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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11月26日 财会字45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
(1999年11月26日 财会字45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需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供。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按规定需编制和对外提供半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于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五)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规定执行。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照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信息;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
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3.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公司代保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不论采取何种代保管方式,均只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代保管证券的情况。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公司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自营证券业务包括买入证券和卖出证券。
(三)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分别进行核算。
1.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2.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3.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四)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公司的其他证券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本制度规定分类单独进行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2.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公司应于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证券到期购回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3.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公司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按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三、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分别进行核算;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应当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与支出直接抵销。
四、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
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当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月末,公司应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折算的金额与记账本位币的“货币兑换”科目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货币兑换”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等。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附注: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11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之间、各分公司和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1131内部往来”科目。
3.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191备用金”科目。
4.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1902货币兑换”科目。
5.有住房周转金的公司,可单设“2323住房周转金”科目。
第四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编者注)
第五章 会计报表格式
(一)一般证券公司应编制下列会计报表
(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编报下列会计报表
(三)合并会计报表格式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格式略登——编者注)
第六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说明(会证01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本表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公司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清算备付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清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交易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交易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自营证券”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卖出的自营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自营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已提取的自营证券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损失准备。本项目应根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收回的除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坏账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11.“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公司拆出资金计提的利息,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代兑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债券实际已兑付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代兑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受托资产”项目,反映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用受托资金购买的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受托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待转发行费用”项目,反映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发行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转发行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处理的交易差错和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交易差错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交易差错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公司长期债券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1.“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应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22.“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和累计折旧。分别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6.“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交易席位费”项目,反映公司交易席位费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交易席位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之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1.“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2.“质押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尚未归还的各种短期借款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质押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偿还的未到期拆入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支付的各种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8.“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支付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未交、多交的税金及附加。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4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预提而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41.“代买卖证券款”项目,反映客户交存的代买卖证券款项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代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代发行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代发行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代兑付债券款”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委托方兑付到期债券而收到委托方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代兑付债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受托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受托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4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反映。本表长期负债类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后的余额填列。
49.“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50.“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公积。本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一般风险准备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说明(会证02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在月份、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收益”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2.“手续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为客户办理业务实现的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自营证券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自营证券成本形成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销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证券发行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所取得的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发行”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从事除证券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在证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汇兑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在本表“汇兑损失”项目填列。
10.“营业支出”项目,反映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发生的支出总额。根据“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汇兑损失”、“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11.“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发生的手续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除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自营证券跌价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自营证券跌价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在证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公司从事除证券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税金等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支出后的净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20.“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亏损,以“-”号填列。
21.“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23.“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说明(会证03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流入与流出的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现金流量是指公司现金的流入与流出。
四、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公司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自营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自营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证券销售”、“自营证券”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自营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2.“代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客户保证金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买卖证券款”、“银行存款”、“利息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代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4.“代兑付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委托单位兑付到期债券而收到的代兑付债券款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代兑付债券”、“代兑付债券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代兑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5.“手续费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代理证券业务收到的现金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可以根据“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拆入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拆入资金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收回拆出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收回拆出资金本金而收到的现金。公司收到的拆出资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出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清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买入返售证券到期返售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到期返售证券而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清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受托资产管理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资产管理活动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受托资产”、“受托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本项目为负数,应在“受托资产管理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12.“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咨询服务现金收入、罚没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应收款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13.“手续费支出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代理证券业务向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净额,以及向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等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可以根据“手续费支出”、“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拆出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拆出资金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出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偿还拆入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拆入资金的本金。公司偿还拆入资金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回购业务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清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卖出回购证券到期回购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到期回购证券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清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营业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以现金支付的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各项营业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和“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23.“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现金支出、捐赠现金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款项”、“待转发行费用”、“待摊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券投资收回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分回利润所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清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长期债券投资以现金收到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长期债券投资收回的本金,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的除上述现金收入以外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债券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9.“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扣除所取得的现金变价收入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长期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质押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公司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募集资本或发行债券的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利润”、“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偿付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现金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公司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
(五)“现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公司“现金”、“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等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数额。
利润分配表(会证02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当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一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3.“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4.“盈余公积转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6.“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8.“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9.“转增资本的利润”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1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会计报表附注:
1.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资产计价政策、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等;
2.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3.自营证券业务和代理证券业务的说明;
4.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自营证券、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拆出资金、委托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借款、应交税金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5.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7.或有事项的说明;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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