修订的IAS10采用了这两个词汇,并将调整事项明确为“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既包括对报表金额的调整,也包括对附注披露的调整;将“非调整事项”明确为“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③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放股利的处理。原IAS10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报表批准报出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可以在报表中调整,作为负债确认,也可以在附注中披露。修订的IAS10要求对这类股利或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权益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④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持续经营”的假设不再存在。原IAS10规定,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的证据表明,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再适用继续经营的假定,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应当进行调整。修订的IAS10规定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就作一个会计核算基础的根本改变,而不是在原来会计核算基础上对已确认的金额进行调整。
⑤增加了对两类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示例。
二、发布的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
(一)《解释公告第17号——权益:权益交易费用》
1999年12月13~16日,理事会阿姆斯特丹会议批准了《解释公告第17号——权益:权益交易费用》。
1.解释的问题是:
①发行权益工具或购买企业自己的权益工具的交易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②企业应如何核算这些交易费用?
2.SIC达成的一致意见是:
①权益交易费用仅包括那些可直接归属于权益交易的新增外部费用。
②权益交易的交易费用应在扣除相关的所得税利益后,作为权益的减项处理;未能完成的交易形成的费用应予以费用比。
③与含有负债和权益成份的混合工具的发行有关的交易费用,应按收入的分摊比例分摊至各组成部分。
④多项交易共同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发行一部分股票,同时将另一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发生的费用,应按合理并与相似交易一致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交易。
⑤在当期作为权益扣除项目处理的交易费用金额应进行单独披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有关所得税,也应与贷记或借记权益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合并金额一并披露。
3.意见达成日期:1999年5月。本解释公告适用于2000年1月30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期间。鼓励提早采用。
(二)《解释公告第18号——一致性:可选用的处理方法》
1999年12月13~16日,理事会阿姆斯特丹会议批准了《解释公告第18号——一致性:可选用的处理方法》。
1.解释的问题是:在那些明确允许会计政策选择、但没有指出如何运用所选方法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应如何运用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其基本问题是,一旦选择了某项政策,该项政策是否应一致地运用于按提供该项选择的特定要求核算的所有项目?
2.SIC达成的一致意见是:
①如果某项国际会计准则或解释公告提供了多项会计政策,企业应从这些会计政策中选择一项并一致地加以运用,除非该准则或解释公告特别要求或允许对可能选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交易、事项、余额、金额等)进行分类。如果某项准则要求或允许对项目进行分类,应对每一类别选择最恰当的会计政策,并将其一致性地运用于相应类别。
②一旦选择了恰当的初始政策,则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IAS8)第42段的要求进行,且该会计政策变更应按上述(1)所规定的方法应用于所有项目或每一类项目。
3.意见达成日期:1999年5月。本解释公告适用于2000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期间。鼓励提早采用。
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一)征求意见稿第64号——投资性房地产(E64)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IAS25)中包括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考虑到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殊性,IASC理事会决定将其从IAS25中拿出,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准则发布。1997年11月,理事会通过了对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立项。1999年7月,理事会华沙会议批准发布了E64。E64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确认条件、初始计量、后续支出、初始确认后的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与企业自用房地产之间的相互转换、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核心问题是以何种方法对其进行计量。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另一种意见是以成本(减折旧)计量。E64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征求意见稿第65号——农业(E65)
关于农业会计准则项目,自1994年6月立项并得到世界银行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至1999年7月理事会华沙会议批准公布E65,前后已研究了近5年的时间。该准则主要规范对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这是以前的国际会计准则从未规范过的事项。E65的要点为:
1.本准则适用于从事农业活动的所有企业,主要包括对生物资产和由生物资产转化而来的农产品的会计处理(不包括对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
2.所有的生物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3.农产品在收获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之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4.农业用地与其他土地一样,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5.企业采用该项新准则时,以公允价值对生物资产和农产品重新计量,其与原账面金额的调整额,计入留存收益。
四、发布的解释公告草案
(一)解释公告草案第1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报告货币的选择
1999年8月12~13日,SIC对解释公告草案第19号达成了一致意见。
1.草案解释的问题是,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可否选择其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的货币作为报告货币?
2.SIC达成一致意见是,虽然在恶性通货膨胀中经营的企业,通常应以其经营所在国的货币编制财务报告,但也可以选择不同的货币作为报告货币。
(二)解释公告草案第20号——权益会计法:亏损的确认
1999年8月12~13日,SIC对解释公告草案第20号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以权益法核算其在联营企业所持有的“财务权益”(如普通股、优先股、出借款、债权性证券、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应收账款等)。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的规定,在权益法下,一旦投资者所分担的联营企业亏损额达到或超过其投资的账面金额,投资者通常应在收益表中中止确认更多的亏损,投资的账面金额以零列报。但是,如果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或作出其它承诺,而为联营企业承担义务或发生支出,则应确认额外亏损。
1.问题是:①哪些财务权益应记入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金额?②当企业持有在联营企业的其它财务权益而它们又不包括在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金额内时,企业分担的联营企业亏损份额中超过其投资账面金额的部分是否应予持续确认?
2.SIC达成的一致意见是:①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金额应包括普通股以及某些优先股。所谓优先股,限于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参与联营企业利润(亏损)分配以及享有剩余权益的权利的优先股。②如果投资者在联营企业的亏损份额超过了其投资的账面金额,则不能进一步确认亏损,除非投资者为联营企业提供了担保等。③未包括在投资账面金额中的财务权益应按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核算。④联营企业的持续亏损应看作是财务权益减值的客观证据。在联营企业投资的减值损失,应在用权益法确认了亏损后,以投资的账面金额计算确定。⑤当期未确认的亏损份额及累计额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解释公告草案第21号——所得税
1999年8月12~13日,SIC对解释公告草案第21号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草案涉及有关所得税的两个方面的议题:
1.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12)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应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结算)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这些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方式推算出的纳税结果。IAS12还指出,资产重估并不总会影响重估当期的应税利润,而且资产的税基可以不因重估而调整;如果未来收回的账面金额是应纳税的,则已重估资产的账面金额和其税基之间的差额属于暂时性差异,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已重估的应折旧资产和已重估的非折旧资产,IAS12没有作出区分。
①问题是,就那些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16)的有关规定进行重估价的非折旧资产而言,应如何解释“收回”这个概念?
②SIC达成的一致意见是,非折旧资产重估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转让非折旧资产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形成的纳税结果为基础予以计量。至于非折旧资产以何种基础计量,可以不予考虑。相应地,如果适用于非折旧资产转让获得的应税金额的税率不同于运用该资产获得的应税金额的税率,则第一项税率应用于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2.在权益中确认
企业或其股东的税收地位变化可能会由于增加或减少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而给企业带来影响。例如,企业的股票上市或企业的权益发生重组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控股股东移居国外也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纳税方式发生变化,例如,它可能会获得或失去纳税激励,或在将来适用一个不同的税率。
此外,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变化,可能对企业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造成间接影响,这种变化也可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情况如何,依纳税状况变化对收回或结算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形成的纳税结果的影响而定。
①问题是,企业应如何核算其自身或其股东由于纳税状况变化而产生的纳税结果?
②SIC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变化不会引起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税前金额的增减。因此,纳税状况变化的当期和递延纳税结果,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除非这些纳税结果与在同一期间或不同期间导致直接贷记或借记已确认的权益金额的事项相关。与已确认的权益金额变化相关的这些纳税结果,应直接借记或贷记入权益。
(四)解释公告草案第22号——企业合并:对初始报告的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
1999年10月21~22日,SIC对解释公告草案第22号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在企业合并的初始会计处理中,购买者可能不会获得所有证据,在购买日可靠地辨认和估计购入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可能还不符合确认标准。这可能是由于被购买企业的复杂性,及时形成和报告财务信息的需要,或其他原因。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22)第71段指出,在企业购买的会计处理中,“企业购入的、在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不符合……单独确认标准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在其以后符合标准时加以确认。购买以后,如果附加的证据有助于估计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确定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则应对原账面金额进行调整。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誉或负商誉上的金额也应调整。
1.问题是:①在IAS22第71段描述的情况下,对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初始公允价值的调整,是否应该包括摊销和其他变化的影响?因为如果从购买日就用新的公允价值,这种影响事实上已经发生。②对商誉或负商誉的相关调整,是否应该包括对从购买日至调整日按调整后金额摊销的影响?③对购入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商誉和负商誉的调整,如何列报?
2.SIC达成的一致意见是:
①在IAS22第71段描述的情况下,对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应当按照如同自购买日开始就已经采用新的公允价值那样来确定。其结果是,这种调整应包括摊销和其他变化的影响,因为如果从购买日就用新的公允价值,这种影响事实上已经发生。
②在购买后第一个会计年度末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时,如果有必要,商誉或负商誉也应调整为如同在购买日新的公允价值是已知的而计算出来的金额。其结果是,商誉的摊销和负商誉的确认也从购买日开始调整。但是,商誉的账面价值,不应因调增而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③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净额和对商誉和负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应当作为调整期的收入或费用。
④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商誉或负商誉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在调整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和说明。模拟财务信息也应披露,以揭示调整对前期已发布的可比财务报表的影响。
(五)解释公告草案第23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大修理费用
1999年10月21~22日,SIC对解释公告草案第23号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16)(1998年修订)第23段要求,如果对某一项资产的后续支出改良了固定资产的状况,并使其优于原先估计的性能标准,则该支出应予资本化。所有其它后续支出,例如为恢复或保持企业按原先估计的性能标准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或保养支出,应确认为该项支出发生当期的费用。
1.问题是,为继续使用某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而对其进行大修理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为该项资产的组成部分,还是费用化?
2.SIC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为继续使用某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而对其进行大修理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在收益表中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①企业单独确认了该资产中需要进行大修理的部分,并且对该组成部分计提了折旧,以反映通过大修理而恢复消耗的经济利益,而不管该项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计价还是以重估价值计价;②与该项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大修理费用可以可靠地计量。
如果采用构成法核算资产折旧的企业符合了上述标准,则大修理支出应作为该项资产的组成部分而予资本化。
五、其他正在研究的项目
(一)金融工具
1995年6月,IASC发布了金融工具准则的第一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1998年12月,发布了金融工具准则的第二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由于IAS39实质上是一项过渡性准则(或称暂定准则),IASC仍在为制定一项高质量的、综合性的、国际协调的金融工具准则而继续工作。1997年11月,由包括IASC和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新西兰、五个北欧国家、英国以及美国等13个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组成的金融工具准则联合工作组(JWG)成立。目前,JWG正在以IASC的金融工具起草小组于1997年公布的一份题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会计处理》的讨论稿为基础,探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行性。JWG计划于2000年提交一份综合性的、国际协调的金融工具准则草案,供IASC和世界范围内其他会计准则制定者讨论。
JWG研究的有关金融工具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没有公开市场价值的贷款如何计量
在IAS39中,绝大部分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只有极少部分以成本计量,其中包括不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
JWG目前正在寻求对IAS39的进一步改进,最主要的是准备将公允价值计量扩大至所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就是说,目前IAS39中规定以成本计量的,包括不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在内的极少数金融资产和多数金融负债,将来也可能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银行业人士对此表示了最多的关注和担忧。JWG正在对如何确定这类贷款的公允价值进行进一步研究,考虑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对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套期会计
IAS39中对套期会计作了很详细的专门规定,但JWG目前的立场是将套期会计从金融工具准则中剔除,理由主要有:如果今后对所有的金融工具都采用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将消除对套期会计作出特别规定的需要;套期工具产生的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作为对被套期项目的调整,缺乏概念依据。
3.对债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IAS39要求多数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而JWG将公允价值扩大至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思路,将改变这一计量基础。JWG目前正在考虑确定债务公允价值的方法。
(二)企业合并
1998年12月,IASC公布了一份讨论稿《企业合并》。该讨论稿建议,所有的企业合并均采用购买法核算,取消权益结合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CASB)也已于1999年9月分别发布了有关修改企业合并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建议取消权益结合法。
IASC责成其企业合并项目研究小组关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企业合并准则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同时,指导委员会还将考虑是否有必要修改IAS22或增加补充指南。
(三)折现
好几项IASC项目(包括所得税、雇员福利、资产减值、准备、保险和金融工具)均涉及了折现问题。但是,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尚未专门讨论过该问题。为此,1998年4月,理事会批准同意开展折现项目的研究,旨在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框架,为IASC对折现的要求提供概念依据。
1.该项目的目的是,明确:
①资产和负债何时应以现值计量(折现);
②在那些要求或允许折现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应如何确定现值;
③折现形成的影响应如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和披露。
2.理事会认为,折现项目:
①无需考虑现值或折现是否应延伸到那些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不要求采用现值计量的其它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
②无需考虑“很可能(probable)”这个词在那些使用其作为确认标准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如何解释,即指发生的概率是多少;
③不要就财务报告中采用现值规定单个计量目标,也就是说,现值的使用应与企业计量的目标相统一;
④不要规定企业对那些不以现值计量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等应披露什么信息。
3.指导委员会打算在2000年上半年公布一份“折现议题报告”。
(四)互联网上的企业报告
1999年11月,IASC公布了一份讨论稿《互联网上的企业报告》,全面考察了当今世界电子报告的各种不同形式,建议制定一套操作规则来确保以网络为基础的企业报告的质量。此外,IASC还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份标准的企业报告语言,以帮助使用者寻找、理解和解释在互联网上披露的企业信息。
(五)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披露
1990年,IASC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及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披露》(IAS30)。为了根据IASC随后发布的一些准则(尤其是IAS1、IAS32和IAS39)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相关文件来重新审议IAS30,1998年7月,IASC就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披露问题设立了一个新的研究项目。该项目仅涉及列报和披露问题,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
(六)新兴市场
1989年,IASC理事会成立了一个筹划委员会,考虑研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财务报告需求。但是在1993年,理事会终止了该项目并决定转而进行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具体项目,包括正在进行的农业项目。1998年4月,新兴市场(Emerging Mar-kets)项目重新立项。1998年7月,理事会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发展中国家和处于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财务报告需求问题,并向理事会报告。筹备委员会将从2000年起开始工作。
(七)采掘业
采掘业项目是IASC目前开发的三个行业准则项目之一(其它两个分别是银行业和保险业)。之所以要开发这个项目,原因在于,近几十年来,采掘业有较大的发展,但其会计和报告实务却是极不规范的领域之一。具体表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规定不统一,同一国家内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做法不一致,并且目前在某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涉及采掘业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例如,IAS2没有涉及矿石,IAS18也没有采掘矿石所产生的收入。基于这样的背景,1998年4月,理事会决定批准同意采掘业项目立项。1999年11月,IASC公布了“采掘业观点概要”。该项目将涉及采掘业(矿产、石油、天然气)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包括排除在IAS2之外的矿石和排除在IAS18之外的采掘矿石所产生的收入。
1.项目将涉及如何对逆流(upstream)活动结束时,就已生产(已采掘)的矿产存货进行计量;
2.项目将涉及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IAS14)报告几乎不能分开看待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的逆流分部数据的可能性;
3.项目将考虑要求进行更多的披露,包括披露服务质量和价值及其计量基础、发生的成本、营业数据、环境及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筹划委员会计划在2000年第二季度公布“采掘业议题报告”。
(八)保险
1997年4月,保险项目立项,重点研究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也可能涉及保险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其它问题。1999年12月,ISAC公布了“保险议题报告”,该议题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分析了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以及与确定适当会计处理有关的保险合同的具体特征;
2.分析了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并讨论了赞成和反对这些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的原因;
3.分析了指导委员会在该项目初始阶段形成的初步观点;
4.与背景资料、说明和相关国家准则的概述一并公布。
(九)退休金计划资产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退休金计划资产(Pension Plan Assets)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资产的基金在法律上独立于报告企业;
2.该基金的资产只能用于履行雇员福利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或只有在基金的剩余资产足以清偿退休金计划的负债时才能返还给企业);
3.基金持有足够的资产,企业不再负有直接支付相关雇员福利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IASC在1999年7月成立了退休金计划资产项目,研究企业应如何核算满足上述前两个条件但不满足第三个条件的资产。理事会计划在2000年6月公布该项目的征求意见稿。
(十)报告财务业绩
1998年1月,IASC公布了一份“G4+1”集团(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IASC)起草的讨论稿《报告财务业绩——目前的发展和未来的趋势》。1999年6月,理事会在其技术议程中增加了一项有关报告财务业绩(Reporting Financial Perfor-mance)的项目。1999年7月,成立了报告财务业绩项目组,并于1999年9月公布了另一份“G4+1”的讨论稿《报告财务业绩》。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要求在权益变动表或报告财务业绩的第二表中列示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项目。1999年9月公布的讨论稿提出了如下建议:
1.财务业绩应当在一张报表中列报,而不是两张或多张报表;
2.列报财务业绩的一张报表应分为经营(或贸易)活动的成果、筹资和其它财务活动的成果以及其它利得和损失三个部分;
3.利得和损失仅应在其发生当期一次报告,以后不应在报表的其它部分再予以报告,即一般不允许结转(recycling);
4.应取消非常项目(extraordinary items),特殊项目(abnormalitems)和例外项目(exceptional items),不应将这些项目作为收入或费用的单独项目报告;
5.应将持续经营的成果和终止经营的成果分开报告;
6.应报告会计政策的变更,即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编报以前期间的会计报表。
IASC已经设立了一个筹划委员会,负责审核IASC和其他G4+1成员组织收到的意见,并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修改IAS1和其它会计准则。
(十一)过渡性规定
随着国际会计准则逐渐地为更多的企业所采用,从现有会计规范转到国际会计准则时将产生“过渡”问题;此外,新国际会计准则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包括修订的准则)之间在某些时候也存在过渡和衔接问题。为此,1999年7月,理事会决定对过渡性规定项目立项。本准则的目标在于为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参见SIC—8)和已经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制定一种协调的、一致的过渡性规定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过渡性规定项目最后不形成国际会计准则,只是形成供IASC制定和解释准则条文时使用的一个内部指南,并且也不计划修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
六、已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及其解释公告(SIC)
(一)截至1999年12月底,已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 财务报表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IAS2) 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IAS3) (失效,由IAS27和IAS28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IAS4)
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IAS5) (失效,由IAS1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IAS6) (失效,由IAS15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IAS7) 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IAS8) 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IAS9) (失效,由IAS38代替)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IAS1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IAS11) 建造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IAS12) 所得税
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IAS13) (失效,由IAS1代替)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IAS14) 分部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IAS15) 反映价格变化影响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IAS1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IAS17) 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IAS18) 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IAS19) 雇员福利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IAS20) 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IAS21) 汇率变动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IAS22) 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 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IAS24) 关联方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IAS25) 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IAS26) 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27) 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IAS28) 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IAS29)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IAS30) 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IAS31) 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32) 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IAS33) 每股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IAS34) 中期财务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IAS35) 终止经营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IAS36) 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IAS37)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IAS38) 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二)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
1997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常设解释委员会(SIC),对可能引起争议的会计处理给予恰当的指导和解释。SIC公布的解释公告构成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补充,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11段指出,财务报表只有在符合适用的每项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公布的每项解释公告时,才能被认为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不打算用于不重要项目。截至1999年12月底,已公布的解释公告如下:
解释公告第1号(SIC-1) 一致性——对存货成本的不同计算方法
解释公告第2号(SIC-2) 一致性——借款费用资本化
解释公告第3号(SIC-3) 消除与联营企业交易中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
解释公告草案第4号(SIC-D4) 金融工具的分类——发行者的结算选择权(此解释只发了征求意见稿,并未作为解释公告正式公布,后由于相关内容含进了IAS39而中止。)
解释公告第5号(SIC-5) 金融工具的分类——或有结算条款
解释公告第6号(SIC-6) 修改现用软件的费用
解释公告第7号(SIC-7) 引入欧元
解释公告第8号(SIC-8) 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的会计基础
解释公告第9号(SIC-9) 企业合并——区分购买或权益结合
解释公告第10号(SIC-10) 政府援助——与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的政府援助
解释公告第11号(SIC-11) 外汇——严重货币贬值所导致的损失的资本化
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 合并——特定目的实体
解释公告第13号(SIC-13) 共同控制实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
解释公告第14号(SIC-14)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减值或损失的补偿
解释公告第15号(SIC-15) 经营租赁——激励措施
解释公告第16号(SIC-16) 股本——购回自身的权益工具(库藏股)
解释公告第17号(SIC-17) 权益——权益交易费用
解释公告第18号(SIC-18) 一致性——可选用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供稿 沈小南王鹏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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